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是否應該“一刀切”?_風聞
勇敢的漠驼-2020-03-02 10:44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爆發以來,對於該病毒的來源,雖然目前尚無最準確、最權威的説法,但其中間宿主是來自野生動物的論斷可以説是非常明確的。回顧2003年SARS“非典病毒”在全球範圍內的肆孽,就是因為人們在食用了含有病毒的中間宿主果子狸之後進行傳播的。因此,斬斷病毒中間宿主,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是關係到人民羣眾健康的當務之急的舉措。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也兼顧漁業、家畜家禽業發展, 在“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同時避免一刀切。對於這樣一個關乎廣大老百姓生命健康的決定,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呢?我們需要認真仔細梳理和解讀一下。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內容和範圍
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在2018年修訂的,明確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該法規定所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類野生動物)。
我國有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98種、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8種,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1591種以及昆蟲120屬所有種等都納入保護範圍,禁止包括食用在內的上述所有行為。而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所禁食的野生動物範圍,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對於“三有”類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非保護類陸地野生動物是否禁食,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這次的《決定》是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一方面,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所明確的有關禁食野生動物的規定;另一方面,將國家保護的“三有”類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地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納入了禁食的範圍,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的概念到底是什麼?
“野生動物”這一概念,不僅指自然狀態下的野生動物,還包括人工繁育的除家畜家禽之外的所有動物。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等4種。瀕危野生動物是指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類活動或自然災害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如大熊貓、白虎等;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於農、林、牧業,以及衞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肉食鳥類、蛙類、益蟲等;經濟野生動物指那些經濟價值較高,可為漁業、狩獵業捕獲的動物;有害野生動物指害鼠和各種帶毒動物等。
因此,同樣是一種動物,如果捕食自然野生狀態下的就可能觸犯法律,但如果是人工養殖的則沒有問題。例如,自然生境中的梅花鹿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獵捕會受到法律嚴懲。而由於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在一些地方,人工養殖梅花鹿已成為作為藥用、食材等的新產業。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也不能食用了!
根據《決定》要求,凡是沒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律禁止食用,但實際上即使在目錄裏的野生動物也未必都可以食用。據統計,我國以供應食品、毛皮、藥用原料、科研試材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約100種。從國家有關部門瞭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進行商業性經營利用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大致有54種。這些不能吃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綱”分類,其中“獸綱”有14種,包括貉、水貂、果子狸、野豬、梅花鹿、馬鹿、花鼠等;“鳥綱”有25種,包括非洲鴕鳥、火雞、鵪鶉等;“爬行綱”有6種,包括巴西龜、鱷龜、中華鱉等;“兩棲綱”有4種,包括中國林蛙、黑龍江林蛙、豬蛙、虎紋蛙等;“蛛形綱”有1種,為蠍子;“昆蟲綱”3種和“多足綱”有1種,為蜈蚣。

我們熟知的水貂、狐狸、貉子等毛皮經濟動物,它們既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又是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但是它們是不能被食用的,而是作為商業性經營用途。
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是否要“一刀切”?
近日,《焦作日報》刊登的一篇新聞, “一刀切!不商量!兩窩點被端,焦作查扣涉案野生動物741只 !”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在博愛縣的一個農家院裏,正在給銀黑狐、貉餵食的48歲男子原某被焦作森林公安帶走,他馴養繁殖的149只銀黑狐、436只貉被查扣。據查,銀黑狐、貉均為“三有”保護動物。原某被警方帶走的原因是在未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貉種苗、銀黑狐進行馴養繁殖,涉嫌非法馴養繁殖“三有”保護動物,因為同樣的原因控制了原某的朋友劉某,並查扣馴養繁殖銀黑狐29只、貉127只。
基於原某、劉某二人未辦理可證而進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的行為,焦作森林公安的查處做法是正確的,而且在疫情當下,查扣其所馴養的野生動物,也是必要之舉。但是,《焦作日報》這個所謂的“一刀切,不商量”的説法,可就是值得商榷了。

在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尚無定論的時候,“一刀切”的做法非常容易造成對某一產業毀滅性的打擊。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表示,“法律是一種利益平衡,為保護一種利益損失另一種利益,在沒有做好平衡的情況下會引發新的問題。”而且,“一刀切”的做法也是粗暴的、不切實際的、或者説是懶政的一種表現。前段時間,為了加強防疫措施,一些地方實施的挖溝斷路、辱罵封門、埋殺寵物、抬着麻將桌遊街示眾等等做法,都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刀切”的所謂“硬核”防疫方式,不僅不利於防疫工作,反而給廣大人民羣眾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該何去何從?
新冠病毒疫情發生以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實施了最為嚴格的野生動物管控系列措施。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和養殖動物的異常死亡或者疫病等,明確要求各地對所有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實施封控隔離,停止一切野生動物上市交易和運輸等活動,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等。
國家林草局局長張建龍表示,將對有關法規制度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對配套法規、制度不健全或與《決定》不相符的,爭取立法機關及早進行修改和完善。加快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擴展保護管理範圍,推進《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修訂,抓緊制定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專用標識等配套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也要爭取地方立法機關及時研究修訂地方保護法規,提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規範化水平。這意味着,全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交易、流通和消費市場將迎來有史以來最為劇烈的影響。
一些業內人士建議,國家應評估出台養殖技術成熟、適合人工飼養的動物名單,規範檢疫標準,允許這類物種進入市場,做到合法來源可追溯。市場普遍的觀點是,對於養殖技術成熟、檢疫標準完善、馴養流程規範、嚴格遵循科學化繁育標準的飼養,是可以實現養殖與防疫平衡的,而且倒逼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全面規範升級,對整個產業未來發展來説也是一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