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中的巨大隱患_風聞
科学唯物主义实践者-2020-03-02 22:54
最近幾天,除了疫情就是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在網上最為討論激烈。贊同者有之,反對者更眾。大家反對主要是從外國人在中國實際享有超國民待遇而導致極大的反感。再者就是感覺對我國現有民族主體有衝擊作用。其次就是原來不合理的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和以所謂“外交無小事”為理由無原則擴大化外國人方便特權。講真,如果政府職能部門在國內對外國人或少數民族真能一碗水端平,其實大家也不會 有這麼大的怨言。事實上的不公平導致了大家對現在外國人永居條例持有強烈反對的態度。本人也在體制基層,但是通觀該條例,正面意義有,個人看法是潛伏的後遺症也不小。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宜採用永久居留權這種字面解釋。居留權本身來看就是一種受限的權利,如果公民權是房東,居留權僅相當於租户。用永久居留權來表達,是對公民權的超越。這種説法第一不符合管理條例中管理的要求,更不符合居留權的實際權限。我認為居留權就是居留權,沒有永久一説。永久的居留權只有中國國籍公民才可以擁有。
2、沒有對脱離中國國籍的人作出限制。按照一般理解,既然中國公民自己已經主動或被動脱離中國國籍,那麼就不可能再次申請中國居留權。因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這個必須要給予澄清。不可能出現主動轉為外國國籍又擁有中國居留權的情形。網絡上羣眾指出的那些自身轉為外國國籍且實際依靠居留權來謀求雙重國籍身份或謀求政治經濟利益的人這個問題是尖鋭存在的。也是目前永居條例最為人口誅筆伐的問題。
3、某些條文自身存在衝突且不符合實際。比如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不知道是那位體制內的兄台搞了這一條,永久居留資格不是公租房資格,是一項國家政治權利的許可,難道違法條例不應該打入永久黑名單嗎?為什麼要留一個口子和漏洞?取消資格可以申請複核,可以申請撤銷,就是不能五年後再申請,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公民的尊重。機會只給一次,這是前提。
4、永久居留權是學習歐美國家綠卡等引進人才政策,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人家的政策是有時效和配額的。不一定用永久居留權來搞特別,要考慮對本國就業人員的衝擊,所以有必要要計劃安排一定配額和比例。比如每年多少人可以轉入,特殊轉入的有那些。如果真是國家急需的人才,相信中國的老百姓不會講二話。還有可以參考積分值,達到多少積分可以申請多少年限的居留權。
5、居留權申請不宜由地方政府提出,而是申請人自行向國家移民局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附加意見或請求增加居留時間,居留時效和配額以及通過應該對外永久公示,同時有複核機制和仲裁機制。地方政府只能充當居留申請者的合理存在證明人。國家移民局應該全程監管,而不是搞屬地管理,中國國情告訴我們什麼事情一旦搞屬地管理,最後就是沒人管理漏洞管理人情管理,一個單位負責到底,缺人補人,管理必須到位。
6、對外國人居留權管理不宜採用國內追究責任機制。我國的公職人員是為我國公民服務的,但是以為我國公民服務的標準來追責,不符合服務主體。請對照下美國移民管理局何時以美國公民的標準為他國綠卡人員服務?説你可以居留就居留,説不能就不能直接走,房東和租户的權利要分清,而不是租户有房東的權利。那些是公共服務通用對等權利,那些是公民特用權利,要在現實中分清楚,以免搞的客大欺主,請回來個老爺。按照我的理解,外國人只有在中國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義務,而沒有通過中國的紀委等追究政治責任的權利。不應該在本條例中申明什麼處分條款。給什麼處分是我們內部的事情,不能在條例中體現,這個條例體現的只能也僅能是對外國人居留管理內容。
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接受羣眾意見,把對外國人居留管理工作做好做實,讓全國人民服氣放心,而不是如現在累積了無數怨氣。還有必須破除“外交無小事”在一般性外國人管理上的禁區,不要動輒把一般性外國人提高到外交程度來享受不應該的超國民特殊待遇。這對我們的國家人民性質和法律公平是極大的嘲諷和打擊。中國強起來還是要靠我們中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