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通過後……_風聞
凯申日记本-凯申日记本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凯申日记本】2020-02-29 15:51
《艾哈邁德·哈桑的幸福生活》
第一步:外國小夥艾哈邁德·哈桑接收某個中國大學的誠懇請求,拿着獎學金來中國,赴中國上學。
第二步:騙箇中國女孩結婚,吃對方的喝對方的(當然,也隨便找個外教之類的工作,算是“穩定生活保障”了),五年之後獲取永久居留。
【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三步:家暴中國妻子,逼迫對方接受離婚,但永久居留權保留
【法律依據:第三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佈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違反犯罪的”這一項,所以就算進去呆幾天,出來也不會被取消永居權(至少條例沒明確規定這一點)。如果對方受不了,離婚乾脆一點,捱揍的時候不要叫警察,那連進去這步都省了 。第三款倒是有“弄虛作假”這項,但這恐怕更多是看申請手續造沒造假,他説五年前結婚時是真愛,沒有欺騙,只是現在不愛了,感情這玩意你怎麼去證實或者證偽?】
第四步:從其本國國內接父母、孩子過來,讓他們也獲得在中國的永久居留權。
【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五步:如果願意,甚至還可以把在國內的原配也接來,可以復婚嘛,讓對方也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六步,一大家子都接來之後,他們就全部可以在中國工作了,而且不需要另外辦理工作許可。
【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並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和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技術創新類獎勵的評選。】
第七步:即使一家人中有部分人沒有工作,也能參加國內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享受中國的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第四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步:哈桑的孩子享受義務教育、不多花錢,也就是用中國納税人的錢補貼。
【法律依據:第四十二條 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九步:全家都能得到基層政府的特殊對待,社區也要圍着他們服務。
【法律依據: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範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第十步:一旦取得了這個證,就受法律保護,別人不認都不行。
【法律依據: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認永久居留外國身份證件效力的。】
第十一步:既然家族站住腳跟了,人越來越多,自然也要有更高的精神追求,比如宗教需求啊什麼的,我們很愛中國,領導每次讓我們出來樹大拇指我們都很配合,但我們還沒有宗教場所,很急需的。統戰民宗部門的領導,是不是能考慮一下我們這點小小的請求啊?如果搞成了,這也算是你們的政績啊。
還有,我們的人越來越多了,文化和中國人不同,大家在一起生活不方便,希望能自己管理自己,形成自己的社區。是否能給我們讓渡一下自己這片區域的管理權?這也是為了穩定,不然雙方發生衝突,引發外交糾紛就不好了。搞好中外團結,你們也省心嘛。
第十二步:整件事就這樣告一段落了嗎?沒有,你會發現,現在又回到了第四步或者第五步,畢竟這一大家人的其它成員,也可以與來自母國的人繼續結婚並組成家庭的嘛……
這是一個鏈式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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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情節可能有些誇張,畢竟現實中每一步不一定會那麼完美實現。因為申請了不一定能通過審批。但問題是,一旦條例這樣規定了,就只能把阻擋這樣事情發生的努力後移到審批這一關。而審批又是人為的,一開始的人或許還會嚴格,但機構本身天長日久,也是可能異化的,可能產生與部門私利相關的KPI考核指標的。那麼,為什麼不在法律層面就堵住這些漏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