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所何周:疫情下線下教培機構轉線上的機遇及合規要點初探_風聞
蓝鲸教育-蓝鲸教育官方账号-以财经视角看教育 | 上海报业集团旗下教育新媒体2020-03-02 10:46

對在線教育來説,想要走得更遠更穩,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合規。
撰 文 | 遲 磊
線下教培機構在疫情期間無法履行學員合同如何處理?線下教培機構開設線上業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在線教育機構怎樣做好合規,這其中會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在線教育機構應該取得哪些證照?在線教育機構日常經營中遇到哪些風險點?
2月28日,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何周在線上進行了一場名為“新冠疫情下,線下教育培訓機構轉在線教育的機遇及合規要點初探”的講座。對上述問題從法律角度給出了他的理解及建議。
經藍鯨教育整理編輯,何周律師所分享的重要內容如下:
線下教培機構無法履行合同應如何解決
當下,線下教培機構有一個重點問題需要考慮:疫情期間會涉及到合同變更或終止的問題。孩子原來是在線下上課,現在被停了,那相關的合同如何處理?
涉及到退費,我們一般把課程分為普通課程和定製化課程,兩種課程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另外,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那機構如何承擔責任?
大家都在討論疫情構成了不可抗力,在此期間合同無法履行,那機構到底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認為此時要仔細研究退費的設置和比例,基於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
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線下教培機構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上,疫情至少在一定時間之內構成了不可抗力。但構成不可抗力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要被解除,要分成能履行的繼續履行(轉到線上);和不能履行是需要被解除,或等到不可履行的情形消除(疫情結束或收到可以復課的通知)再繼續履行。
在此情況發生的基礎上,機構還要考慮合同變更的問題,具體就是協議修改的內容。根據我的瞭解,在當下的特殊時期,機構和家長還是能夠做到互相理解的,學員、家長和教培機構之間出現激烈爭議的情況還沒有發生。因此繼續履行合同、但變更履行方式的概率比較大。疫情對合同的正常履行肯定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機構更要考慮的是,因疫情對合同產生變更的情況所造成的影響。
線下機構轉線上要注意的合規問題
2月16日出版的今年第4期《求是》雜誌發表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的講話》。
文章中明確指出,“擴大消費是對沖疫情影響的重要着力點之一。要加快釋放新興消費潛力,積極豐富5G技術應用場景,帶動5G手機等終端消費,推動增加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絡教育、網絡娛樂等方面消費。要更好滿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費需求,以這次疫情應對為契機,進一步培養居民健康生活習慣,引導企業加大對相關產品和服務供給,擴大綠色食品、藥品、衞生用品、健身器材的生產銷售。同時,要積極穩定汽車等傳統大宗消費,鼓勵汽車限購地區適當增加汽車號牌配額,帶動汽車及相關產品消費。”
在線教育賽道,迎來了巨大的發展機會。
在線教育興起初期,在法律規範是空白的。直到2018年開始,才逐漸有一些監管的措施或要求出台。目前來看,這個行業的統一規範還是比較少的。
線下機構轉線上課程是否合規?我個人認為要分四點講:
一是機構本身有自己的線上平台或者線上課程。那從這個角度出發,它的經營業務中本身就包括在線教育。此處有兩點需要考慮:一是要取得互聯網經營許可,二是要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的標準去備案。
二是線下機構利用第三方網上平台授課。我個人認為這一類機構本身有教育培訓的資質,只是發生了授課方式的變化或者借用了平台的功能。但從平台的角度出發,社會賦予了在線教育服務商或提供商比較大的責任,它們需要對在其平台上開展教育服務的提供商進行一定的審核,如果出現問題平台方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是如果線下機構不具備獨立開發平台的技術的話,完全可以選擇一個與自己教學內容適配的平台合作。但從招生上來看,我們可不可以利用這種教學產品招生和收費?如果機構利用自有平台授課,屬於依法開展校外線上培訓,那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招生收費。但如果説機構本身不具備教育資質、或者沒有相關的經營許可,那在平台上開展校外培訓,去招生、打廣告的話可能會涉及到違規的問題,這一點需要大家注意。
四是如果是線下教育機構利用第三方平台在線上授課,並不屬於在網絡上搭建一個全新的校外培訓機構、只是授課方式的一種改變。那大家在宣傳招生時需要注意,就是能不能宣傳成線上產品?這是要把握的一個點,否則可能有虛假宣傳等一些合規風險在裏面。
從法律角度出發在線教育機構面臨的監管
我們來談一下,從法律角度出發,對在線教育的宏觀監管。
首先,在線教育是一種不同的教育形式,是互聯網與教育融合的一種產物。那從互聯網的角度出發,最先要考慮到《網絡安全法》。利用網絡空間來從事教育活動,必須要去遵守這一法律。
其次,要遵守《電子商務法》。這一塊需要注意:《電子商務法》中,不屬於它管轄的類型,它都專門列出來了,但教育活動不在其中;有很多規定裏面,教育是被單列出來的。所以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經營教育業務也要遵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有一個定義,就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那教育培訓是否可以納入服務這一類別?若教育培訓納入服務,那毫無疑問它就是通過文化商品來提供服務。從這個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法》確實適用於在線教育機構。
那在這裏,機構就需要關注《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提供商品/服務的主體劃分,我們看到會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但在經營互聯網業務的許可中,很多條例、很多時候指的都是企業法人。
《電子商務法》中出現了非法人組織,那非法人組織能不能直接地獨立申請開設商務活動?比方説我是一個民辦非企業(培訓學校)的法人,那能不能申請《電子商務法》中的一些資質?並且涉及到《電子商務法》,機構還需要考慮電子合同、電子簽名乃至電子印章等問題。
還有與在線教育機構關係更加密切的一點,就是《民促法實施條例》對在線教育到底會有怎樣的規定?目前來看包括平台類的宏觀監管方向已經基本定下,機構方可以去仔細瞭解。
最後,就是教育部發布的《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以及教育部等11部門出台的《關於促進在線教育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這些細化的指導意見都有強調部門協同監管。為何強調協同?因為在線教育涉及到互聯網,涉及到其他一些監管的內容。
在線教育機構需要做好的內容和獲取的證照
在線教育機構需要做好的內容、和獲取的證照有哪些?我們挑幾項重點的內容來看。
第一,針對在線教育,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非常重要。目前剛需中的剛需是K12,在線教育也不例外。而對兒童的信息保護,比一般的信息保護更加嚴格。從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刪除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大家在經營在線教育業務時必須要去了解和領會的一些內容。
第二,網站域名需合規。涉及到在線教育機構進行互聯網經營,首先就是網站域名的合規——要取得ICP許可證。機構要想經營在線教育業務,一定要去通訊局做好備案、取得許可。
第三,是教育類網站,以及網上學校的備案設置。這一塊要參照一下教育部發布的一份有關教育類網站/網上學校合規的規範性文件。因為這一類在線教育業務與當下大熱的“在線教育”有一點區別。對於網上學校的規範,在我個人看來更像是針對大學開設網絡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和開放大學的情況而設置。我們可以去參考這一文件,這種設置上的規範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已經取消了,但文件本身並沒有失效,所以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第四,是增值電信業務的許可。我們知道現在這一塊業務有所放開,包括大家都知道很多時候經營網絡業務的外資公司都要搭建VIE架構,這可能與增值電信業務的相關規定有關,它對外資佔比是有限制的。這一塊業務放開了部分領域,但沒有完全放開,教育業務就不在放開的範圍內。
第五,是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許可。這個跟教育公司到底有沒有關係?我認為需要視情況而定。不同的經營主體,經營範圍不同。如果説機構經營的知識教育產品同時又屬於文化產品,那機構就可能需要文化經營許可證。
比如説新東方在線,新東方在線在招股説明書上認為其是提供教育產品,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許可,但新東方在線仍然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這會使其經營或服務的範圍更大。但這跟新東方的佈局和實力有關,對於中小型的在線教育機構,現階段需要專注的還是自己的教育產品。
第六,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許可。在教育主管部門沒有對在線教育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監管的前提條件下,網絡視聽許可證成了很多在線教育機構在運營過程中繞不過去的一個坎。在我看來,到現在沒有取得這個證的在線教育機構,再取得這個證不大現實。
但我們能看到很多頭部的教育機構都取得了這個證。如何界定是否需要這個證?如果機構從事的只是教育業務、提供的只是教育產品,那它可能就被納入到教育產品的管理範疇,而不是文化娛樂或視聽節目這一門類。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線教育機構的產品到底屬於哪一門類,所以我們能看到有些在線教育平台多次被舉報到監管部門那裏去,受到處罰或產生經濟損失的情況。
第七,是出版物的經營許可證。很多從事在線教育的機構可能會有一些網絡出版批發的業務。如果機構在做這樣的業務,那確實需要取得這一經營許可。大型的在線教育平台取得的許可證很多,也包括網絡出版這一塊。因為我覺得很多在線教育機構旗下的產品是系列性的,不完全是一個教育產品,把它當成網絡出版物好像也成立。
在線教育機構日常經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在線教育涉及到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的問題,這裏麪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安全、互聯網安全、技術、措施、反恐怖主義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法規定等等,信息的安全隱私涵蓋的內容很多。
對在線教育機構而言,最需要注意的一塊就是收集和使用學生的個人信息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細化下來,首先就是信息明示。包括最終的確認、設備使用管理、公司規定的更正,包括遺忘權等等,這些情況都要考慮到。在線教育公司特別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違反網絡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話,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道歉、賠償,乃至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更嚴重的是出現刑事責任。現在獲取個人信息非常容易,大家隨時都可能接到各種各樣的騷擾電話。你的個人信息對方是如何得到的?信息來源合不合法?信息的使用處理合不合法?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有很嚴重的責任。去年年底,國家信息主管多個部門聯合就信息收集使用約談了多家知名頭部機構,這一塊大家需要特別注意。
第二,是有關廣告宣傳的問題。很多在線教育機構打出的廣告中,包括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證書作出保證性承諾;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明示或者暗示有關機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機構在做推廣時一定要避免出現這些情況。機構管理者一定要謹慎審核,不然被抓住把柄會引起麻煩,而且聽説現在的市場監管對這一塊抓的很嚴,處罰蠻重的。
第三,外專證的問題。外國人就業會有外專證或外專資質,外專證在2016年時就取消了,現在實際上已經沒有這個説法,只要能辦理下來工作居留許可就可以。但實際上是外專證和工作居留許可的審核合二為一,不再需要教育機構去取得外國專家的資質,正常走工作居留許可的申請就可以。
第四,有關在線教育行政許可的問題。有關APP審核備案的內容報道相信大家都看過很多,大部分知名教育APP都有備案過。從審核備案延伸出來,我講一講線上教育和線下教育在行政許可上的區別。
對於線下教育,大部分地區實行的都是一證一照,先證後照。線下機構需要取得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行政批准才可以拿到營業執照開張經營。但在線教育,至少目前對於中小學課外培訓這一塊業務並沒有明確的行政許可一説。目前是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個在線教育的備案系統,相比於線下機構,在線教育的管理從審批的角度出發,口子可能開得更大一些。
但在線教育所涉及到的監管內容很多,不僅僅是教育監管這一塊的,還涉及到其他監管部門的一些准入要求。上面我們提到了協同監督。所以我覺得在線教育機構要去開展業務的話,從互聯網經營的角度需要考慮合規,從在線教育、教育本身也要考慮合規。
總結
對在線教育來説,想要走得更遠更穩,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合規。包括線下培訓機構之前沒做過線上,如今要切入線上教育、做融合、尋求轉型的話,從經營許可到企業本身發展的要求,都需要引起管理者足夠的重視。只有合規,大家才能走的更穩更遠。這對整個在線教育事業的發展,都會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