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16條反對意見_風聞
西方朔-2020-03-02 06:17
@郭蓬蓬轉一位北大畢業搞金融的好朋友對司法部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16條反對意見】
對於司法部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16條反對意見】
1、反對第四條,應有對應的懲罰細則,觸犯哪些法律或條例,需要取消永居,公式並收集意見建議後加入本條例中施行,不應交由主管部門自行認定。
2、反對第八條,應先制定評估制度,並且同樣經過公示,全民提意見建議,確定之後再發布本條例。
3、反對第三十五條,外國人想要永居,融入中國需要依靠他自身的努力,不應由政府,單位,社區承擔額外的負擔。
4、反對第三十八條,既然不是中國籍,必須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居留權和就業權不能混為一談!
5、反對第四十六條(二)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不應只給予處分,必須追究瀆職罪甚至叛國罪!
6、反對第四十七條 罰款上限太低,應該每個案例罰款一百萬以上無上限,且不應只處以罰款,嚴重者應追究瀆職罪直至叛國罪
7、反對第四十二條,永居外國人必須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計劃外子女必須處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教育只應對本國公民開放,隨遷子女上學必須繳費!
8、反對第四十三條,不應為永居外國人單獨制定配套措施,應一律參照外地户籍標準實行!不能搞外國人外地人區別對待!
9、反對第十七條,十八條,任何外國人必須單獨申請永居單獨審核,不能搞鏈式申請,不得因親屬關係自動獲得永居權!還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比如子女人數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從一夫多妻制國家來華的,必須確保其家庭關係符合中國法律法規才可以考慮其居留申請!除非經全國人大審議認定可以例外的!
10、建議將十一(一)改為(一)為中國科技、教育、衞生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文化體育難以客觀衡量容易出現濫竽充數,渾水摸魚的案例。
11、十一(三)為中國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太過寬泛,考慮到公益事業本身經常有利益輸送,弄虛作假行為,建議取消。
12、反對第二十條,必須通過中文(普通話)的聽寫讀考試才能申請,以便管理。任何在原籍國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許申請,以往有強姦罪在我國當外教時繼續犯罪者,有詐騙犯在我國展開新一輪傳銷組織者。
13、在國內外發布有侮辱我國言論,或者有犯罪記錄,在我國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因刑事犯罪判刑者,立即取消永久居留權! 如果不加上這一條,説明這個條例制定目的有很大問題!
14、反對第十九條,“其他正當理由”的概念太過寬泛,隨意性太強。“投靠我家親戚”等理由算不算是正當理由?這個“正當理由”由誰來界定?在執行過程中如何把握政策尺度?
15、靠和中國女人結婚就能取得永久居留權?這消息傳回非洲,估計整個非洲的黑人都要來中國了。呵呵,騰籠換鳥啊,原來這就是計劃生育的目的。
16、一個搞計劃生育的國家沒資格接收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