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國人永居條例:請三思、三思、再三思!_風聞
铭华堂-敬请关注“铭华堂”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重磅分析2020-03-03 20:53
2月27日,司法部官網發出新版《外國人永居管理條例》。由於是新冠疫情的特殊時期,隨即引發了網絡的洶湧民意。
為何會在網絡上引起非常大的反響,銘華君覺得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則需要把握:
申請永居的外國公民,**國民待遇不應明顯高於本國公民。**永居的對象應該先以外國籍人羣中,掌握高技術的高知人羣為主要目標羣,**理應設立較高的永居獲取門檻。**立法過程應該更為周延,應設法讓民眾參與充分、深入的討論。
換句話説,管理條例應以國家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引導國外優秀人才為中國發展與技術進步作出貢獻,並進行管理和法令法規。
所以細細探究這一版本的徵求意見稿,銘華君發現了不少值得探討的地方:
Question1:中國需要怎樣的永居羣體?
其實這個問題一點也不難回答,根據各國實踐,一個較為樸素的認知是:永居羣體大概率應該是高素質、具備一定經濟能力,且能夠為中國發展貢獻才智、並帶來先進技術的那個羣體。
不然,那就是難民了。
但很顯然,**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且尚未實現完全統一,根本不需要難民。**而且自身經濟能力也無法承擔難民帶來的經濟、文化、宗教、政治等多重衝擊。
所以,如果僅僅為了管理難民,中國應出台《難民法》草案,而不應是《外國人永居管理條例》。
當然,即便有《難民法》,也不見得一定很有用。德國總理默克爾為了接納難民,引發了本國民眾的強烈抗議,甚至歐洲還有言論稱:是難民問題加速了歐洲的分裂。歐洲各國的反難民遊行,一直此起彼伏,不斷造成社會動盪與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
所以,對於永居羣體的定義,自然應該高標準、嚴要求。最起碼,不能低於京、滬的落户要求。
銘華君認為,這個要求並不過分。
而且,中國的確應該借鑑歐洲、美國、澳洲等移民國家的優秀經驗,甄別並吸引真能為中國所用之人才,並將可能的危險拒之門外。
譬如從2021年1月1日起,英國將正式實行澳大利亞式績點積分制移民系統,並非常歡迎高技術移民到英國工作。
也就是説,自英國正式脱歐之日起,英歐之間的自由流動(free movement)將終止,歐盟公民在進入英國時,必須經過與非歐盟公民一樣的審核程序。
這個被鮑里斯在演講中多次提到的**“澳大利亞式績點積分制移民系統”**,究竟如何操作呢?銘華君給大家做個簡要介紹:
澳大利亞有兩套移民系統,分別是 僱主提名系統和績點積分系統。前者允許企業為僱員提供擔保,後者則需要根據移民者的英語水平、以及他們填補所需職位的技能打分,高分優先。
績點積分系統最有説服力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這個制度確保移民在經濟上有自立能力,不會對國家的就業,財政和社會福利造成負擔。
第二,基於教育背景,語言能力和技能的打分系統,對申請者來説,是比基於血緣或基於慈善理由更為公平的。這有利於國家引入高技能人才。
尤其是研究其教育背景的加分規則,這個系統的設計本來就偏向在移民目的國接受了教育的外國人。
譬如説,如果一位法國人在清華大學從本科唸到博士,而另外一位美國人則是教育背景完全與中國無關,在同等條件下,我們也會傾向於讓法國人優先獲得中國的永居權利。
中國的各種資源相當緊張,不讓移民的失守而導致加重中國的人口負擔,這的確是長期經歷了計劃生育痛苦的中國社會應有的基本政策方向。
胡錫進,環球時報評論
胡主編確實在這個問題上講到了重點:中國長期堅持計劃生育,如果單單從補充人口的角度來推進永居制度改革,並不能服眾。
因此,永居制度的改革,理應朝向吸引高素質、高技術羣體的方向更為合理,而不是相反。
Question2:中國版的永居條例是否門檻太低了?
其實這是一個熱點話題。
例如現在廣為討論的第十九條: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什麼叫“其他正當理由”?“熱愛中國”、“熱愛中國文化”算不算正當理由?
這看起來像是一條兜底條款,但太過模糊不清。
講一句實在話:公司法務在審查商務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將類似的表述加以批註修改。但為何會出現在國家級的法規徵求意見草案中?
另外,第十七條規定了可以通過婚姻取得永居。
這一條其實最值得商榷,因為在銘華君看來,這一條的規定可能會引發爭議。
任何國家的移民實踐都證明:**申請者當中,存在大量騙婚行為。**因此對於實質婚姻的審查,移民局有相當嚴格的規定。譬如英國就對於假結婚騙取身份的行為,採取了嚴厲打擊的態度,且破獲了一些窩案。
另外,對於中東地區,部分非洲地區存在一夫多妻制的國家,應如何審查實質婚姻情況?草案中也沒有任何規定。
更令人擔憂的是,依據第十七條與十八條的規定,不僅配偶,連未成年子女都可以通過該方式鏈式申請永居,更進一步的是,依據四十二條規定,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
以史為鏡,遠有五胡亂華,過快吸收文化背景完全迥異的外族人口,必然面臨大量不易化解的民族矛盾;以歐美人口結構為鏡,種族亂象已現端倪,非常值得警惕。
因此,歐美各國在人口引進的過程中,至少都有語言考試。英國甚至規定,如果不通過相應等級的語言考試(Life in the UK),就拿不到永居。
但更令人不解的是,中國似乎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要反其道而行之。例如“貼心”的第三十五條規定: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從“服務”這個字眼來看,大概率是免費的。
財政上很沉重、心情上很沉痛。
我國經濟尚正在艱難轉型的過程中,各類資源,尤其是本國應用於民生的財政,以及相關資源均異常緊張,引入外來人口是否會加劇資源緊張?會不會加重人口負擔?尤其是教育資源,醫療資源,住房資源,原本就不富裕的優質資源,會不會因此而受到擠佔?
中國不是移民國家,失敗的移民政策會危及國家社會治安與保障體系,我們必須時刻對此保持清醒的頭腦。
而且,還有一些令人不解的規定。
譬如第四十一條:規定永居者即便無工作,也依然可以享受社保、醫保、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一個外國人依第十七條的婚姻關係而拿到永居,在中國長期不工作,也沒有任何貢獻,TA可以享受一應俱全的社保、醫保和養老保險嗎?
這是一個關於社會公平的基本問題。
尤其每年的社保基數不斷上漲,其背景就是中國老齡化不斷加深,而年輕勞動力又不斷減少,社保基金維持正常運作的難度在不斷加大。
對現在的城市80後而言,房貸、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醫療、已然成為了新時期的諸多大山,每個人無不是竭盡全力、蹣跚前行。
對於國人而言,如果從未交過社保,連房產都不能買,社會保障都無法享受到,為何拿到永居的外國人就可以什麼都能享受?
還有第四十條,關於購買商品房的規定: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繳存地時,可以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永居的外國人,是否一體適用限購措施?是否有社保與公積金的繳存年限?拿到永居之後是否購房無限制?或是多套房的利率跟本國人一樣?建議該條應該達到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的國人標準。
此外,由於永居的外國人還具備他國國籍,為了防止在境內的資金大量轉移到國外,公積金應該禁止提取,而僅能夠實現地區間的轉移。
另外,從這次新冠疫情得到的啓發來看,申請永居的外國人是否身體健康,必須要提到相當重要的程度上。
銘華君翻閲了一下2004版本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申請人必須“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且2004版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衞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衞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新版條例的第九條,則模糊多了: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公開方式,統一發布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所需材料、手續以及辦理流程等審批政策信息。
那到底是需要什麼材料和手續呢?需不需要證明自己健康、沒有犯罪記錄?至少在這個條例裏面是沒有明文規定的。
至於銘華君特別想提到的,就是第三十九條與第十一條。
簡單來説是什麼呢?就是根據第十一條,你如果在做公益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申請成為永居資格!雖然,我們並不清楚**“公益”到底是指什麼**,以及怎樣才算是**“突出貢獻”**。
銘華君想起來今年一月份的真實案例,就是“貴州43斤女大學生”。21世紀經濟報道,某慈善平台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多募集了40萬元。總額百萬的善款,只轉給吳花燕2萬元用於治療,同時收取6%作為執行成本,引發社會關注。
對於像是這樣的事件,一段時間以來可以説層出不窮。國內神仙已經夠多了,我們還要請國外的神仙來插一槓子嗎?
在進一步,如果在國內積極號召捐款做“慈善”的,就是拿着永居的外國人,他們是否還能夠根據第三十九條,完税之後將做慈善所得匯往國外?這會不會為轉移資產構建一條可能的通道?
建議有關部門一定要從資金管控的國家安全高度,對這一條所可能引發的問題,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此外,對於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這些並非國家急缺的高精尖人才,無需納入申請條件範圍。第十五條對申請人連續工作時間及實際居留時間要求過短,對工資性收入的要求過低,將會使得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激增。
一個最形象的推論就是:第十五條的存在,**可能會使得在義務做小生意的外國人,更加便利和名正言順的取得中國永居,**而這些人其實並不符合高技術人才的需求。
最後一條銘華君認為非常值得探討的,就是第三十三條的“五年條款”。
為何允許被取消永居的外籍人士,還能每隔五年再度申請一次?這是讓人費解的。被取消永居,就説明此人不合適在中國居住,或是與中國的國家利益發生衝突,亦或是對中國產生了潛在的危害,才被取消了永居權。
僅僅五年時間,就能讓上述因素完全消失嗎?
因此銘華君認為,如果外國人一旦被取消了永居,不管是何原因,應該一律終身禁止再度申請。
Question3:如何妥善處理新版《外國人永居管理條例》?:
如何妥善處理新版《外國人永居管理條例》?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改革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以在銘華君看來,我們不能故步自封關起門來自説自話,但更不能無設防的打開國門。
因此,移民管理這一步需要改革,但應該慎之又慎。尤其中國也是民族眾多,也非傳統移民國家,在移民管理方面的經驗接近於零。因此對於這柄雙刃劍,應該儘可能斟酌再斟酌,寧可開始的步伐邁的小一點,但紮實一點。
銘華君特意研究了一下管理條例的立法程序:
從這次的的意見徵求稿來看,應該是行政法規草案。所以銘華君認為比較妥帖的路線圖是:
暫停目前的徵求意見流程,全國各部門以抗擊疫情,恢復經濟動能為第一要務。將立法流程由行政部門審批,人大報備,改為人大實質審議,上升為全國性的統一法律指導文件。此舉意在提升立法的嚴密性,引導民眾對移民政策進行深入討論。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地區實行試點操作。由於上述地區等對外交往較為密切,引入外籍專家人才需求比較旺盛,試行之後總結經驗及規律,將修訂版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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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華君
2020年3月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