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氧氣冒充醫用氧氣牟利 送貨司機因銷售假藥罪獲刑九個月_風聞
心相连-2020-02-21 16:12
工業氧氣冒充醫用氧氣牟利 送貨司機因銷售假藥罪獲刑九個月
2020-01-27 18:55
醫用氧氣是吸入人體內並在醫療方面得到廣泛應用,所以,國家藥品監管部門一直把醫用氧氣列入藥品來管理,要求生產、經營醫用氧氣都要取得許可證。而工業氧氣中存在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乙炔等對人體有害的雜質, 一旦病人吸入過量,會發生嗆咳、結痂等現象,引發或加重呼吸系統的病症。用工業氧氣冒充醫用氧氣有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而一些利益燻心的人,為了個人的一點小利益,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用工業氧氣冒充醫用氧氣牟利,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以來,青島醫用氧氣廠司機由某某利用為客户運送氧氣的便利,收購他人淘汰的舊醫用氧氣瓶,在青島通達空分氣體有限公司灌裝工業用氧氣,冒充醫用氧氣賣給他人。2019年3月6日,由某某被青島醫用氧氣廠扭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從其住處及駕駛的車輛上扣押氧氣罐共10個,青島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本案涉及的工業氧氣產品其本質屬性符合藥品的定義,應按假藥論處。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由某某銷售假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任何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害後果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將工業用氧冒充醫用氧氣出售,其行為嚴重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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