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方破獲特大防疫物資網絡詐騙案 案值144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21 13: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20-02-20 20:04
圖為抓捕組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海拉爾。 尉智博 攝
(抗擊新冠肺炎)內蒙古警方破獲特大防疫物資網絡詐騙案 案值144萬
中新網呼倫貝爾2月20日電 (記者 張林虎)疫情期間,男子利用虛假身份、虛構貨源實施防疫物質網絡詐騙144萬元。2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公安局海拉爾分局獲悉,涉事男子被抓獲。
2月15日,海拉爾警方接到居民呂某報警稱,通過朋友圈大批量購買口罩、額温槍時,被詐騙144萬元。
據悉,呂某在朋友圈發現有自稱可提供口罩、額温槍等防疫物資供貨的生產廠家,便聯繫購貨以便賺取差價。在經過溝通敲定貨物數量後,呂某一次性將144萬元貨款打入對方賬户,不料對方收款後遲遲未能發貨,且處於失聯狀態,呂某意識被騙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報案後,因涉及防疫物資且價值巨大,海拉爾警方迅速抽調情報、網安、刑警、反電詐等精幹警力成立專案組,全力破案。
專案組經過研判、全面追溯相關涉案賬户資金流,成功鎖定嫌疑人真實身份。
2月16日,專案組確定嫌疑人李某具體藏身地點後,兵分兩路進行收網,一邊將李某涉案銀行賬户凍結,防止贓款轉移,一邊派出抓捕組連夜駕車趕往嫌疑人住所實施抓捕。
經過2500公里長途跋涉,橫跨4個盟市,專案組最終將藏身於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某小區超市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
目前,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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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涉疫妨害公務案宣判,男子堵路傷警獲刑8個月來源:澎湃新聞
2020-02-21 11:13
男子拒絕配合防疫要求,不但停車堵住小區入口,之後還加速開車拖行民警致其受傷。
2月21日上午,該案在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線公開庭審。澎湃新聞記者從法院獲悉,該案繫上海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青浦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9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與其家人駕車返回其居住的小區時,小區保安王某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對被告人張某及其家人檢測體温。因被告人張某兒子體温異常,小區保安要求其暫緩進入小區,並在二次測量體温正常後,予以放行。被告人張某對此表示不滿,不肯駛離停放在小區入口處的車輛,致使其他業主車輛無法通行,並引來多人圍觀。
當日14時許,民警到達現場,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勸解並要求其駛離車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張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車將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當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進入車輛駕駛室,但仍拒絕駛離。經民警多次警告後,被告人張某發動車輛,並採用點剎方式駕駛車輛拖延駛離。民警遂要求被告人張某下車,但其拒絕下車,後在民警對其強制帶離期間,突然加速駕駛車輛,致民警手臂被車輛撞擊。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張某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6個月以上,8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對於致民警受傷一事,張某表示自己原先不知道此事,對民警造成的損傷表示非常遺憾,向民警抱歉並願意進行相應的賠償。
被告人張某表示,自己駕齡20年,最近三四年很少開車,平時基本都在家。1月27日起至案發當日基本都待在家中,於案發前日知曉進出小區有體温測試的規定。
民警稱,自己接警到現場後,張某一直問為什麼測量體温39攝氏度就不可以進入小區,要保安和警察出具相關文件。同時張某不肯駛離,致使後面車輛無法通行。經過警告,張某將車一次幾釐米幾釐米往前挪,帶有挑釁意味。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張某突然踩油門加速行駛。
而被告人張某稱,“在慌亂中,我的腳踩到了油門,車子一下竄了出去。”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此案不是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是非典型性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妨害公務案件。此案起因系體温計測温不準,張某近三四年很少開車,加速拖行民警系慌亂中誤踩油門,主觀犯意相對較輕,是一種概括性的故意。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被告人與保安及民警爭執的焦點在於:體温高不讓進小區有什麼相關的法律依據?該律師指出,經檢索,相關法律依據繫上海市《關於進一步嚴格落實疫情各項防控措施的通告》,該通告於2月10日發佈、2月11日公開,在案發時尚未發佈。
被告代理律師還表示,案發時,小區阻擋出行的欄杆始終沒有抬起,即使被告人願意駛入,是有客觀不能的。其次,被告人油門踩得輕,車剎得快,給予了及時的自我阻止,主觀惡意較小,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其並非有暴力襲擊的故意,只有掙脱拉拽的故意。同時,被告人沒有造成小區車輛擁堵,小區出口離入口很近,案發時多輛車輛從出口處出入。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藉故生非;同時,駕車剮蹭衝撞屬於明顯的暴力行為,機動車駕駛行為在現代社會系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可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以駕駛機動車方式實施的妨害公務行為在行為危險性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上,均遠高於一般的持械毆打或者暴力毆打行為。
最終,區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並根據相關法律和“兩高兩部”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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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警方快速查處違反疫情管控規定人員 拒戴口罩拘留5日
來源:長江日報
2020-02-21 08:26
警方快速查處違反疫情管控規定人員
拒戴口罩拘留5日 衝闖卡口罰款拘留
武漢出台措施進一步加強公共場所疫情防控,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觀,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和義務。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持續加強疫情期間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武漢市公安局快速查處違反疫情管控規定人員。
案例1
男子拒不配合戴口罩,行政拘留5日
2月17日10時許,青山區紅衞路街防疫管控工作人員在紅衞路街47街郵局門口發現,一名男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外出,工作人員要求該男子立即佩戴口罩,該男子拒不配合,不斷挑釁民警,揚言“先戴手銬才戴口罩”,造成附近居民圍觀。民警反覆勸説無效,該男子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項第十條,該男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但不構成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2
首次外出被勸阻,第二次試圖跑步出卡口,男子被公安機關警告
2月17日10時許,礄口區營房北村社區,高某欲外出,途經營房北村社區卡口時,社區工作人員對其勸阻,告知不要出門,可男子不聽勸阻,衝闖卡口。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由於男子未外出且沒有過激行為,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對高某的行為予以警告。
案例3
藉故出小區被勸回又翻牆外出,男子被公安機關警告
2月17日下午2時許,江夏區大橋現代產業園福志友緣小區,一男子在小區門前聲稱要外出購物,被防疫值守的工作人員勸回小區。後該男子翻過小區外牆外出,購買水果後返回小區時與防疫值守人員發生口角。江夏公安分局大橋派出所迅速響應,民警到達現場後耐心對男子進行勸阻,但男子拒絕執行疫情期間管理規定,民警依法將男子傳喚到派出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男子的行為予以警告。
案例4
小區內閒逛勸阻不聽,行政拘留5日
2月18日12時許,漢南區紗帽街幸福家園小區,一男子因在家無聊出門在小區內閒逛,紗帽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對其多次勸阻且解釋防疫期間不得外出,並讓其回家,該男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不願回家,後被民警帶回紗帽街派出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案例5
男子徒步衝闖卡口,處以200元罰款
2月17日上午10時許,一男子騎電動車從武漢市漢南區紗帽街聖特立B區出發準備外出購物,途經B區門口卡口時,無視執法民警勸阻,下車徒步衝闖卡口,後被民警當場抓獲。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的行為予以200元罰款處罰。
案例6
騎車衝出門崗到超市購物,處以200元罰款
2月17日下午1時,一男子騎電瓶車從武漢市漢南區紗帽街和諧家園出發準備外出購物,途經和諧家園門口卡口時,無視社區志願者勸阻,騎車衝出門卡到中百超市購物,後被民警抓獲。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的行為予以200元罰款處罰。
案例7
男子強行衝出小區並打傷民警,因阻礙執行職務行政拘留5日
2月17日下午3時許,一男子在武漢市青山區冶金隨州街與工業四路交會處出小區時,在明知小區實施封閉管理的情況下,不聽執勤民警勸阻,強行衝出小區,並揮拳擊打民警,被一旁的保安人員阻攔後,又揮拳擊打保安人員。民警依法對其實行強制傳喚。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項第十條,該男子因阻礙執行職務,故意傷害他人,但不構成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8
案例8男子強行出入小區打傷防疫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月17日下午3時30分,江漢區唐家墩新村社區,一男子因拒不配合工作人員檢查強行出入小區,與工作人員發生衝突,在此過程中,該男子還將3名防疫工作人員打傷。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項第十條,該男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但不構成犯罪,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對其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9
開車沖斷小區卡口,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月18日晚7時許,一男子準備開車外出時,在地下車庫出口處被物業保安告知不能隨意外出,其不聽勸阻開車強行將出口道閘撞壞後離開。當日晚8時許,該男子開車回小區地下入口處被物業保安阻攔,該男子又開車強行撞開入口道閘進入地下車庫。民警到達現場後,查看了現場監控視頻並走訪調查,該男子對其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案例10
案例10以購物為由駕車衝開防疫路障,男子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2月19日10時許,在漢陽區玫瑰四期小區,一男子駕車到小區門崗旁,聲稱要外出購物。值守工作人員勸阻無效,男子強行開車衝崗,約20分鐘後該男子又駕車返回小區。事發後民警通過小區物業找到男子,將其依法傳喚至派出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違法人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長江日報記者謝冰林 姚傳龍 戴旻陽 李慧紫 尹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