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同時,中國已在謀劃這5件大事_風聞
19ma19-2020-02-17 11:28
“戰疫”同時,中國已在謀劃這5件大事
時間:2020-02-17 09:40:06來源:北晚新視覺網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嚴峻,這次疫情是對中國治理體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充分暴露了一些短板和不足。
眼下,中國在全力抗擊疫情的同時,也在謀劃一些彌補短板、着眼長遠、防患未然的大舉措。
打擊野味產業,強化公共衞生法治保障
第一件大事,就是向野味產業“開刀”。
2月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衞生風險。
此次疫情被認為與野生動物非法售賣密切相關。研究證實,新型冠狀病毒與一種蝙蝠的冠狀病毒序列一致性高達96%。
這不禁令人聯想到,17年前的SARS,也是禍起野味。人不能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但疫情的重演,令人對濫食野味痛心疾首。
食用野生動物風險很大,但野味產業依然規模龐大,對公共衞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
而野味產業屢禁不絕,跟國人濫食野味的陋習、監管執法力度不夠和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有莫大關係。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禁食的野生動物,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至於果子狸、刺蝟等“三有”動物則不屬於限制之列。而且,允許人工繁育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和其他動物交易,也讓一些不法分子用來洗白野生動物買賣。
“研究基本支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來源於蝙蝠。”國家衞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鍾南山疾呼,在這次事件之後,中國應該制定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真正禁止飼養和食用野生動物。
再也不能無動於衷了!當前,中國已經下令,疫情期間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而且,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已經啓動,擬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此外,中央還要求,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要儘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
用更完善的法律,更嚴格的監管,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衞生風險。用法律之盾,防患未然。
中國疾控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驗室工作人員在BSL-3實驗室做新冠狀病毒分離。中國疾控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驗室工作人員在BSL-3實驗室做新冠狀病毒分離。
改革完善疾控體系
第二件大事,就是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推進其現代化,避免小病釀成大疫。
2019年3月,中國疾控中心主任高福曾公開表態:“SARS事件不會再有了,這得益於我國傳染病監測網絡建設得很好,病毒來了我們可以擋住它。”
但是,新冠病毒來了,疾控體系沒有擋住,一些短板也暴露在公眾視野。
一是重治療、輕預防,基層疫情防控能力較弱。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對中新網記者説,當下人口大幅流動,給疾控帶來新的挑戰,而目前醫療資源一味向三甲醫院集中。基層疫情防控能力較弱,如果幾百萬社區醫生和公衞醫師能夠得到及時培訓和必要物資,可以大大提高篩查和醫護的可及性,在關鍵時刻與居民共同擔起健康守門人的角色。
二是疾控體系權能低弱,管理錯位,人才流失。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馮子健説,疾控體系一直以來存在權能低弱,職能上與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界限不清,以及管理、考核、評價、激勵等多方面不足。
“疾控中心定位為政府的公共衞生專業機構,但它本身又是一個事業單位,對機構和人員評價激勵又要套用科研機構的模式去管理。這種扭曲和錯位,也導致現在這個隊伍整體素質令人擔憂,人員流失非常嚴重”。
國家衞健委數據顯示,2018年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員數18.8萬人,比2017年的19.1萬人減少3000人。而醫院的人數從697.7萬人漲到737.5萬人。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毛壽龍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在很多新聞發佈會上,台上是各部門領導,而疾控中心專家反而是坐在台下,這也反映出疾控系統缺乏地位和話語權。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薛瀾認為,現在公共衞生專業的學生越來越少,而從事疾控、公共衞生的專業人員更是嚴重不足。特別是遇到重大公共衞生突發事件,疾控部門的專業人員發揮什麼作用,如何參與決策,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如今,中國已經按下疾控體系現代化“推進鍵”,思路很清晰,重預防、強基層、壯隊伍。
——要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將預防關口前移,避免小病釀成大疫。
——健全公共衞生服務體系,優化醫療衞生資源投入結構,加強農村、社區等基層防控能力建設,織密織牢第一道防線。
——要加強公共衞生隊伍建設,健全執業人員培養、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補齊公共衞生短板
第三件大事,就是徹底排查整治公共衞生短板死角,補齊公共衞生短板。
教訓是深刻的,被檢出大量新型冠狀病毒的武漢華南海鮮市場,管理無序、衞生髒亂,經常飄着腥臭味。在當地市民眼裏就是“髒亂差”的代名詞。
而在全國其他城市,或多或少隱匿着類似公共衞生的死角,農貿市場、養殖場、屠宰場等區域也往往是髒亂差,無人消毒。
國家衞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一級巡視員賀青華在1月27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説,環境整治要做實。大力開展愛國衞生運動,加大環境衞生整治力度,特別要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環境整治和非法販賣野生動物的監管。
另外,對居民小區、垃圾中轉站、建築工地等重點場所進行衞生清理,處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蠅等致病生物孳生環境。
眼下,全國各地正開展疫情防控環境衞生大清潔、大消殺、大掃除,清理各種垃圾成為公共衞生環境整治中的重要環節。
按照中央的要求,這次疫情暴露出我們在城市公共環境治理方面還存在短板死角,要進行徹底排查整治,補齊公共衞生短板。
健全國家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
第四件大事,就是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國家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
在這次疫情應對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在預防預警、先期處置、應急能力等方面暴露不少短板和不足。
有哪些短板?薛瀾認為,風險防範意識薄弱,面臨巨災應急準備能力亟待加強,國家應急管理體系仍待優化,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備,應急指揮協調機制仍待完善,一些地區和部門領導幹部的應急指揮能力仍較薄弱,在專業化部門管理與屬地化區域管理之間也存在着協調不足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王宏偉認為,從此次疫情應對看,中國在國家層面構建統一領導、權責匹配、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迫在眉睫,亟需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重大突發事件領導指揮常設機構,推動應急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時誕生了全新的應急管理部,但其主責是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對,公共衞生事件與社會安全事件的主責部門分別是國家衞健委和公安部。
當下,中央已經提出,健全重大疫情應急響應機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領導指揮體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統有序、條塊暢達、執行有力,精準解決疫情第一線問題。
補齊國家儲備體系短板
第五件大事,就是健全統一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
“隨着疫情擴散,各地醫療物資需求激增,最緊缺的是醫用防護服。”2月13日,工信部消費品工業司副司長曹學軍説。
不止防護服,此次疫情之下,從醫院到民間,口罩尤其是醫用N95口罩處於“一罩難求”的狀態。國家為什麼不多儲備點,成為很多人的疑問。
據瞭解,口罩存在有效期,無論是廠商還是醫院,在非特殊情況時期,都不會有大量的囤貨庫存。對於N95口罩、防護服等,醫院通常也不會大量儲備。平日裏,他們會按照一定數額領取口罩,但這個數量只夠保障醫護人員自己使用。很多醫院的醫用外科口罩庫存量大概在一個星期左右。
在業內人士看來,一些地方之所以不重視醫藥儲備,一是不容易出成果;二是醫藥儲備會消耗一大筆錢。有些醫藥物資具備保質期,過期後要進行替換,相關的物資還要佔用倉庫,每年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三是,當前對於醫藥儲備的數量並沒有具體要求,在管理方面沒有做到與時俱進。
對此,中央提出,這次疫情暴露出重點衞生防疫物資(如防護服等)儲備嚴重不足,在其他儲備方面還可能存在類似問題,要系統梳理國家儲備體系短板,科學調整儲備的品類、規模、結構,提升儲備效能。
同時,要優化關鍵物資生產能力佈局,在關鍵物資保障方面要注重優化產能的區域佈局,做到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
延伸閲讀:
確診了還坐公交?明知是野味還買來吃?注意!這些行為可能是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羣眾普遍關注的妨害疫情防控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如何依法嚴懲,作出了回應。
下面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確診了還去坐公交?
不可以!
《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絕隔離?妨礙工作人員採取防治措施?
《意見》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撕扯防護服?對醫務人員吐口水?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銷售抗疫假藥?製售假口罩?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哄抬口罩價格?囤積防控藥品?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疫情騙捐?利用疫情虛假宣傳?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利用疫情造謠傳謠?對謠言放任不管?
《意見》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疫情防控有責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設路障破壞道路?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明知是珍貴野生動物還買來食用?
《意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就算不構成犯罪,妨害疫情防控也不可以!
《意見》規定: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衝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不法商販頂風作案,野味均可活殺現宰?杜絕上餐桌還需立法管控
1月22日,國新辦發佈會上,國家疾控中心透露,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已經能夠確認是武漢一家海鮮市場非法銷售的野生動物。對疫情抱以極大關心的人們馬上聯想起了這幾天頻繁曝光的一張照片,其內容恰恰就是該市場某商户公然貼在牆上的“產品目錄”。這家商鋪售賣的野味種類多達42種,包括竹鼠、狗狸獾、豬狸獾、果子狸、狐狸、樹熊、孔雀、大雁等,均可活殺現宰,速凍冰鮮,送貨上門。經媒體核實,該商鋪確實存在,目前已關門停業。
不法商販頂風作案賣野生動物,自然是因為市場有這個需求。某些人為了口腹之慾,濫捕濫殺濫吃野生動物,最終讓更多無辜的人付出生命作為代價。
無論科學研究怎麼反覆證明,野生動物並不好吃,也沒有什麼所謂的滋補功效,但有人就是要吃這口“野味兒”。他們不僅吃,吃完了還要洋洋得意地顯擺。究其內在的心理動機,無非還是追求“人無我有”的那種快感,這點和炫耀把大奔開進故宮的女子如出一轍。再加上某些營銷話術中,把天然野生等同於環保健康,讓某些人更是致力於追捧吃野味。
如今,我們還不能確定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到底是哪種動物。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大聲疾呼,作為消費者,是時候放棄吃野味這種有悖於文明的陋習了;作為各相關主管部門,是時候出重拳、下狠手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了。不用痛定思痛,17年的時間,從SARS到這次的疫情,應該得出這個社會共識。
誠然,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儘快治病救人、撲滅疫情, 但國家林草局、各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必須儘快動手,亡羊補牢。全國各地還有多少類似以“公開的秘密”方式售賣野生動物的市場?還有多少私下宰殺、販運、銷售野生動物的窩點和生意鏈條?必須對其及時取締、嚴厲打擊。為將來計,很應該把野生動物管理、貿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層面,制定更嚴厲、更強力的措施,全面清理。
對於普通人來説,愛護自然必須要落實到行動中。野生動物自有其在生態環境中的位置,作為自然界中的一個普通角色,請某些人不要再把“什麼都吃”作為一種特權、優點或者萌點來標榜自己了,一個文明人會樂見野生動物在屬於它們的環境中自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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