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收購野生動物_風聞
琅邪杨文理-走马百战场,嘴贱万人敌2020-02-20 21:35

吹個哨:不少稀有寵物飼養者,尤其是稀有爬行動物飼養者正懵懂無知得走向監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發現不少人對“非法收購”沒有概念,還以為是商家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安排得明明白白。
且中國加入了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該公約附錄一、二所列的非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參照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而流行於境內的陸龜、蜥蜴等爬行動物中標率極高,尤其是前者,幾乎一抓一個準。
雖然,有司衙門對於非國產寵物交易常年處於視而不見狀態,但偶爾也會因為種種緣故興起嚴打之風。五六年前魔都即掃過一波,陸龜、蜥蜴玩家紛紛中招,有不少前途無量的青年朝為座上客,暮為階下囚,令人扼腕嘆息。
諷刺的是,境內流行的爬行寵物大多是境外人工繁殖的產物,很難算作嚴格意義上的“野生動物”,甚至鄙人辯護的某位嫌疑人所飼養的稀有蜥蜴有一半來源於自行繁殖。然而,所謂自有國情在此,什麼刑訴舉證原則,也就是個原則而已,充其量抓抓公訴人的痛腳,搞搞控辯交易,為當事人爭取個緩刑罷了。
捎帶,買賣珍稀野生動物的起步刑期又高,數量要求又低,如四爪陸龜4只即可構成情節嚴重,8只便可構成特別嚴重,直接十年起,一案審結往往慘不忍睹。
民眾缺乏普法,以至於普遍違法,最終導致不教而誅。原本嚴格執法就是最好的普法,但有司衙門總是處於冬眠與亢奮的兩極切換之間。這就是現實。
可以想見,由於今年波及全國的大新聞,一波針對野生動物保護的運動式執法即將上路。請各位飼主拿着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尤其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好好研讀,免得悔之晚矣。
講真,養條狗狗多可愛,擼擼主子保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