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強行帶被隔離家屬外出……疫情期間,這些行為將嚴懲!_風聞
长安剑-长安剑官方账号-2020-02-15 16:57
案例1:強行帶被隔離家屬外出,拘留!
1月30日,青海省西寧市哈某在八一路街道辦事處執意要將其隔離觀察的父親從家中帶出,值班值守人員現場及時勸阻,但其本人情緒激動,動手推搡值班人員,惡意阻撓正常疫情防控工作,街道工作人員立即報警。
據查,哈某父親是八一路街道辦事處一小區的住户,哈某姐姐於1月8號乘坐飛機從武漢飛往上海,後又到西寧探親。哈某姐姐到所在社區進行了登記,併到醫院進行了檢查。在無明顯異常情況下,按要求,哈某姐姐與其父親要隔離觀察14天。
1月29日,哈某父親想要外出,被工作人員耐心勸回。1月30日中午,哈某來到父親所在小區,稱要接其父親到自己家中。值班值守人員現場及時勸阻,但其本人情緒激動,並動手推搡值班人員,哈某的行為已嚴重影響疫情防控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東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哈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案例2:疫情期間朝路人吐口水,法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受理!
2月4日,被告人郭某龍來到重慶市渝北區某商場樓下人行道處,在明知疫情嚴峻且其主要傳播途徑為唾液、飛沫的情況下,仍先後尾隨多名過路行人,採取吐口水、潑灑色拉油的方式發泄情緒,同時達到恐嚇的目的。
渝北區公安分局於2月5日對郭某龍實施刑事拘留。據郭某龍供述,當日,其因瑣事與女友在微信上發生爭吵,鬱悶和壓抑之下,便產生吐口水“惡作劇”的想法,以引發路人恐慌的方式來發泄情緒、尋求刺激。
經查,郭某龍近一個月內沒有到過湖北省境內,也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2月11日,渝北區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郭某龍作出批捕決定,次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法院依法受理了郭某龍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並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案例3:疫情期間聚眾賭博,行政拘留!
2月13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雙興派出所在對轄區人員密集場所巡邏檢查時,查獲雙興鎮八家子村三組範某家商店內有4名村民聚集打麻將,存在違反政府疫情防控禁令的情況,隨即派出所民警對商店老闆範某及參與聚集人員傳喚至所內,對違法行為人範某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對參與聚集的4人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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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案例4: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浙江仙居檢方依法批捕涉案人員
方某某系浙江仙居籍微商,自疫情開始後,通過電商平台從蘇州市某口罩生產商處採購一次性白色耳戴式口罩。在明知口罩無防護病毒功能且自身無銷售口罩資質的情況下,方某某仍下發給犯罪嫌疑人蔣某某、柯某某(另案處理)等人。
經初步查明,3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將該批口罩銷售給全國不特定人羣。2月6日,仙居縣公安局對方某某等三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進行立案偵查。
2月10日,仙居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仙居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當日下午,仙居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該案現已查獲口罩倉庫2個,扣押查獲、追回“三無”劣質口罩20000個。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案例5:對疫情防控舉報人進行報****復,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1月31日,犯罪嫌疑人餘某、鄺某、陳某等人罔顧禁令,在廣東省台山市白沙鎮塘洞村委會井洞山莊聚眾打麻將。三八圩居委會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後報警。
犯罪嫌疑人餘某、鄺某、陳某對朱某的舉報懷恨在心,當日去到白沙鎮一養殖場內將被害人朱某強行帶上車,帶至台山市白沙鎮塘洞村委會井洞山莊內,**將其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澆冷水、吹風扇,並對其進行毆打,致朱某受傷。**持續一個小時後,犯罪嫌疑人將被害人朱某放回。經鑑定,被害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月14日,台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帶隊前往派出所瞭解案件的性質、證據收集等情況。爭取在未來兩日內收集必要的證據,然後呈請批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