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十大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堅決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11 21:52
來源:健康湖北
2020-02-11 17:57
高人民檢察院2月11日發佈了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七類犯罪。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 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 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 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吉安鎮3社吃壩壩席,期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後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2、3、4社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案例二: 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1號令決定,啓動道路管控,村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組在重要路口設崗勸返外出人員。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從竹山縣得勝鎮茶場村家中出發準備前往親戚家串門,行至得勝鎮花西路口,遇得勝鎮政府在該處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崗時,現場執勤幹部張某某和執勤警察對劉某某進行勸返,劉某某和執勤警察及幹部進行糾纏,並對執勤幹部進行辱罵。執勤幹部夏某某安排醫護人員劉某給劉某某測體温,劉某某一把抓住紅外電子測温儀拒絕工作人員檢測體温。執勤幹部夏某某因擔心劉某某會毀壞紅外電子測温儀,迅速上前抓住劉某某的手,將其手掰開,讓劉某把紅外電子測温儀拿走。劉某某趁其不備,一拳打在夏某某的頭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臉,當場將夏某某的臉上抓出兩道血痕,然後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鬆手,直到夏某某將劉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場羣眾拉開後,劉某某又抓起路邊的泥塊砸向夏某某。在場執勤的幹部不斷地給劉某某宣講防控疫情要求,劉某某仍不理會,反而繼續對執勤幹部進行謾罵,將執勤點的椅子踢倒,並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後被執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根據《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在依法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建議公安機關以妨害公務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2月3日,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當天,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 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羅漢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門口,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的舊館鎮聯村幹部徐某某等人對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的勸導,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舊館派出所社區民警朱某某協助開展勸導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並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朱某某,抓傷其臉部、頸部。
2月3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採用視頻會議方式介入,引導完善政府關於防疫措施的書證等證據。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王某某。當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利用遠程視頻訊問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時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訊問、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該案。次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採納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 定罪處罰。
案例四: 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家屬表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穿防護服準備進入隔離區時,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劉某,劉某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後再進行治療。礄口分局警務站接警後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與此同時,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由於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後,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並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脱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0時15分,礄口分局警務站接到報警後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礄口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礄口區人民檢察院於當日派員提前介入,成立專班研判該案,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蒐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目前由辦案單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區三方對其進行監管。
三、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定罪處罰。
案例五: 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貿從業人員,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市場急需口罩,便至義烏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後兩次從田某某(另案處理)處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並將上述口罩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十八萬餘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二十萬餘元。案發後,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經羣眾舉報及輿情監控,在義烏市江北下朱查獲涉嫌銷售劣質仿冒“3M”防護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當天即主動對接義烏市公安局,於1月28日提前介入該案,提出完善證據、後續偵查和追訴上家的意見,上家田某某於1月29日被抓獲到案。義烏市公安局於1月30日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同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正引導公安機關對邵某某、毛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完善證據,將於近日對該案進行審查並提起公訴。該案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向社會發布後,被媒體廣泛報道,相關短視頻報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億次、轉發1.25億次,微博熱搜閲讀1.4億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案例六: 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台中發現,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於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台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在廉江市安鋪鎮將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抓獲。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數額證據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相關銷售口罩的天貓訂單信息及物流快遞信息等證據材料,引導繼續偵查取證,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將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一案提請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審了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 定罪處罰。
案例七: 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餘元。
2月5日,被告人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於當天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指導並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2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7日上午,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鄞州區人民法院當天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於當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八: 廣東揭陽蔡某涉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通過新聞媒體獲悉近期湖北武漢等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產生利用疫情騙取羣眾愛心捐款的意圖。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通過互聯網註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並使用其下載、修改的武漢市慈善總會會徽對微信公眾號進行修飾、偽裝。“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開通後,陸續有多名羣眾通過網絡搜索到該公眾號並進行關注,部分羣眾通過該公眾號的對話功能諮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對話中欺騙諮詢羣眾説公眾號的捐款功能還在完善中,暫時無法直接捐款,並誤導羣眾通過掃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進行捐款。1月27日16時至22時間,共有112名羣眾通過該方式向蔡某個人微信支付賬户累計轉入人民幣八千八百餘元,其中最大一筆為人民幣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詐騙錢款後,大部分提現至其本人銀行賬户,後又轉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寶賬户中,所得錢款被蔡某用於購買筆記本電腦等消費。
1月28日晚,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接被害人報警後於次日立案偵查,並在重慶市奉節縣抓獲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提前介入該案,提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完善證據鏈條等意見建議。2月5日,揭陽市公安局提請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月6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慈善機構通過互聯網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因人舉報被騰迅公司註銷後,再次申請兩個冒充慈善機構的公眾號,可以認定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六、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 處罰。
案例九: 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櫃內有2只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火頭軍農場”經營者劉某某存在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鷳的嫌疑。當日,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曲江區人民檢察院電話彙報劉某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的查處情況。經審查,曲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函後,將案件移送曲江區公安分局。
曲江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後,於1月29日對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並於1月30日將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請曲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鷳,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七、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案例十: 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被告人胡某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兩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執行刑事拘留。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兩嫌疑人,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以搶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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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了還去坐公交?明知是野味還買來吃?注意!這些行為可能都是犯罪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20-02-11 15:01
確診者拒絕隔離還跑去坐公共汽車?
疑似感染者對醫生吐口水?
明知是野味還要買來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羣眾普遍關注的妨害疫情防控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如何依法嚴懲,作出了回應。
下面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確診了還去坐公交?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絕隔離?妨礙工作人員採取防治措施?
不可以!
《意見》規定: 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撕扯防護服?對醫務人員吐口水?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銷售抗疫假藥?製售假口罩?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哄抬口罩價格?囤積防控藥品?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疫情騙捐? 利用疫情虛假宣傳?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利用疫情造謠傳謠?對謠言放任不管?
不可以!
《意見》規定: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疫情防控有責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設路障破壞道路?
不可以!
《意見》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明知是珍貴野生動物還買來食用?
不可以!
《意見》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就算不構成犯罪,
妨害疫情防控也不可以!
《意見》規定: 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衝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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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案件開庭審理 男子被判拘役四個月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2020-02-11 14:08
今天(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妨礙疫情防控的案件,並當庭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這是四川省首例判處的在抗擊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罪。
△開庭現場
據瞭解,2020年2月4日下午2點過,仁壽縣普寧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按照仁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文件要求,在仁壽縣普寧街道鍾壩社區10組“榮盛小區”外開展疫情聯控工作。工作人員在拉警戒線、設置卡點時,發現被告人王某的四輪電瓶車擋住了卡點進出通道,要求其配合將車挪開。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並揮拳擊打工作人員右臉。工作人員將王某控制後,其仍不聽勸告,用手抓撓工作人員面部,致使其面部軟組織損傷。
△身處看守所視頻出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總枱央視記者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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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已有多人故意隱瞞病例致他人感染被立案來源:平安北京
2020-02-11 10:34
近日,全國各地陸續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例的情況,目前已經多名患者因為故意隱瞞病例,導致多名人員感染和隔離。
目前各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些患者分別立案偵查。

山東: 確診患者隱瞞病情致68名醫護人員隔離
2月5日,山東濰坊市公安機關發佈通報稱,2020年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於2020年1月17日至20日離濰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
按照疫情防控規定,有關部門嚴密排查,已對與其接觸和相關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同時,通報外地排查與其密切接觸者。
公安機關認為,張某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張某芳已被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另外,福建泉州晉江市曾通報一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家族聚集性發病案例。晉江市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晉江同時對5名履職不力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
四川: 3人隱瞞病情導致百餘人隔離3人感染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對侯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69歲的侯某某1月17日乘坐火車從安徽省阜陽市至湖北省武漢市,在漢口火車站停留近2小時,其間出站就餐,後轉乘D615次列車從漢口站出發至成都東,當晚乘私家車到達天全。
到天全後,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向有關部門如實報告情況,也未採取自行居家隔離措施,多次與周邊人員接觸,參與聚餐聚會。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現“反覆咳嗽、咯痰伴心累、氣促”等症狀到天全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
治療期間,醫務人員多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侯某某均予以否認。1月31日,侯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醫院隔離收治。
在另一起案例中,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瀘州江陽區通灘鎮54歲男子餘某被警方立案偵查。
餘某於2020年1月21日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後,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並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後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羣密切接觸。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餘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然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
目前,餘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瀘的袁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相關密切接觸者正在接受醫學觀察。
四川內江籍男子龍某經過武漢回家後,心存僥倖,不僅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居家隔離,還邀約和參與朋友的邀約,參加聚會、棋牌娛樂活動,從而導致疫情擴散……
2月4日,該男子因涉嫌以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內江市中區警方依法立案偵查。
1月22日,在無錫上班的龍某乘坐動車經武漢返回內江。其間,龍某所乘的動車在途徑武漢漢口站時停留了8分鐘。龍某稱,列車停留時,自己並未下車。
返回內江後,龍某不僅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自行居家隔離和將情況上報相關部門,反而還多次邀約和參與朋友聚會、棋牌娛樂活動。
1月29日,龍某因出現發熱症狀,到內江市某醫院就診,醫院隨即收治隔離。1月30日龍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據警方調查發現,從1月22日至1月29日,龍某返回內江期間共密切接觸15人。截至目前,與龍某密切接觸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餘人員全部採取隔離措施,進行醫學觀察。
多地出現隱瞞疫情造成嚴重後果被立案偵查案例
除此之外,全國多地出現隱瞞疫情造成嚴重後果被立案偵查案例。
深圳警方發佈,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芳,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1月26日,阮某從湖北潛江返回深圳後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對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2月3日被確診,2月4日,深圳龍崗警方對確診病例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2月4日,山西省陽泉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3日依法對周某(男,陽泉城區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2月2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對王某某(男,50歲,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送至指定醫院醫治)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王某某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
2月3日凌晨,汕頭市澄海警方通報,近日,汕頭澄海警方經偵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楊某麗夫婦(均系湖北省棗陽市人),於1月23日從湖北乘車到達汕頭澄海探望其父親杜某雨,之後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期間,楊某麗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2月2日,汕頭澄海警方關依法對楊某麗、杜某然、杜某雨、許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同時,對杜某雨務工的工廠業主進行調查。
1月23日,彭某某駕駛湖北籍車輛來上饒過年,來上饒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1月29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前提下,仍對醫生及社區疫情防護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湖北來饒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月3日,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對彭某某(女,長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2月4日,雲南景洪市對酈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行了通報。
法律: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警方提示:廣大市民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即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