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貨幣的階級性:黃金才是真錢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20-02-20 10:10
《秦朝貨幣之謎》開了個頭,今天接茬談談貨幣和經濟。
一
關於貨幣的起源問題,得益於基礎教育時代就已嵌入大腦皮層的“政治經濟學”,貨幣的“一般等價物”屬性,是先決的,也就是説,有了“交換”,才有了“貨幣”的土壤,所以,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基礎的貨幣理解是馬克思的“內生貨幣理論”。
金庫中的黃金
具體來説,就是貨幣具有五種主要職能:即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其中前兩種職能是貨幣最基本的職能,後三種職能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從基本職能中派生出來的。
“最基本的職能”——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裏早有描述,就是社會分工的發展促成了交換行為,交換行為的複雜化“自然”呼喚已經降低“交易成本”的“媒介”,而馬克思在此基礎上補全了“生產勞動”部分賦予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概念,也就構成了一套由社會交易關係中自然產生的“貨幣理論”。
所以,就順理成章地有了那句我們耳熟能詳的名言:
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
馬克思如何論證金銀的“最終戰勝”,還能想起初、高中政治課本的朋友可以自行回憶,而恰恰是“政治經濟學”對“金銀”尤其是“黃金”的尊崇寫入了諸多國人“常識體系”的源代碼,才使得《貨幣戰爭》這樣的謬種長久流傳,也算是時代的一景。
道理很簡單,在卡爾·馬克思的時代,“金本位”還是個稀罕物,大洋彼岸的美國和大清國,一個在為“銀本位”糾結,一個還在抱着戥子和算盤對着“庫平”、“漕平”、“規元”、“關平”和“鷹洋”、“站洋”的複雜兑換髮愁,而在今天,“佈雷頓森林體系”都是上個世紀的老黃曆了,你還在幻想1元錢人民幣綁定幾克“黃金”?
**當然,認清“黃金”,只是給“內生貨幣理論”的牆角鬆了鬆土,這個“理論體系”的真正根據始於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前述亞當·斯密關於“物物交換”的“思想實驗”只是在他的論斷基礎上的發展,之後還有大衞·李嘉圖、卡爾·門格爾,**當然,還有我們更熟悉的卡爾·馬克思。
必須指出的是,上述諸多先賢篤信的“物物交換”場景並沒有足夠的考古學、人類學的證據支持,而往往來自於個案或上述“不言而喻”的思想實驗。
見戴維·歐瑞爾與羅曼·克魯帕提撰寫的《人類貨幣史》:
斯密和傑文斯援引的許多例子都源自當時對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社會的看法。但是,當人類學家真正探究這些文化時,他們發現雖然存在物物交換,但這是交易的特定形式,交易雙方通常幾乎是劍拔弩張,彼此互不信任(物物交換在人們習慣於使用貨幣,但是缺少現金的地方普遍使用,例如監獄)。
**相比之下,禮品經濟顯得更加重要,在禮品經濟當中,交易往往採取如下形式:**贈送禮品,服從公社安排、由委員會統一分配用於表明地位、安排婚姻、賠償損失的“社會貨幣”等。
“禮品經濟”當然不同於交換,而是一種基於“友善”的社會關係行為,相對於基於“敵對”的“物物交換”,反而更加常見,這個道理也很簡單,以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考量,武力對抗的狀態下,“交易”的成本無限大,“貨幣”作為一種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也就成為可有可無的東西,最通俗的比喻就是:
要錢?還是要命?
戰鬥的印第安人,他們曾經是19世紀人類學家研究的主要對象
所以,基於事實的判斷就是,“物物交換”基於的是“對抗性”的環境,而這種“對抗性”的環境對於降低“交易成本”的訴求,第一位的是“保證生命安全”,也就是達成“友善”,第二位才是“更簡單地交易”,所以,唯有“友善”的交易背景,才是“貨幣”產生的前提。
進一步的問題也就出現了,這裏的“‘友善’的交易背景”是否等於“交換行為”,也就是個體“交換行為”的複雜化帶來了“貨幣”的產生?
依據馬克思的理論,商品在“生產”和“交換”的過程中,就兼具了“使用價值”和“價值”,也就是説,沒有“交換”就沒有“商品”,“商品”也就沒有“價值”。
但是,“禮品經濟”的本質並非“交換”,而是一種“價值度量”,也就是説不經交換的“價值認定”。
説得直白點,就是“價值”來自於“價值共識”,“價值共識”則來源於“社區共識”,通俗地説,“贈與者”和“接受者”都接受“禮品”的價值,“價值”就產生了。
這個“禮品”的概念,在中國古代有一個明確的叫法——“幣”。
説到這裏,“幣”的概念就可以與上文中“秦朝貨幣體系”中的一部分產生關聯,正如前文中引用的《管子·國蓄》表述:
**玉起於禺氏,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託用於其重,**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
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劉三解,公眾號:劉三解freestyle秦朝貨幣之謎 | 劉三解
距離遠、獲取難,所以貴重,故而“先王”定“幣”,也就是説,在戰國秦漢時代古人的眼中,“幣”的價值和作用是由“先王”的權力和威望定製,而非“交換”產生的需求,而其功效,“以守財物”、“以御民事”,恰恰是“幣”的價值衡量功能的外延,即**“禮品”具備了****“支付手段”和“貯藏手段”的功能。**
那麼,是不是因為古人沒有學過“政治經濟學”,沒能認識到“宇宙真理”呢?
二
西漢的《史記·平準書》記載:
太史公曰: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所從來久遠,所從來久遠,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記雲……**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
東漢的《説文》中解釋“貝”字:
海介蟲也,象形,古者貨貝而寶龜,周而有泉,至秦廢貝行錢**。**
翻譯過來就是,“貝”是生長在海里的甲殼動物,以“象形”造字,上古時人們以“貝”為貨幣,以“龜”為寶物,至周代才有銅鑄幣名為“泉”,到秦時,廢除了“貝幣”而改為“行錢”。
因為酷似女性生殖器官而被廣泛使用為貝幣的“貨貝”
今天,我們能夠看到的大量與“錢財”有關的漢字,往往有“貝”字偏旁,取的就是“貝”的這個古義,也就是説,古代中國人一直“認可”上古時代先民曾經使用過“貝幣”,加上《史記·平準書》中也提到的“龜”、“黃金”、“白金”、“赤金”、珠玉,全都符合《管子·國蓄》中説的既不能穿也不能吃,幾乎沒有“使用價值”的標準,殘存的一點功用,可能也就是裝飾的意義,只是“先王”以之為“幣”、為“寶”,方才讓它們成為財富的象徵和衡量尺度。
這些事實記錄與《管子》、《詩經》、《淮南子》、《穆天子傳》中的諸多記載一同構成了“中國古典式貨幣起源”的認識體系。
換句話説,古代中國人一直信奉的“外生貨幣理論”,直到西風東漸方才改變。
而按照“內生貨幣理論”中基於的“物物交換”行為在長期的自然選擇之後產生“貨幣”的邏輯,篩選出的,恰恰應該是“用途最廣、最易獲得”的物品,比如糧食、布匹、鹽巴、牛羊等,而依照馬克思對“金銀”的理解,隨着“交換”行為的頻繁,“金銀”自然戰勝上述“原始貨幣”的進程應該是順理成章的。
然而,考古發現表明,古人才是對的,人類學研究則表明,“金銀”並不總是勝利者。
早在商朝時,中國人已經廣泛使用“貝幣”,十個“貝幣”被稱為“一朋”,“朋”的甲骨文和金文寫法類似,就是繩子穿起一串貝幣的“象形”。
1959年在河南安陽事後崗殉葬圓坑出土的“戍嗣子鼎”上面就有銘文記錄了王對器主的賞賜:記商某王某年,九月丙午這天,商王在宗廟明堂大室賞賜給戍嗣子“貝”二十“朋”,戍嗣子因受榮寵,作了這件祭祀父親的寶鼎。
也就是説,以“朋”計數的“貝”是商代很常見的“賜物”,要鑄鼎紀念,自然也是一筆不小的財富和榮寵,所以,“貝”在商代作為“幣”的功能是客觀存在的,而史前至商、周的墓葬中也有大量的“貝”出土,比如河南安陽的“婦好墓”就發掘出了數量驚人的6800枚。
表格引自河南大學碩士王必建畢業論文《先秦秦漢時期海貝遺存研究》
商代的“貝幣”使用只是長期的“海貝”文化的結果,來自於渤海、東海、南海中的各種“海貝”在商代的使用只能稱為“興盛期”,位於今河南、河北、陝西、遼寧、山東、甘肅、四川、新疆、內蒙古、雲南、山西、青海有90多個遺址出土了不同數量的海貝,其中在河南、遼寧、四川、新疆等地還發現了玉製和銅製的“仿貝”。
到了兩週時代,出土“海貝”的遺址達到280餘處,堪稱“爆發期”,其中陝西的遺址數量最多,河南、山西、山東次之,湖南、遼寧、新疆、內蒙古、寧夏、青海、江蘇、浙江、安徽、雲南、湖北、四川、甘肅、河北、北京均有分佈。
表格引自河南大學碩士王必建畢業論文《先秦秦漢時期海貝遺存研究》
至秦漢時代,考古遺址只剩下30餘處,其中秦代只有1處,單個遺址出土“海貝”甚至只有幾枚到幾十枚,不過在重慶和徐州的高等級墓葬中卻出土了幾乎一樣的金(或鎏金銅)扣綴貝腰帶,還發現了“海貝”裝飾家狗項圈的現象。
自1934年瑞典人安特生出版《阿芙羅狄忒的象徵》(Children of The Yellow Earth)引入了一系列歐洲、非洲、美洲民俗材料,結合自己的考古證據,表明了古代世界各地人羣不同程度地使用過“海貝”(最早從舊石器時代開始,最遠及美洲),他明確提出了“海貝”的普遍功用:
訂婚或結婚禮品、贈送禮品、藥、隨葬品、占卜用具、漁獵的保護神、獻祭品、偶像眼睛、巫師或巫婆儀式舞蹈時佩戴的飾品、獵頭時佩戴的戰鬥勝利標誌物等等。
而中國殷商遺址出土的“海貝”的功能則是——“貨幣”。
之所以“海貝”被賦予上述意義和功用,所有的癥結都源於一種相似,就是原始人認為“海貝”與女性生殖器官的形似,也就是“生命的符號”,所以才被廣泛用於喪葬儀式之中。
安特生的解釋並沒有被日益增加的考古發現所推翻,恰恰相反,之後近百年的考古學、人類學研究表明,“海貝”崇拜——“禮品經濟”——“貨幣”的發展進程符合實際,而它們也並不必然被“黃金”征服。
澳門大學教授楊斌在《海貝與貝幣:一部全球史》一書中就描述了一個以印度洋為中心的“海貝貨幣圈”,他指出:
大約從公元4世紀,“貝幣”開始在孟加拉地區流通,作為一種最基層的貨幣,與金銀同時並存。8-12世紀時期,波羅王朝和賽納王朝逐漸停止了官方鑄幣,從而為貝幣的擴展提供了契機,成為孟加拉地區最重要的貨幣,承擔了所有的貨幣功能。
到13世紀,伴隨着銀幣的逐漸增加,又恢復到白銀-海貝的雙軌制,擴展到印度北部地區。而在英屬印度時期,殖民政府由最初的接受,而後逐漸限制取消;而在東南亞大陸,貝幣和金銀並行,持續了將近1300年。
西非地區,10-11世紀已經使用本地的大西洋海貝作為貨幣,隨後又從印度洋運來海貝,作為流通貨幣,並且與黑奴貿易緊密相關;而在新幾內亞與北美洲的貝幣則是一種獨立的貝幣體系,與印度洋無關。
這種描述,與漢文史料《大唐西域記》中的記載可以互證:
然其(天竺地區)貨幣,交遷有無,金錢、銀錢、貝珠、小珠。
(恭御陀國)國臨海濱,多有奇寶**,螺貝珠璣,斯為貨用。**
據考證,恭御陀國位於今印度奧里薩邦甘賈姆縣北部,面臨孟加拉灣,屬於當時的“東天竺”,而公元7世紀的“中天竺”則是金銀幣與“貝幣”並行,而“西天竺”與中亞的交流極多,主要使用薩珊波斯金銀幣和印度型銀幣。
巴布亞新幾內亞貝幣
直白地説,在“環印度洋地區”,“貝幣”至少流通了1600年,在這期間,金、銀、銅等金屬貨幣都有“侵入”,甚至有成熟的金、銀鑄幣介入這一貨幣體系,終究沒能完全征服這一地區,直到英屬印度殖民政府以近代技術手段逐步限制、取消,才將這一悠久的“貨幣”淘汰掉,哪怕如此,時至今日,在孟加拉的一些偏遠的沼澤地區,仍舊有“貝幣”使用。
僅就“貝幣”而言,一個“貨幣”形成的路徑,恰恰驗證了凱恩斯在《貨幣論》中的論斷,金銀的價值來源於宗教信仰,只不過當“金銀”置換成“貝殼”時,前者的信仰至今猶在,後者的信仰已經在文明的浸泡下“褪色”罷了。
不過,這並不是全部。
三
我們要了解“秦制”下的“貨幣體系”,正確的“貨幣理解”無疑是至關重要的,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三特徵”就存在“交易屬性”與“支付屬性”分離的現象,所以,一個合適的“他者”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真正有益的參考。
見戴維·歐瑞爾與羅曼·克魯帕提撰寫的《人類貨幣史》:
蘇美爾人有許多創新,時至今日仍然有用,其中就有算術、啤酒、24小時制、輪式車輛和城市羣等。還有類似烏爾這樣的城邦,地處今天的伊拉克,是著名塔廟遺蹟的所在地。這些城邦內曾經居住着成千上萬的城市居民,周圍是良田,為市民提供農產品。整個體系由寺廟裏的官員所控制,他們的職責是對這一生機勃勃的經濟進行監管,會計學就是在經濟監管過程中誕生的又一發明。
蘇美爾文明是以“城邦羣”的方式存在,這個模式與過往三解在文章中描述的秦國、秦朝以“都”—“縣”對應的“細胞分裂”體系頗為相似,當然,更早的商、周城邑也不例外。
蘇美爾人楔形文字
蘇美爾人的“度量衡”確實是早於“貨幣”出現的,“交易”行為和“借貸”甚至還要早於“金屬貨幣”的出現:
**交易最初用黏土籌碼記錄,後來用蘆葦在黏土板上雕刻,讓記錄變得更加高效。****蘇美爾人使用六十進制的單位體系計量農作物重量。**1謝克爾(shekel)約8.3克,60謝克爾為1邁納(mina)(約0.5千克)60邁納為1塔蘭特(talent)(約30千克)。**大約在公元前3000年寺廟的會計首次將1謝克爾銀作為貨幣單位。**國家也用一定數量的謝克爾銀規定了其他事物的價格,包括商品、勞動和法律處罰。
以今天伊拉克巴格達附近城市命名的《埃什南納法令》有詳細的規定:
1謝克爾銀相當於12塞拉(sila)(約1升)的油、15塞拉的豬油、300塞拉的草木灰、600塞拉的鹽、600塞拉的大麥,可以購買180謝克爾重的銅,360謝克爾重的羊毛。一個月的勞動價值是1謝克爾銀,租賃一輛牛車(包括牛和車伕)一整天需花費1/3謝克爾的銀。
如果一個人咬掉另一個人的鼻子,罰金為60謝克爾(1邁納)銀;戳瞎別人的一隻眼睛的代價同樣是60謝克爾(1邁納)銀;咬斷一隻手指是40謝克爾銀;打掉一顆牙或咬掉一隻耳朵是30謝克爾銀;摑別人一巴掌是10謝克爾銀;丟失一個奴隸也是10謝克爾銀。
毫無疑問,這一套與“秦制”中以“甲”、“盾”、“馬甲”和“錢”固定計價各種刑罰、糧價、刑徒口糧、衣服,以及居貲,也就是債務奴的“日工資”的會計體系極為相似,貨幣之中的“一布”=“十一錢”、“金一銖”=“二十四錢”,更是不在話下。
“秦制”與“蘇美爾制”的共同點就是——“靜態”、“剛性”。
而一個不同點就是,“秦制”的“固定定價”的範圍遠比“蘇美爾制”更小,像“油”、“豬油”、“鹽”之類的商品,秦朝的“縣官”會到“市”上進行採購,而其“價格”也並非是“固定定價”,而稱“正賈價”。
**這個價格體系,日本學者柿沼陽平在《戰國秦漢時期的物價和貨幣經濟的基本結構》****(《古代文明》,2011年第2期)**一文中作出了詳細論述:
在唐朝存在名為“市估”的制度,其**“並非用來規範一般交易的公定強制價格,也不是向市場公開的公示價格,只不過是由集市官員參照時價決定記錄的公定市價”**,其存在並不意味着當時的市場價格已完全統一。據學者論證,與其類似的制度至少延續至元朝、明朝。這些“市估”均為於實際價格之外存在着的市場公定價格,這一點與漢朝的“平賈”制大體一致。
那麼我們可以認為前近代中國的物價制度存在着戰國、秦“正賈”制→漢“平賈”制→新“平賈”制(→東漢“平賈”制)→唐—明“市估”制這一系列的繼承關係。
另一個不同點在於,蘇美爾人的“政府”深度介入了市場交易行為,甚至“架空”了金屬貨幣:
蘇美爾經濟由寺廟和王宮的日常運作主導,工資、租金和税收等均以謝克爾計算和支付。因此,銀並不同於我們所理解的一般意義上的貨幣。蘇美爾人採取的是受管制的計劃經濟,**所以謝克爾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官僚的記賬手段,用特定的符號在賬本上記錄每一筆交易。****銀沒有廣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保存在金庫裏。****如果有人要付款給王宮,也沒有必要使用銀塊,而是會使用以謝克爾標記價值的大麥、羊毛或其他商品。**除王宮之外的大多數市場交易以信貸的形式完成,例如酒錢可以等到豐收時用一定數量的大麥支付。
也就是説,在蘇美爾人的日常交易行為中,只需要使用“泥版”記賬“借貸”,而不需要持有任何的金屬貨幣,每一個成立的借貸合約被楔形文字記錄在一塊“泥版”上,然後裝入陶土信封,蓋上“借方”印章,債權人則將保存該信封,等到債務償還之日再打開。“泥版”既可以“債權人”自己持有,也可以出售給他人,從而將債權轉讓給他人,相當於原始的“票據交易”。**當然,**按照當時法律規定,合約一旦被履行,記錄債務的“泥版”,就要被放到水中,泡成泥漿。
寫有楔形文字的泥版
在這個過程中,“交易”要經過官吏的記錄,因為它涉及到金庫中“謝克爾”,也就是説,任意一筆“交易”都會有兩處“憑證”,其一為“債權方”持有的“泥版”,其二為王宮或寺廟官吏處的交易記錄。
而“秦制”則不同,“市”中的交易要剖“券”為三,這個木片做成的“券”也稱“荊券”,側面刻齒,以標明交易單價、金額,左券由“買家”持有,右券則由“賣家”持有,中券,也稱“中辨”則由官府留檔。
值得注意的是,邢義田先生在《再論三辨券——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四》**(《簡帛》,2017年第1期)**一文中依託新見簡牘資料、實物詳細論述了“三辨券”在秦漢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包括身份證明、遺囑記錄、官錢出納、糧食發放、官方借貸、民間借貸、買賣契約等,在形制上,“一剖為三”是固定的,但又上下三分者,也有左右三分者;有刻齒者,也有無刻齒者;有的存在跨越“三辨”以備勘合的字或符號,有的則只在“中辨”和“右辨”天頭處寫各寫“入”字,在“左辨”上寫“出”字。
對比異同之後,我們可以確認,蘇美爾人“信用貨幣系統”下的鑄幣和交易行為都附着於對生產、交易行為的全程控制之上,這種“控制”包含了對“鑄幣購買力”的強制鎖定,政權對於“物資生產”的控制程度越強、越廣,比如蘇美爾法令對於“僱傭”、“畜力”、“糧食”、“副食”、“牲畜”等“物”的控制門類越多,其對“謝克爾”銀的“信用價值”的鎖定就越強,而這種鎖定在政權控制區域內部並不需要以“可交換”為前提,而是隻要保證“公平”,也就是無論官方物資的“出”、“入”均遵照這一價格即可。
通俗地説,唯有“內部”,才適用於“定價結算”,而“外部”,則不可能施行“定價結算”。
四
參照**《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和《秦朝貨幣之謎》一文中的考證可知,秦國、秦朝對於“物資生產”的控制是通過“民間租税”和“官營刑徒經濟”**兩個途徑進行的,確鑿的價格鎖定僅限於:
(1)糧食;
(2)分級伙食、口糧定量;
(3)配發褐衣、枲;
(4)行布;
(5)黃金;
(6)甲、盾、馬甲;
(7)刑罰;
(8)居貲的工資。
上述固定價格看似是雜亂無章的,涉及諸多方面,但如果以一種邏輯進行區分,就可以截然分開:
(1)內部結算:糧食、分級伙食、口糧定量、配發褐衣、枲、居貲的工資;
(2)外部獲取:甲、盾、馬甲、刑罰(罰錢所得);
(3)折算標準:行布、黃金。
簡言之,“內外有別”,對“內”要採取嚴格的“數量管理”就需要“定值”,對由“外”獲取的“收入”,也需要“定值”,因為同屬於“內”的“收入”,固定的“折算標準”就是對“定值”進入“會計系統”的調整和支持,也就是計算“內”的“收入”的工具。
秦簡復原圖
在這些“固定價格”之外,“秦制”對於物資的生產標準(面向刑徒經濟)和獲取標準(面向百姓)的管理,也採取了“程”和“課”的方式進行即時調整,前者是“管理性標準”,後者是“經營性指標”。
“程”由地方官府向丞相府報送,批准後為“恆程” ,也就是普遍標準,非“恆程”則要求依照嚴格的“取程之制”,因地制宜地計算並上報;“課”則是由各級官府的上級向下級下達的“經營性指標”。
即“秦制”分為“管理”向度和“經營”向度:
管理的對象是“編户齊民”+“刑徒經濟”:律——令——程
經營的對象是“刑徒生產”+“物資收入”:律——令**——課**
也就是説,“秦制”的“管理功能”是覆蓋全民的,但是涉及到“收入”則往往只考慮“王官”或稱“縣官”本身。
所以,“秦制”從制度邏輯根源上,就是“家”對“家”的,即“王家”對“私家”,中間是不存在一個“公權力”的“信用主體”在的,“王家”和“私家”是明確的“內外之別”。
只有以“課”的名義控制的“官營刑徒經濟”的財富收入和以“税、賦、租”名義獲得的百姓“私家”的財富收入,才是“自己的”,這個以內,才是“內部運作機制”。
對於“外部”的百姓“私家”的行為管理和約束,都只是為了讓其以更好、更順服的方式對“內部”的攫取來屈服和接受。
而上述的“蘇美爾制”,雖然以一種古典式的“計劃經濟”的殘酷來面對社會,卻自始至終將政權治下的交易雙方視為“內部”,王宮和神廟以一種“公權力”的“超然姿態”來完成對“內部”的生產物資的攫取。
通俗地説,“秦制”是黑幫自營買賣與收取保護費的聚合;“蘇美爾制”是黑幫開設賭場發行籌碼。
因此,前者的黑幫就熱衷於將“被收保護費”的自由民變成“自營買賣”中的奴隸,這樣可以獲得成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後者的黑幫則熱衷於“吸引更多的賭徒加入賭局”以發行更多的“籌碼”,並需要時刻保障“籌碼”隨時能夠兑換成“真錢”,也就是物資。
這兩種不同的模式也決定了,前一個制度體系的客觀結果只能導向“尋租”,而後一個制度體系的客觀結果要求“公平”。
而“秦制”中一個典型的“內外有別”案例,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一物多價”體系,由於秦國、秦朝乃至後來的漢王朝都沒有壟斷全部的“生產環節”,所以,在“市”中出現的商品既是市場的需要,也是“尋租變現”的途徑。
秦半兩
而這種“尋租變現”則發育出了“固定官價”、“正(平)賈價”和“市場價格”幾種,“固定官價”僅限於一部分“物資”,但以“糧價”為例,官府的內部結算價格和本地市場的價格的不符合是不言而喻的,除非官府全面壟斷了“買”和“賣”,而“裏耶秦簡”的記錄告訴我們,秦朝遷陵縣在市場上有大量、頻繁的採購,賣家都是普通編户民,所以,這個壟斷本身並不存在。
在此條件下“固定官價”(也就是“內部記賬結算價格”)和“正賈價”極有可能是合一的,事實上實現了與“市場價格”的“雙軌制”,更可怕的是,這種“官定價格”的體系,竟然自秦漢至隋唐的“市估”,以至於元、明的“官牙”體制,保持了持續的“雙軌制”。
由此可見,在面對“市場”這個“私權”的絕對聚合體時,中國古代王朝並沒有發育出真正作為“仲裁者”的“公權力”,而只是君主“王官”、“帝室”的“私權”藉助其權力的觸手“官僚”進行的瘋狂舒展,並在這種“私心自用”的邏輯下撥弄了市場2000多年。
唯有理解了這一點——內外有別,才能對秦朝的“貨幣體系”和“貨幣政策”真正理解,其上半部的“上幣”黃金,上承商、周是以一種“禮品經濟”的遺存,即“寶貨”的角色逐步演變為市場交易中流通的“貨幣”,而“行布”與“銅錢”,則是以權力約束確定“幣值”的實際流通“貨幣”,兩者的“價值賦予”的主體不同,也就決定了它們的性質和發展脈絡的迥然不同。
在《秦朝貨幣之謎》中,三解已經描繪了秦朝貨幣體系的基本輪廓,具體是三條:
(1)秦朝施行“三幣制”,有“黃金”、“布”、“銅錢”三種“幣”在經濟、社會生活中行使財富儲藏、價值衡量、官方收付的功能,上述功能又搭配社會中貴族與平民的分層,各自並行;
(2)“幣”並不等於“貨幣”,要成為“貨幣”,除了“幣”的功能之外,還要有“交換媒介”的功能,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表述的早期“秦制”**(秦始皇三十年之前)**之下,“布”和“銅錢”是真正的“流通貨幣”,稱為“行布”、“行錢”,而“黃金”則無記錄;
(3)秦末曾有“貨幣改革”,“嶽麓書院藏秦簡”所表述的晚期“秦制”(秦二世三年之前)與早期“秦制”並不相同,“行布”退出了歷史舞台,而“黃金”越發重要,結合《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和“張家山漢簡”中記錄的早期“漢制”(呂后二年之前),都説明,“三幣制”走向了“兩幣制”,“黃金”+“行布”、“行錢”體系演變成了“行金”、“行錢”體制。
直白地説,諸國、貴族間認可的“黃金”是秦始皇、秦二世認可的“真錢”,而“秦半兩”、“秦兩甾”這類的銅錢,本質上只是秦帝國發行的“代金券”,它們根本和財富的積累無關,自然,黔首們也和財富的積累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