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反對什麼_風聞
Hail hydra-2020-03-02 19:11
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引起了很大關注度,我決定蹭個熱點。
先説觀點,我反對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但是我不反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我們應該反對的是條例裏面不合理的部分,而不是反對一切外國人在華居住,因為除非中國不與外界接觸,否則這是絕對不可能實現的。
接下來,我想列舉一下具體的意見和理由。
過去,我國有一個2004年8月15日公佈實施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其中,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3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税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4年、4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3年且納税記錄良好的;(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5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9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週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9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相比較而言,新條例是降低了標準而不是提高了標準,這並不能達到引進優秀人才的目的。
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並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並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衞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摺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税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顯著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我也認為我國確實需要許多緊缺人才,但是這些人才來華工作,必須通過永久居留權解決,而不能通過長期工作簽證來解決嗎?再説了,由行業主管部門、高校、高技術企業推薦永久居留權這合適嗎?他們有資格嗎?
尤其其中爭議最大的因親情需要可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條款,這完全可以通過探親簽證來解決啊,難道不應該擔心類似歐美國家那種假結婚和連環套式移民問題的發生嗎?
除了條款問題,新條例制定又提醒了我們另外一個問題,過去,來華外國人主要是投資經商的,出於招商需要,也因為管理主體是外交部,各地方政府在執法和地方治理上給予一些超國民待遇,雖然大家不認可,但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畢竟不會跟錢過不去。可隨着中國經濟發展,自己來華人員數量提升,來華目的日趨複雜,我們迫切需要移民管理部門專門解決相關問題,因為簽證可以由外交部門審批管理,可是永久居留人員是分散在各地的,既然制定了法律一定會有違法的,出現相關問題的時候誰來管呢?其次,我國是存在户籍制度的,外國人獲得居留權後也是要辦理相關手續的,他們選擇落户地的時候要怎麼選擇,是自由選擇還是同時要滿足所在地的户籍管理規定呢?這都沒有細則,如果可以自由選擇,那又是超國民待遇了,居留權是部分公民權,如果居留權獲得利益比完整公民權都要大,那該條例究竟是在吸引優秀人才還是驅趕優秀人才呢?難道優秀人才要先移民再回國才能得到優待嗎?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我相信,除了少數極端民族主義和種族主義者,大多數人是支持引進外國優秀人才的,也是歡迎有素質的外國人來華工作,學習,經商的。我們應該反對的是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方式,而不是某個國家某個種族。
馬斯·索威爾的《美國種族簡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猶太人在智力測試中普遍得分較低,被認為是智力低下的種族。而到了 20 世紀 20 年代,猶太人的智商得分已經超出全美平均水平。
20 世紀初,意大利移民在公立學校的成績出了名的差;1931 年,只有 11% 的美籍意大利人子女能堅持到中學畢業,當時有專家認為意大利人在智力層面屬於“劣等”種族。
20 世紀 20 年代,美籍波蘭人的平均智商測試得分為 85,到 70 年代,這個數字提高到了 109。
在《排華法案》的時代,華人被認為普遍智商低下,只能從事開洗衣房、修鐵路等低技術含量勞動。當時甚至有嚴肅的學術研究認為,華人的平均腦容量如此之小,以致「沒有能力建立自由政體」。
據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提供的數據,截至2014年10月25日,在廣州市居住的外國人為11.8萬人,其中亞洲人口為5.7萬人、歐洲人口2.2萬人、非洲人口1.6萬人、北美洲人口1.4萬人、南美洲人口0.5萬人、大洋洲人口0.4萬人。”
“廣州警方掌握的情況,三非人員所佔比例極小,以2015年為例,廣州警方共查處的三非外國人約佔來穗外國人總數的0.15%,其中42.7%為疏忽大意造成的輕微非法居留(10日以內)。同期刑事拘留涉嫌犯罪的外國人僅約佔來穗外國人總數的0.005%。”
2018年1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召開發佈會,經對近三年來廣州的非洲國家人員(35萬人、114.6萬人次)離境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其中90%以上已離境,仍在境內的共有23495人,其中已轉到國內其他省市居住的8532人,在廣州的14963人,絕大多數為合法居留,在穗進行貿易、學習等活動 。查處“三非”外國人員以亞洲國家人員為主,非洲國家人員被拘審人數減少。2017年,全市公安機關拘留審查“三非”外國人員絕大多數為亞洲國家人員,非洲國家人員僅佔總數的17.4%。
對於網絡上傳言“50”萬非洲人員的數字,時任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副支隊長彭雲飛稱這很可能是由於對數據的理解出現偏差。據統計,2013年,從廣州各個口岸入境出境的外國人是520.6萬人次,其中非洲籍的是53萬人次,“可能網上就是把這個數據説成53萬人在廣州了。這個53萬是人次,不是人數,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出境一次、入境一次,就算兩次了。”彭雲飛稱,2014年1到9月份,外國人在廣州口岸出入境的人次是353萬,其中非洲國家是43萬人次,數字與往年差距不大,這不是目前在廣州的非洲的人數,更不是在廣州非法滯留的非洲人的人數。
大家仔細思考一下,我們應該反對的是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嗎?我們應該反對的是特權啊。
到底是什麼人在海外高校留學但並不具有學術水平呢?
到底是什麼人既在中國擁有大量資產,又不具有中國國籍的?
到底是什麼人既捨不得外國國籍又捨不得某些城市的户口?
到底是什麼人需要廉價勞動力又不需要擔心自己的利益受影響?
這件事情究竟是我們與外國人的民族矛盾,還是從建國以後我們就消滅的某種矛盾呢?大家不要像南方某城市的傻子們一樣,把矛頭指錯人。
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鬥爭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為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我們的革命要有不領錯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團結我們的真正的朋友,以攻擊我們的真正的敵人
現在,我們一些幹部最缺的是實踐經驗,特別是缺少在重大斗爭中經風雨、見世面的經歷。不少幹部工作很勤奮,對自己要求也嚴格,但一到大風大浪來了就沒主見了,總希望一切都太太平平的,工作思路也就是這個思路,求穩心態有餘,鬥爭精神不足。要多選一些在重大斗爭中經過磨礪的幹部,這對優化幹部隊伍結構、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政策執行力大有好處。要加大遴選有這種經歷幹部的力度,同時要讓沒有實踐經歷的幹部到重大斗爭中去經受鍛鍊,在克難攻堅中增長膽識和才幹。——2018年11月26日,習近平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