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疫區市民法律知識學習手冊】_風聞
hiwohiwo-多维,多元,多极2020-02-16 22:58
目錄 0 前言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2 戒嚴法 3 各國如何應對緊急狀態? 4 關於戒嚴、宵禁、軍管等緊急應對措施 ~~~~~~~~~~~~~~~~~~~ 0 前言 如今,大多數武漢市民都宅在家,可以認真學習一些與緊急狀態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可以思考武漢是否適合限制部分個人權力?是否應該進入局部地區總動員?是否應該戒嚴? 以下資料全部來自網絡。 ~~~~~~~~~~~~~~~~~~~~ 1【摘自2018《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第二章 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遵守政治紀律,對黨忠誠,立場堅定。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
第十二條 遵守組織紀律,民主集中,服從組織。堅決維護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堅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堅決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 遵守作戰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善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執行命令,嚴格遵守戰場紀律,勇敢頑強完成各種作戰任務。
第十四條 遵守訓練紀律,按綱施訓,從難從嚴。按實戰標準,堅持仗怎麼打兵就怎麼練,科學組訓,真訓實訓,嚴格軍事訓練人員、內容、時間、質量落實,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克服以犧牲戰鬥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完成軍事訓練任務,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十五條 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勤奮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規定,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遵守保密紀律,嚴守規定,保守秘密。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軍事秘密製作、存儲、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管、移交、銷燬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加強涉密載體使用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竊密、賣密問題。
第十七條 遵守廉潔紀律,乾淨做事,清白做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帶頭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
第十八條 遵守財經紀律,依法管財,科學理財,節儉用財。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制度,依法決策財經事項,精準管理經費資產,強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績效,確保財務安全,防止出現財經違規問題。
第十九條 遵守羣眾紀律,擁政愛民,軍民一致。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維護人民羣眾利益,不與民爭利,不侵佔和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遵守生活紀律,志趣高尚,行為規範。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儉樸,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全文】 (1996年3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 第三條 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戒嚴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總理發佈戒嚴令。 第四條 戒嚴期間,為保證戒嚴的實施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嚴地區內,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條 戒嚴地區內的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第六條 戒嚴地區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戒嚴令和實施戒嚴令的規定,積極協助人民政府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七條 國家對遵守戒嚴令和實施戒嚴令的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八條 戒嚴任務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向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戒嚴任務。 第二章 戒嚴的實施 第九條 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戒嚴的機關稱為戒嚴實施機關。 第十條 戒嚴實施機關建立戒嚴指揮機構,由戒嚴指揮機構協調執行戒嚴任務的有關方面的行動,統一部署和實施戒嚴措施。 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解放軍,在戒嚴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指定的軍事機關實施指揮。 第十一條 戒嚴令應當規定戒嚴的地域範圍、起始時間、實施機關等事項。 第十二條 根據本法第二條規定實行戒嚴的緊急狀態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戒嚴。 解除戒嚴的程序與決定戒嚴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實施戒嚴的措施 第十三條 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採取下列措施,並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街頭講演以及其他聚眾活動; (二)禁止罷工、罷市、罷課; (三)實行新聞管制; (四)實行通訊、郵政、電信管制; (五)實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對戒嚴的活動。 第十四條 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並對進出交通管制區域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採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間,在實行宵禁地區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通行,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件和戒嚴實施機關制發的特別通行證。 第十六條 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或者戒嚴指揮機構可以在戒嚴地區對下列物品採取特別管理措施: (一)武器、彈藥;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學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等。 第十七條 根據執行戒嚴任務的需要,戒嚴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臨時徵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的現場指揮員可以直接決定臨時徵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實施徵用應當開具徵用單據。 前款規定的臨時徵用物,在使用完畢或者戒嚴解除後應當及時歸還;因徵用造成損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 戒嚴期間,對戒嚴地區的下列單位、場所,採取措施,加強警衞: (一)首腦機關; (二)軍事機關和重要軍事設施; (三)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國賓下榻處;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國家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及其重要設施; (五)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公用企業和公共設施; (六)機場、火車站和港口; (七)監獄、勞教場所、看守所; (八)其他需要加強警衞的單位和場所。 第十九條 為保障戒嚴地區內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戒嚴實施機關可以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供應、價格,採取特別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戒嚴實施機關依照本法採取的實施戒嚴令的措施和辦法,需要公眾遵守的,應當公佈;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情況,對於不需要繼續實施的措施和辦法,應當及時公佈停止實施。 第四章 戒嚴執勤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解放軍是戒嚴執勤人員。 戒嚴執勤人員執行戒嚴任務時,應當佩帶由戒嚴實施機關統一規定的標誌。 第二十二條 戒嚴執勤人員依照戒嚴實施機關的規定,有權對戒嚴地區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內的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戒嚴執勤人員依照戒嚴實施機關的規定,有權對違反宵禁規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結束;並有權對被扣留者的人身進行搜查,對其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戒嚴執勤人員依照戒嚴實施機關的規定,有權對下列人員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撓或者抗拒戒嚴執勤人員執行戒嚴任務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規定的; (四)從事其他抗拒戒嚴令的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戒嚴執勤人員依照戒嚴實施機關的規定,有權對被拘留的人員的人身進行搜查,有權對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彈藥等危險物品的場所進行搜查。 第二十六條 在戒嚴地區有下列聚眾情形之一、阻止無效的,戒嚴執勤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強行制止或者驅散,並將其組織者和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聚眾活動的; (二)非法佔據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場所煽動進行破壞活動的; (三)衝擊國家機關或者其他重要單位、場所的; (四)擾亂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搶或者破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的。 第二十七條 戒嚴執勤人員對於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人員,應當及時登記和訊問,發現不需要繼續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戒嚴期間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但逮捕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在戒嚴地區遇有下列特別緊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時,戒嚴執勤人員可以使用槍支等武器:(一)公民或者戒嚴執勤人員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時;(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兇或者脱逃時;(三)遇暴力搶奪武器、彈藥時;(四)警衞的重要對象、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時;(五)在執行消防、搶險、救護作業以及其他重大緊急任務中,受到嚴重暴力阻撓時;(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槍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戒嚴執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使用槍支等武器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戒嚴執勤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執勤規則,服從命令,履行職責,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不得侵犯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戒嚴執勤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戒嚴執勤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個別縣、市的局部範圍內突然發生嚴重騷亂,嚴重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沒有作出戒嚴決定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並組織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限制人員進出管制區域,對進出管制區域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進行檢查,對參與騷亂的人可以強行予以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搜查,對組織者和拒不服從的人員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力量還不足以維持社會秩序時,可以報請國務院向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恢復和維持正常社會秩序。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3 世界各國的緊急狀態法律法規 【摘錄自人民網《組圖:各國如何應對緊急狀態》(鏈接http://www.people.com.cn/GB/junshi/1078/2948705.html?5ovxi)】
各國緊急狀態法針對性不同
現代意義上的緊急狀態法律源於一戰前後的德國和奧地利。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元首在緊急狀態下享有采取應對措施的權力。此後,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紛紛制定了緊急狀態制度或者類似的法律法規,從而使緊急狀態作為國家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法在全球範圍內普及開來。
美國於1976年頒佈《緊急狀態法》,規定全國緊急狀態的宣佈程序、時間限制、政府財政支出及緊急狀態下的權力等。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頒佈一些特殊法規,行使一些特別權力。但是一旦緊急狀態終止,這些法規將隨之失效。而且還規定,當國家受到外國威脅而宣佈緊急狀態時,總統可以根據該法,對於與外國或外國人有利害關係的外匯管制,國際支付以及貨幣、證券和財產的轉讓或轉移行使特別權力。1990年8月,美國總統布什發佈12722號行政命令,宣佈全國緊急狀態令,以對付“伊拉克的威脅”。“9·11”事件後,美國就緊急狀態應對預案和法規做了更具操作性、實戰性的修訂。在英國,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緊急狀態的專門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1964年的《國內防禦法》等。
俄羅斯2002年制定了《緊急狀態法》。在俄羅斯全境或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必須由聯邦總統發佈命令,並立即將此情況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報,並報送聯邦委員會批准。如果總統令未得到聯邦委員會的批准,則在其頒佈72小時後自動失效。
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也在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主要針對戰爭威脅及民族和地區衝突、政治騷亂、罷工、遊行示威、政變等,實行軍事管制、戒嚴等手段,規範調整緊急狀態。
日本雖然沒有專門的緊急狀態法,但卻分別制定了對付各種緊急狀態的法律,如《警察法》、《自衞隊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分別就國內騷亂、國外侵略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國家應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還有許多國家在《戰爭法》、《國防法》、《戰爭動員令》等戰爭或軍事法規中規定了戰時緊急狀態制度。
在緊急狀態下,各國的法律都有相應規定,政府可以動用軍事力量,在全國或者局部地區實施軍事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進入公共場所,實行通行證制度,斷絕交通等。政府還有權強制有關公民有償提供一定勞務或者財物。 ~~~~~~~~~~~~~~~~~~~ 4 關於戒嚴、宵禁、軍管等緊急應對措施
一是實行戒嚴。戒嚴系“於戰爭或非常事變時,由政府以兵備在全國或一定區域內,加以警戒,而對人民自由權加以限制或停止者”。 二是實行軍事管制。軍事管制,又稱為軍法管制,是應對嚴重危險的緊急狀態的一種措施。軍事管制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正常國家權力移轉給軍事機關;軍事管制法可以作為例外在本國內部實施;除被佔領土的普通法院經同意繼續存在和執行法律外,審判權由軍事法庭或軍事裁判庭根據佔領軍的軍事當局所確立的規則行使;成立專門的軍事法庭,審判違犯軍事管制法之罪。軍事管制期間,中止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個別情況依法律規定的例外。在不同的國家,軍事管制同戒嚴之間的關係不盡相同。在軍事管制與戒嚴並存的國家,軍事管制與戒嚴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目的和任務不同。軍事管制的突出特徵是“接管”,即凡實行軍事管制的地域和單位,軍事當局行使各種地方國家行政權、司法權和其他權力,社會生活軍事化。 三是實行宵禁。宵禁是為了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禁止居民在夜晚某一段時間外出活動,或在夜晚採取特別許可證通行制度。宵禁一般在危險局勢發生之後採取,有時與戒嚴並用,有時則單獨使用。 四是實行總動員。動員是一種積極的緊急對抗措施,其目的在於發動全體國民共同奮鬥,對付緊急危險局勢,盡力減少緊急危險事態給國家和國民所造成的損失。從涉及的地域範圍看,動員可分為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地區動員。從動員的目的看,動員可分為戰爭動員、戰備動員和救災動員等。 五是限制或停止公民權利。保障基本人權不受侵犯是民主憲制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標誌。但是,由於緊急狀態的特殊危險性,為了更好地、更長久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相當一些國家都對憲法中所確立的基本人權做出一定的限制。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