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假冒偽劣!山東公佈一批防疫用品違法典型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15 14:59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2020-02-15 14:46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山東省委網信辦、公安廳等九部門組織開展聯合打擊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重拳出擊,從嚴從快查辦製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違法案件。
案例一
2月1日,青島市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羣眾舉報,聯合城陽公安分局食藥環偵大隊查處一起涉嫌銷售假冒3M口罩的違法行為,涉案口罩達90000只。目前,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查處,並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二
2月7日,淄博市淄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羣眾舉報,查處淄川將軍路樂愛多超市涉嫌銷售假冒口罩、酒精的違法行為。經查,涉案口罩2100只,酒精200桶。目前,淄川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查處。
案例三
近日,泰安市岱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輿情反映,查處一批違法違規口罩。經查,泰安市健聯藥業有限公司華聯店銷售的口罩外包裝全部為日文,無中文標識,無中文標識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中文警示説明,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涉案口罩共1160只。目前,岱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查處。
案例四
近日,濟寧市任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濟寧康福大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某連鎖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涉嫌銷售不合格84消毒液。經查,涉案84消毒液共60桶。目前,任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查處。
與此同時,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撥打當地12345熱線進行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及時查處。(總枱央視記者 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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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買到假冒、偽劣防護用品,消費者權益如何維護?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0-02-15 08:40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春節長假期間,上海市市場監管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共接到投訴舉報4605件,同比增長108.6%,與疫情相關的投訴舉報有2411件。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也都出現與疫情相關投訴高發現象。
當下,消費者如何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對投訴熱點問題進行解析,以期及時應對化解消費糾紛。
購買到假冒、偽劣、“三無”
防護用品怎麼辦?
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市民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稱,有人利用微信羣銷售多種型號的假冒、偽劣口罩,這些口罩使用起來異味很重,材質粗糙,商標字跡印刷模糊。
在購買到假冒、偽劣、“三無”防護用品時,消費者應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快速有效維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當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由經營者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若經營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銷售的,構成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除要求經營者退還已支付貨款外,還可要求經營者按照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時,為500元。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吳景明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要保存好交易憑證、消費記錄等相關憑證,證據收集的越多越便於維權。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投訴,也可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舉報,以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
北京望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律師韓婷則認為,消費者也可以直接找商家溝通,要求其賠償。若是在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可求助於平台的退貨、投訴處理機制。在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針對此類不法行為,2月4日,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社會發布2020年第2號消費提示,建議選擇資質齊全的正規渠道購買食品、藥品、防護用品等商品,並注意查看商品標識、標籤和質檢證明。由於私人或微商等渠道追訴困難,消費者應謹慎通過此類渠道購買防護用品。同一時期,全國多地的消費者協會也都發布疫情防控消費維權倡議書等文件。中國消費者協會也建議消費者要主動參與消費監督,對於部分經營者製假售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為,撥打12315等熱線,積極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加強消費維權社會共治。
購買宣傳可防可治疫情的商品後
發現無效 怎樣維權?
“‘防冠I號’茶飲對新冠病毒可防可控”“某網店宣稱其銷售的洗手液10秒可殺死冠狀病毒”……近期,號稱產品可以防治新冠肺炎的虛假宣傳頻頻出現,嚴重誤導民眾的消費選擇。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犯罪。
“消費者因經營者的虛假廣告宣傳而購買商品後,有權要求退貨退款。若經營者明知商品不具備某種功效而故意作虛假廣告或宣傳,誘使消費者購買,則構成欺詐,消費者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支付所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韓婷進一步分析説,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關係生命健康,並導致權益受損,還可要求虛假廣告的經營者和發佈者、利用虛假宣傳推薦商品的社會團體及個人(如公眾號運營者及網紅等)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如何遠離虛假宣傳的陷阱?吳景明提示消費者,在面對各種防疫信息時,儘量通過官方渠道獲取疫情最新進展及有關防控信息,不輕信、不購買、不使用未經官方認可的防疫抗疫藥品,按照官方推薦的防疫措施積極做好個人防護,莫要盲目相信虛假誇大的信息而上當受騙。
已簽訂的商品、服務合同
能要求經營者無條件退款嗎?
受疫情影響,一些消費者不得已取消了原已預訂的旅遊、餐飲、出行等消費活動。儘管有關部門和行業及時出台了減免消費者損失的退單政策,但由於假期退單集中、客服人員不足等客觀因素,導致部分消費者的訴求沒有得到及時解決,相關消費糾紛顯著增多。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針對本次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糾紛,吳景明和韓婷均認為,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要根據合同的類型和履行標的具體判斷,可借鑑《通知》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疫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因疫情致使消費者根本不能履行時,此情形屬於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經營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配合解除合同並辦理退費。
另一種情況是,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因疫情出現,若不解除合同會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此時可用“情勢變更”與經營者協商處理解決。協商不成產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求助於監管部門或訴諸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雙方解除合同後
消費者的已付款項可以全部退還嗎?
若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實際發生了合理支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退款時有權扣除該部分支出成本。吳景明建議,要本着公平原則,冷靜與經營者協商退訂退款事宜,表達自身合理訴求,避免“非理性維權”和“過度維權”。
韓婷表示,若因疫情導致難以履行時,受影響的一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相對方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減輕可能帶來的損失。若因消費者個人原因未及時告知經營者其履行不能的情況,未同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的或能採取補救措施而未採取補救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消費者應就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楊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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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口罩、消毒液遲遲未發貨,賣家違約了嗎?來源:廣州日報
2020-02-15 12:22
網上買的口罩、消毒液遲遲未發貨,
賣家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網購的明明是N95型口罩,
到貨的確實普通口罩,
能否要求賠償?
疫情當前,網絡購物隨之也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由此產生的互聯網糾紛,該如何處理?
13日晚,廣州互聯網法院在官方微信公號發佈《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互聯網糾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與疫情或防疫工作有關的互聯網糾紛如何妥善處理作出明確指引。據悉,《規定》共計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就疫情期間利用網絡侵犯消費者購買防疫物資、對患者進行侮辱誹謗、製造傳播謠言以及網絡服務侵權等行為作出相應規定。

01
防疫物資被調配延遲發貨 賣家不構成違約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防疫物資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資的經營者,虛構、編造、誇大產品的衞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或者缺斤少兩、以次充好等,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消費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並獲得相應支持。
《規定》明確,標的物為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藥品等防疫物資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因受政府調配導致電子商務經營者遲延發貨或者無法發貨,消費者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時,《規定》還強調,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違法進行野生動物及相關製品交易的,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同時,將一併把案件線索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02
網上侮辱誹謗確診患者 需賠償精神損失
隨着抗擊疫情的深入,網絡上出現了針對患者等特定羣體的不當言論。對此,《規定》明確,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疫情信息,侵害權利人民事權益的;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屬,重點疫區人員等進行侮辱、誹謗的;非法收集、傳播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屬等人員的個人信息,侵犯權利人隱私的, 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疫情期間,網絡服務平台異常活躍,對因網絡服務提供者以疫情防控為由,收集用户個人信息、索取用户權限而產生的糾紛,《規定》指出,將綜合考慮信息收集的相關性、必要性及當事人意願等因素,充分保護網絡用户的合法權益。
此外,《規定》強調,疫情期間針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將依照快審快判的原則處理。主要包括,利用疫情信息在互聯網上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公共利益的;利用互聯網侵害購買防疫物資的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利用互聯網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涉疫情公益訴訟案件。
03
被執行人是確診患者 可依情況延期執行
為確保疫情期間互聯網糾紛案件執行工作的有序開展,《規定》提出,將充分運用互聯網司法信用報告制度,強化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當事人的正面激勵,加大利用疫情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當事人的互聯網信用懲戒力度。
並通過技術手段提升在線分析、核查被執行人財產能力,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醫療機構等涉疫情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兑現。
《規定》還強調,疫情防控期間,將堅持善意執行、柔性執行理念,對積極配合但受疫情影響導致履行義務確有困難的互聯網案件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為確診、疑似患者的,在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下,靈活採取暫時解除網絡信用懲戒、延期執行、減緩遲延履行金、促成線上執行和解等措施,以幫助被執行人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圖片記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