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院:涉疫情刑事案件有三大類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28 21:06
新京報快訊 北京市今天(2月28日)召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35場發佈會。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家貞詳解涉疫情刑事案件三大類型。
張家貞説,北京市檢察機關對涉疫情刑事案件始終保持着嚴打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到目前為止,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主要體現為三大類型。
一是以暴力等手段干擾疫情防控的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罪。這類罪行案件共有23件23人,主要是對社區工作人員、警察執行檢查不滿,肆意糾纏、辱罵,甚至打傷執勤人員。
第二類是生產銷售偽劣假冒註冊商標的防疫用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共有15件32人,上訴案件主要涉及口罩等防護用品。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第三類是涉及到疫情防控的詐騙案件,共有16件18人。上訴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過張貼散發虛假宣傳材料,假借希望工程管理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騙取他人向其微信個人賬户轉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任何經營醫療器械的資質的情況下,以能夠大量採購額温槍為名,騙取他人的大量錢款。此外還有個別案件涉及到拒不配合防疫管理,為發泄不滿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新京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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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今天集中宣判 5人獲刑
在下午的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藍向東介紹北京法院今天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罰金。
藍向東介紹,這4個案件涉及不同罪名,行為特徵突出。既有編造虛假疫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又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毆打社區防疫人員、民警的行為;既有冒充慈善機構、虛假募捐實施詐騙的行為,又有向疫情防控一線銷售大量假口罩非法獲利的行為。
案件一: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在通州法院審理的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QQ傳播,直接覆蓋人員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採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後前往公共場所故意傳染他人的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致使相關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件二:孫某某、蔣某詐騙案
在西城法院審理的孫某某、蔣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孫某某、蔣某經預謀,於2020年1月27日12時許,打印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謊稱已聯繫到口罩等物資的購買渠道,騙取他人向孫某某微信個人賬户轉款。截至案發,尚未有錢款轉入被告人微信賬户。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預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冒慈善機構的名義,以賑災募捐為由,欲騙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鑑於孫某某、蔣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件三:楊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在豐台法院審理的楊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間,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購買大量口罩用於捐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的情況下,向石某某銷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後兩家受捐贈單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贈的口罩不符合防護要求。經核實,涉案口罩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購入大量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並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用於捐贈疫情防控一線,為謀取非法利益仍銷售假冒口罩,其行為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處理;隨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沒收銷燬。
案件四:郭某妨害公務案
在朝陽法院審理的郭某妨害公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6日9時許,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的管理措施,並因此與社區工作人員劉某某發生爭執,郭某用手擊打劉某某頭面部。後民警王某、胡某某依法將郭某傳喚至警務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民警王某實施踢踹行為。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依法判處郭某拘役一個半月。
藍向東介紹,上述4起案件,法院綜合考慮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況等因素,均依法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審理。他同時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北京高院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執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和《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調整立案、訴訟服務、信訪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全市法院暫停現場立案、訴訟服務和信訪接待工作,引導人民羣眾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熱線、“北京雲法庭”等信息平台進行網上立案、網上繳費、聯繫法官、網上調解、網上開庭等訴訟服務。自2月3日以來,全市法院網上立案10282件,網上調解2106件次,12368熱線接聽電話17838個,為律師提供線上訴訟服務18626次,利用“北京雲法庭”網上開庭6608次。
藍向東表示,北京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格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從嚴從快審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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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院對疫情防控期間販賣假口罩案當庭宣判 被告人獲刑10個月來源:中國新聞網
2020-02-28 18:14

山西法院對疫情防控期間販賣假口罩案當庭宣判。山西省高院供圖
中新網太原2月28日電 (劉小紅)記者28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高平市人民法院當日上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間販賣假口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高平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高平市經營百貨業務,從2019年4月至11月,郭某在未向醫療器械經營主管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先後以0.6元/包(每包20只)左右的價格購入假冒“飄安”一次性醫用口罩,對外銷售。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防護口罩緊缺,被告人郭某為牟取暴利,在山西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啓動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次日,將此前剩餘口罩漲價至15元/包對外銷售後,再次以7元/包的價格購入假冒“飄安”一次性醫用口罩,以20元/包的價格通過微信方式銷售至黑龍江、吉林等地,違法獲利1萬餘元。2月7日,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郭某未售出的口罩1000餘隻。

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間販賣假口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山西省高院供圖
經檢測,該口罩的過濾效率、無菌標準等檢驗項目均不符合標準。
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未經備案私自銷售不具有防護功能的一次性醫用口罩,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應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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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察機關已對11件涉嫌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提起公訴來源:中國新聞網
2020-02-28 19:15

深圳檢察機關利用遠程案件視頻會議討論系統等進行辦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供圖
(抗擊新冠肺炎)深圳檢察機關已對11件涉嫌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提起公訴
中新網深圳2月28日電 (鄭小紅 朱族英)記者28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截至2月28日,深圳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97件109人,批捕31件33人,提起公訴11件14人。
據悉,深圳南山區檢察院、寶安區檢察院、龍華區檢察院近日對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此次提起公訴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共5件7人,包括藥房相關負責人銷售存在質量問題的假冒某品牌口罩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1件2人;銷售來歷不明的“三無”N95口罩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1件2人;利用目前口罩等防護物資缺乏的現狀“蹭熱點、賺快錢”,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口罩的虛假信息行騙涉嫌詐騙案3件3人。
檢察機關對上述涉疫案件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偵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協助引導公安機關釐清偵查思路、收集固定證據,為案件高質高效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在提前介入案件的基礎上,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堅持對涉疫情案件快速辦理。上述案件中有4件在受理次日即依法提起公訴,從嚴從快堅決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此外,在提起公訴的5件涉疫情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對全部7名犯罪嫌疑人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利用遠程案件視頻會議討論系統、智慧公訴平台、遠程提審系統等,減少人員直接接觸和聚集,確保辦案安全,落實疫情防控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