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半兩錢:“一般等價物”還是“一般債務憑證”?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20-02-24 10:36
按照“百度百科”的介紹,《貨幣戰爭》作者宋鴻兵描述了一場看不見的經濟戰爭。
本文上接****《秦朝貨幣之謎》****與《秦制貨幣的階級性》,也要描述一場“看不見”的經濟戰爭,只不過,與步其後塵的漢武帝、桑弘羊、王莽、第五琦、王安石、阿合馬、朱元璋、孔祥熙之流一樣,這場戰爭的對手,仍是“自己人”。
不過,前提是先得搞清楚“貨幣是什麼?”
一
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文物處撰寫的《湖南益陽兔子山九號井遺址發掘簡報》(《文物》**,2016年第5期)**發表的秦簡三二中有這樣一個案例:
電影《秦頌》劇照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擇不取行錢,問辭如劾,鞫審。已未,益陽守起、丞章、史完論刑**(字為:左食,右外乃內又)**尊市,即棄死市盈十日,令徒徙棄冢間。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閏表,應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歲首,起訴一位名為“尊”的女子“擇不取行錢”,也就是拒收“行錢”,問審及複審均事實無誤,當月,由益陽守,按益陽為縣,應為名為“起”的縣令,縣丞“章”,令史“完”定罪為“棄市”,將人殺死後,死屍在“市”暴屍十天,然後讓徒隸移“尊”的屍體到亂葬崗丟棄。
也就是説,“擇不取行錢”的刑罰是“棄市”死刑,遠比《二年律令》中的“罰金四兩”為重,而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也有明確的律文規定: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實雜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也就是説,無論百姓還是官員,還是官府收入,都不允許“擇行錢”,而早在《漢高祖劉邦的貨幣戰爭》一文中,三解已經寫到過:
“半兩”是一個重量概念,秦制1兩等於24銖,半兩也就是12銖,“重如其文”的意思是標準的秦半兩錢的重量就應該是12銖。
……在秦始皇陵園西側的趙背户村,發掘刑徒墓32座,其中29號墓出土半兩錢37枚,32號墓出土3枚,直徑最大的3.4釐米,最小的只有2.33釐米,最重的6.01克,約合秦制9銖,最輕的1.35克,約合秦制2銖。
在陵園北側的魚池村遺址共出土半兩錢540枚,多數錢徑在2.64-2.83釐米之間,重量在2.20克-3.80克之間,約合秦制3.3-5.7銖。
重量在3-6銖之間的,可以稱作中型半兩錢,在考古發現中最多,反倒是達到12銖的卻並不多。(王冕:《西漢前期貨幣改革新探分析》)
也就是説,“半兩錢”的重量不足“半兩”是一個事實,而秦律的律文反覆強調也説明,秦朝政府完全知曉這個事實。
電影《荊軻刺秦王》劇照
**部分錢幣學家指出,“秦半兩”的重量隨着時代越晚,越接近秦二世時代而越輕,**並將其與《史記·六國年表》中的記載聯繫:
(秦始皇三十七年)十月,帝之會稽、琅邪,還至沙丘崩。子胡亥立,為二世皇帝。殺蒙恬。道九原入。復行錢。
**他們認為,“復行錢”實際上是“改鑄小錢”,所以造成了墓葬中“秦半兩”的普遍減重。**問題是,墓葬中的“秦半兩”可以確定下葬時間,卻並不能由此確知錢幣鑄造的時間,兩者之間無法等同,所以,並不能以墓葬時間來排列錢幣的大小順序。
而“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已經明確地提及“錢善與不善,實雜之”,其墓主埋葬時間為秦始皇三十年,則可知,此前的秦國境內“行錢”已經充斥着“不善”的“減重錢”,所以才要求官府的一視同仁,而上文中涉及到的“擇行錢案”,時間已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在地處邊遠的“益陽縣”也發生了此類案件,都説明秦國、秦朝的貨幣“濫惡”問題由來已久。
也就是説,秦國、秦朝的“銅幣”自始至終就沒有想過或者説能夠實現“標準化”來保證“足重”,因為只要在秦律施行的境內,“行錢”的峻法就保證了“秦半兩”哪怕經過減重也一樣能夠通行無阻。
根本原因就在於“秦制”對於“行錢”和“行布”的定位並非是“寶貨”,也就是説,並不重視其財富“貯藏功能”,而重點是“行”,也就是專門面向治下編户齊民的財政工具,只要你“用”就“行”了。
這個思維方式,在經濟學界有一個專門的説道,叫“名目主義”(chartalism),其創始人英尼斯在1913年就提出了,貨幣是政府債務的“代理人”,貨幣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政府要求人民用貨幣納税,所以,哪怕是金屬鑄幣,也只是政府發出的“一般債務憑證”。
也就是説,只要“貨幣”能夠在政府和人民之間“公平”流動,哪怕那是一個“貝殼”,它一樣能夠擁有“購買力”。
“秦半兩”不是“貝殼”,“秦半兩”缺少的是“公平”。
二
根源就在於秦朝的財政體系。
電影《秦頌》劇照
在《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一文中,三解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回溯了秦代的“地方財政”:
作為“會計部門”,“諸曹令史”手中的“計簿”,才是真正意義的“某縣公司賬本”,或者説是“資產損益表”,只不過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並詳細分科。
劉三解,公眾號:劉三解freestyle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 | 劉三解
**要點就是秦代的“財政體系”根本沒有“貨幣化”,所以只能是以不同科目進行分列,這一點,與上文中蘇美爾人在公元前3000年已經完成“貨幣化”的會計體系完全不可同日而語,而這一體系對於“貨幣信用”的賦予又有着舉足輕重的意義,**因為它可以保障“貨幣”以“名目主義”的理解一樣,“公平”地流轉於“公私之間”。
而秦代的“地方財政體系”中,已知的“貨幣收入”(不全是“税種”)包括以下幾項:
(1)禁錢(縣屬):“山川所出”,王室壟斷的山川池澤出產的手工業原料經“刑徒經濟”生產產品售出所得錢,就是“官府作務市受錢”;“園池市井租税之入”,則是“市租、質錢、園池入錢”;
(2)不禁錢(縣屬):“贖刑錢”和“貲債錢”;
(3)户賦錢(郡屬):五月的户賦16錢/户,每年送郡守處,“治庫兵車馬”。****
在此之外的“中央財政科目”缺少資料,但結合西漢《二年律令》推測,**或應有“少府”主管的“鑄錢”、“採金”為直接的“貨幣收入”,**其餘也可以併入上述科目。
而支出項,實際上是兩大類:
(1)採購;
(2)功賞。
按照西漢元帝時的政府開支項目,“吏俸”應為“司農錢”的大宗,佔總數的50%左右,在鳳凰山10號墓出土的,4號、5號木牘記錄了墓主人所在的西鄉所轄市陽、當利、鄭裏等三個裏的“算簿”,這些****斷代為漢文帝晚期至漢景帝四年的簡牘,“算錢”用途也包含了“吏俸”。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以上“開支”的基礎都是在西漢王朝普遍開徵“算錢”之後,這筆收入甚至代替了前述秦朝上繳郡守的“户賦”,而“户賦”則被收歸縣級收入項目,這是秦無貨幣“吏俸”的理由之一。
電影《荊軻刺秦王》劇照
理由之二是秦朝地方財政嚴重依賴“刑徒經濟”,在《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中已有明確的計算:
從秦律規定的徒隸比例來看,2/3的田徒,1/3參與政府服務,則遷陵縣的300刑徒應該有200人進入“田官”耕種,以男女1:1為“1户勞力”計算,養活全縣的官吏、刑徒的耕地總面積不過5601畝,也就是“1户勞力”耕種56.02畝,完全不超出能力範圍**,哪怕是編制齊全的“遷陵縣”,也就是“1户勞力”耕種80.55畝。**
也就是説,“刑徒經濟”單獨供養整個“公家”綽綽有餘,遠比通過正常的編户齊民財政獲取物資更加“經濟實惠”,所以,本質上,“刑徒”的數量是與官僚組織配套的。
這種刑徒規模和地方財政的配套在秦律令中有明確的反映,即人數不足則由“縣”向“治虜御史”請求,而“上計”給皇帝的“計簿”也包括“徒隸員簿”,也就是説“徒隸”存在有嚴格的預算管理,也就是對應**“吏俸”的“全谷制”支出。**
確認了這一點,再來看“採購”和“功賞”這兩個“支出項”,也就是“貨幣投放”渠道唯此二者。
相對於“採購”的頻繁和少量,“功賞”這個科目完全相反,因為“秦制”的賞功雖有“斬首賜爵”的基礎,但又有律文明確規定,爵不滿一級或達到升爵上限的都要折算成錢,而這單次的賞錢就數以萬計。
換句話説,對於普通人而言,“賜爵”遠不如“賜錢”常見,而“賜錢”又遠不如“政府採購常見”。
所以,僅以秦代的“縣級地方財政”來建構“貨幣收支”模型,實在是微不足道,僅以“上計”所用的“計簿”的科目來看,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只有5種,佔總量的17.86%。
**在此條件下的“貨幣收支”很難發生難以挽回的後果,**對於整個秦帝國財政的影響自然也“應該”微不足道。
三
問題是,秦朝的“貨幣回籠”手段非常少,也就是常態的“貨幣税收”根本不足以賦予“秦半兩”足夠的“信用”,百姓大部分交的“税、賦”仍是以“實物”和“勞役”的形式進行支付,唯有“户賦”和交易中產生的“市租”、“質錢”是常態的“貨幣税”,而前者一年不過15錢,後者則是比例抽成税。
電影《秦頌》劇照
**比較之下,“貨幣投放”的決絕就令人驚歎,**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制詔丞相御史:****兵事畢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勿令巨辠。****令縣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為償,久昜(易)期,有錢弗予,過一金,貲二甲。**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意思是,在統一戰爭結束後,秦始皇下詔書,要求各“縣”立刻兑現對從軍者的“購賞”和“免債”激勵,並必須給予“現錢”。但這只是理想的原則,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請求有所變通,即**“縣”可以用“禁錢”之外“不禁錢”完成兑現的就儘快下發,如果不夠,先各自向“屬所執法”申請,由“執法”來負責調劑轄區各縣的“現錢”,還不行,就上書御史大夫,請求使用“禁錢”貸給“縣”,“縣”回頭償還。**
簡單地説,不夠先用“公款”,再調劑,最後再找“皇帝私財”借貸,回頭再還。
這就形成了一系列的“債務關係”:
秦民——縣廷——秦王
貨幣投放時,由秦王私府——“少府”鑄造貨幣,貸給“諸縣”,“諸縣”再作為“節點”,將貨幣以上述兩種途徑,釋放給秦民使用。
以“名目主義”的理論來理解,秦民無論是以“受賞”還是“售貨”獲得的“秦半兩”、“行布”,實際上都是一份“一般債務憑證”,也就是將定額的“財富”出借給了“縣廷”,而“縣廷”則又將定額“財富”出借給了“秦皇帝”。
那麼,“秦半兩”和“行布”的“一般債務憑證”功能由什麼保證呢?
毫無疑問的是,秦朝政府遠比英尼斯在20世紀初見識的暹羅國更“精明”,他們採取了一套非常嚴格的“交易控制”系統來保證“欠缺信用的貨幣系統”不被“動態”的“市場價格升降”沖垮。
電影《荊軻刺秦王》劇照
“秦制”嚴格限制境內百姓的自由流動,也就意味着跨區物流和現金流的大規模流動是被禁止的,則“諸縣”實際上是一個個獨立的“市場”和“貨幣區”(儘管用的貨幣是一樣的),所以,儘管在“縣”內會有非常繁榮和頻繁的商品交換,見《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實質上仍是數量的低水平堆積。
而整個秦帝國有數的幾個受惠於這種官方壟斷物流體系的城市,都是秦帝國的都城,如“咸陽”、“櫟陽”、“雍”和“西”,尤其是“咸陽”,作為“太倉”和“大內”的所在地,四方諸縣的“剩餘物資”都會輻輳聚集,而幾大都城、舊都的“官營刑徒經濟”才能提供更多樣性的“分工”和“商品”,而六國的商人“邦客”也會向其彙集。
這些都是秦國在統一之前,能夠長期保持“繁榮”、“強大”的制度條件。
**固定“貨幣區”保證了貨幣不會自發地向某個區域流動並集中,而物資卻可以在行政命令下集中;****同時,**秦律將“交易行為”嚴格約束到了“市”內,處於政府的絕對控制之下,並通過干預和操縱“市”內的商品定價的方式,為貨幣強制賦予“財富價值”。
正因為如此,上述**“擇行錢棄市”的律令結合“告奸連坐”的管理手段,可以得到最大效率的執行,也就是説,哪怕“秦半兩”被換成了“紙片”,通過對“交易雙方”的人身控制,乃至於生命的暴力威脅,“秦制”順利地賦予了“秦半兩”價值。**
通俗地比喻一下,就是我自己可以“偶爾”不講規矩,但我用刀逼着買賣雙方守規矩,因為“總算還有規矩”,所以,大秦式的“信用”就產生了。
當然,這種“信用”中充斥着“進賭場”的成分,除非能夠脱離人身控制,否則手中的“錢”只能是賭場發行的籌碼,哪怕有短暫的理性迴歸,仍然要投身於投機之中,否則,把籌碼賠光,一樣生存不下去,當“生存需求”時時被放在首位,馬斯洛需求模型中的其他玩意兒自然就成了奢侈品。
循環往復,週而復始。
(明早7:30分更新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