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肺炎算恐怖信息嗎?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7737-2020-03-03 20:34
近日,廣州白雲機場客服熱線接到一男子電話舉報,稱其女友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準備搭航班飛外地。警方迅速在酒店內找到該女子,並對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採取了隔離觀察與新冠病毒取樣全套檢測措施。經檢測,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新冠病毒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經審查,男子劉某供述因女友鬧分手要回老家,其為了拖延時間挽留女友,便編造虛假舉報信息。警方已依法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的嫌疑人劉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無獨有偶,內蒙靳某某因咳嗽就診時謊稱近期從武漢歸來,致多名就醫人員害怕而離開。在醫護人員帶其前往發熱門診的路上逃離,經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後靳某某也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訴。
上述案件的關鍵在於編造自己或他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刑法上的恐怖信息。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美國911事件之後刑法修正案(三)所規定的罪名。“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謂恐怖信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過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認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如果把感染新冠肺炎理解為重大疫情,上述案件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似乎沒有問題。
然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條款後增加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新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類虛假信息從虛假恐怖信息中單列出來。編造虛假信息罪無論是基本刑還是加重刑,都比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罪要輕。
那麼,2013年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否就因為立法機關所增設的罪名而自動失效呢?
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仔細審讀這兩個罪名,你會發現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傳播途徑沒有限定,編造的恐怖信息也在“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之後用了一個“等”來進行兜底,但是編造虛假信息罪的傳播途徑僅限於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所編造的信息也嚴格限定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類,其後無兜底條款。
因此,不少司法機關都認為,如果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疫情自然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以編造虛假信息罪論處,但是如果採取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以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前文所提及的直接致電機場客服電話或採取口耳相傳的方式來傳遞信息,則依然要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廣東與內蒙兩地的司法機關顯然也採取了這種立場。
但是司法實踐中的這種做法並不恰當,明顯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
與其他方式(如口耳傳播)相比,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編造虛假的疫情的傳播效果要大得多,社會危害性自然更大,但是這僅僅構成較輕的編造虛假信息罪,而社會危害性相對小的行為反而構成更重的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罪。這顯然與民眾樸素的正義感相違背,也會導致罪名之間的嚴重衝突,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所提倡的輕罪輕刑,重罪重刑的精神。
同時,立法機關之所以增加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並將虛假信息嚴格的限定為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也正是希望對之前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過分擴張予以限定。立法者的苦心孤詣不應被隨意忽視。
從體系解釋的角度,恐怖信息必須和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具有等價值性,而這三類威脅都是恐怖極端分子在實施恐怖襲擊時會採取的手段。雖然疾病也可能成為一種生化攻擊的武器,但是自然界原發的疫病並不能等同於爆炸威脅、生化威脅、和放射威脅。
在刑法中,恐怖信息並非單純讓人感到恐怖的信息,否則它的範圍就沒有邊界。學校傳聞有厲鬼出沒,宿舍風聞滿是蟑螂,雙黃連傳説脱銷,這些事情似乎都會讓人感到恐怖,但這能屬於刑法中的恐怖信息嗎?
人類唯一應該恐懼的是恐懼本身。疾病讓人恐懼,但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狹,必須有所超越,有所引導,否則司法就會成為一種情緒化的表達,不僅無法幫助人們擺脱恐慌,反而會放大這種恐慌。聯想到個別地方對於民眾不帶口罩就行拘留,這種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到底是基於法律的理性,還是屈從於民眾的恐懼呢?這是減少了恐慌,還是製造了更大的恐慌呢?我們知道大部分公眾所佩戴的都只是普通的醫用口罩,從科學上來看,這種口罩並不能有效預防自身感染和阻止病毒傳播,很多時候只起到心理上的安慰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對於不戴口罩的人一律處罰並無科學上的合理性。
**因此,刑法中的恐怖信息並不等同於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恐怖信息。司法雖然要尊重民意的表達,但又需要超越民眾的偏見。感染新冠肺炎不是一種罪惡,患者也並非人羣中的異類,輕易地在病患或疑似病患身上貼上恐怖信息的標誌,不僅是對病患的污名化,更會造成社會的撕裂和人羣之間的敵意和仇恨,進而導致更大的恐慌。**這其實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將虛假疫情從虛假恐怖信息中單列出來的一個重要理由。
**當然,這並不意味本文最初所提及的兩個案件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治,而是説他們所傳播並非刑法意義上的恐怖信息。**比如,如果他們的行為造成航班晚點、人員隔離,導致公私財產蒙受較大的損失,可以考慮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量刑。司法機關不應無視立法的必要約束,援引一個已經自然失效的司法解釋,再套上一個非常模糊缺乏邊界的術語。
**法治的一個不變的命題在於對權力的限制,越是緊要關頭,越是要堅守法治精神,避免權力因民意恐慌的遷而為所欲為,否則社會的失衡將不可避免。**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充滿着各種誘惑和試探,無數條岔路、小徑和交叉路口,每一次小的動搖都可能誤入歧途。現在,我們就站在這樣的岔路口上——恐慌隨着病毒的傳播而蔓延,人與人的隔膜與敵意突然放大,究竟是要恪守人性尊嚴的底線,還是防水防盜防親友?是要依照法治的精神節制權力、克服恐慌,還是放任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便宜行事?我想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唯有依法抗疫,我們才能防止這場醫學上的瘟疫蔓延成社會性的瘟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