中國需要更明確地規範疫情級別和對應措施_風聞
苗柔柔-2020-02-10 15:40
現在全國都在防範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民間各種議論很多,尤其有兩種意見引發了廣泛關注:一是認為武漢市政府耽擱了疫情警戒,二是對李文亮醫生遭到訓誡頗為不平。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防治法》針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消除做出了種種規定,條款非常多,舉例幾條與疫情通告有關的: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 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細讀下來就能發現,儘管法律規定了發現、控制疫情的種種措施, 但是對於什麼程度的疫情如何公告和採取什麼樣防範手段,卻沒有更為細緻的規定,中間有相當大的模糊地帶,使得相關機構沒有明確的法例可供參考執行,只能自行選擇,這樣就必須考慮可能引發的後果。
以武漢疫情為例。
2019年12月29日下午張繼先醫生所屬醫院向省、市衞健委報告了由不明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省、市衞健委當即指示開始流行病學調查。
12月30日武漢市衞健委發了內情通報
12月31日首次對外發布武漢發現了病毒性肺炎。
衞健委的行動並不算慢。
但是武漢市就面臨一個艱難的抉擇了:
春運已經臨近,實際上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已經開始。武漢恰恰處於中國的中心,是水陸空的交通樞紐,人員轉移的密集交匯區。一旦宣佈疫情警戒,它涉及的不是十幾萬或幾十萬人,而是千萬級別的人口。
不能及時發出疫情警報,引發傳染病擴散,肯定它要負責。但是這個警報要發到什麼程度,怎麼建議預防,怎麼控制擴散,後繼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武漢市政府需要考慮發出警報會帶來多大的社會動盪,要求戴口罩會不會導致羣眾哄搶,引發小團體衝突或甚至大規模的羣體事件;城市有沒有足夠的儲備;如何警告千萬歸家心切的旅客;要不要實行強制措施,如何強制不遵守規定的人;尤其是如果阻礙了幾十萬、上百萬人正常的生活和出行的話,最後在嚴格管制下疫情卻沒那麼嚴重,那麼那些千辛萬苦搶到票卻不得不更改行程、那些不能出門娛樂、購買節日消費品的人,會不會羣情激奮來個輿論大反撲,指責政府的小題大做,無事生非,甚至懷疑是不是政府需要刷政績而不惜騷擾民生?
所以武漢很可能猶豫了,它想再確定一下疫情的嚴重性,這麼就耽擱了。直到1月22日,武漢開始強制公共場合戴口罩,但是肺炎已經開始大爆發。
固然武漢市政府有它自己的錯誤,但是最根本的問題是中國需要明晰的疫情警報制度,能夠讓各級機關拋開一切顧慮,迅速地照章行動。
我們需要一部法規,明確地規定出現了什麼樣的疫情苗頭,相關機構必須在多長時間內發出警報;多少實證病例出現,必須在多大範圍內防範;傳染了多少人就必須採取什麼強制措施;甚至還涉及到疫情擴散到什麼地步,各個級別的政府有權徵用什麼區域的物資,有權限制多大地區的行動。總之,什麼程度的疫情,政府必須在多長的時間內採取什麼樣的針對手段。
法規或許還要包括指導信息傳播和限制謠言產生,平息羣眾情緒和疏解病患心理,衡量在十幾或幾十年內,儲備多少和如何儲備防疫物資,等等。
按照 《防治法》,只有國務院批准後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公佈發佈疫情,個人沒有此項權力。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國家行政部門遠遠沒有直接接觸病情的人士反應快速,兩者之間會有時間差距,這個差距越長,疫情傳播就會越嚴重,後來的輿情就會越激烈。如果發佈者正好言中,而政府遲遲不見行動,那麼這裏程序正義還是結果正義,民間和官方就會出現衝突。如何儘快地縮短反應差距,減緩民間和政府的意見矛盾,及時發佈事實真相,駁斥謠言就很重要。從媒體集中對李文亮的各種宣傳來看,疫情期間,政府引導正確輿論和糾正錯誤信息的工作還有待加強。
疫情發佈是一項嚴肅的決定,吃一塹長一智,從失敗中學習經驗,減少錯誤,人類社會就是這樣不斷地在挫折中成長和成熟的。這次疫情不會是人類的最後一次疫情,但慶幸的是我們總能夠團結一致,為我們的未來不懼艱險而努力奮鬥。
武漢加油!中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