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回覆:《請停止冤枉疾控中心和高福院士》_風聞
天下不公-2020-02-17 17: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條 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衞生教育的公益宣傳。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衞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鑑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諮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衞生評價,提供技術諮詢。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佈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鑑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衞生評價。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 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範,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