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我們繼續閲讀結婚和依親移民條款_風聞
宁南山-宁南山官方账号-2020-03-03 10:03
來我們繼續閲讀結婚和依親移民條款。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我們和04年的《辦法》對比下,
當時的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税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税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週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週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我想説以下意見:
04年的辦法和2020年的條例,結婚和依親條款基本沒有變化,都是和中國人或者在華外國人結婚五年可申請永居,一樣有子女和父母投靠條款,相比04年版本,本條例規定只是更加細化,看起來似乎沒啥問題?
但是其實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第一點是2004年我國只是一個人均GDP只有不到1500美元的國家,對外國人定居的吸引力不高,而2019年中國人均GDP已經突破1萬美元了,高鐵網絡,通信網絡,電力網絡等比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還要好,治安水平也比當年大幅提高,有印象的人應該還記得2004年的廣州火車站治安是什麼樣,而現在中國的吸引力早已經今非昔比。
第二點是在中國的外國人數量也比當初大幅增長,以留學生為例,2004年來華的留學生人數只有11萬人,而2018年在華留學生人數已經達到了49萬人,其他如經商,工作的外國人數量也大大增加,現在中國到處是外教,廣告模特,外國網紅,酒吧樂隊歌手,娛樂表演的外國人,小縣城見到老外也不稀奇了。
第三點是不只是數量,來華外國人的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僅以留學生為例,2004年來華留學生前十位為:韓國43617名、日本19058名、美國8480名、越南4382名,印度尼西亞3750名,泰國2371名,俄羅斯2288名,德國2187名,法國1954名,尼泊爾1495名。來自非洲的留學生僅佔2%,來自南亞地區:巴基斯坦的留學生僅佔0.8%, 來自印度的留學生僅佔0.7%,孟加拉幾乎可以忽略。
2018年來華留學生的比例,南亞三國:巴基斯坦猛增到5.7%,印度增加到4.7%,孟加拉增加到2.2%,合計12.6%
非洲則猛增到16.57%,來自發達國家的留學生比例大幅下降,來自貧窮落後地區的留學生比例迅速上升。
我認為來華經商和工作的外國人的結構變化,一樣是類似的呈現發展中國家比例上升,發達國家比例下降,以經商為例,義烏和廣州形成的外國人聚集區就是典型。
我們也很容易用自己的切身感受體會下,以前我們經常看到説外國人金髮碧眼,現在則基本不會有人用這個詞來概括在華外國人了,因此結構發生了鉅變,這個詞已經不能精確的概括。
在以上形勢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想要在華永居的外國人數量大大增加,且還在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對於結婚和依親條款應該是趨於更加嚴厲,因為這些人並不是我國急需的人才,更重要的是,獲得了永居之後還不用遵守計劃生育。
實事求是的説,我國當前對於結婚和依親移民,總體管控還是非常嚴厲的,因為到2018年底我國也才總共發了一萬多張綠卡,大部分還是給精英人才,但是這兩年我國對待移民總體有放寬的跡象,在網上引起較大反響的一個圖片,就是一個廣州的外籍人員和中國人結婚,生育了三個子女,結果不僅在妻子户籍所在地拿到了永居,還成為了宣傳內容。
這讓人有所擔憂結婚移民會大大增加,建議:
1:通過配額制繼續嚴厲管控婚姻和依親移民,把該項目移民人數控制在極低規模,貫徹我國不是移民國家的大原則,2018年和外國人結婚數量總共有33550人,我算了下規模,還可以利用配額等規則和實際情況減少獲批人數,舉個例子,理論上五年後會有33550人提出申請永居,但是實際上,這三萬多人有很大一部分(30%?40%?50%?)會到國外定居,又有很大一部分不到五年就離婚(10%?20%?30%?),提出申請的也會有一部分又不符合(信用良好,生活有保障,居留時間等)要求。
最後再設計配額平均等待時間在10年以上,也就是説100人符合條件,那麼每年就只批不到10個人,在配額裏面可以再設計一套規則,例如申請人裏面高學歷優先,發達國家優先,女性優先,結婚年齡長的優先,收入高的優先,排隊時間長的優先,這些信息都需包含在遞交材料裏面,優秀的不用等10年,差的要等10年以上。
相信在這平均十年的等待時間裏面又會有離婚或者其他情況(出國定居,死亡等)發生,導致實際人數進一步減少,要把人數控制在每年幾百人的規模。
2:通過和中國人結婚申請永居的,必須計劃生育,否則不予批准,已經批准的立即取消。
對於在等待婚姻永居配額的,可以用簽證的形式解決,例如對於邊境地區的通婚,可以通過發放容易獲取的“邊境工作籤”的形式,讓夫妻雙方在中國邊境地區可以工作和生活。
然後是對“一人移民,全家移民”的意見,主要是對第十七條的結婚,子女投靠,老人投靠三個條款進行修改,因為三個條款都規定了在華永居的外國人可以為其外籍配偶,外籍子女和外籍老人申請永居。
此條建議修改明確,一個外國人,只有在他是是通過本條例的以下條款獲得的永居的情況下,才具備可以為其配偶和子女申請永居的資格,實現全家移民。
第十一條突出貢獻由省級部門推薦條款;
第十二條國際知名條款
第十三條緊缺高級人才並且技術型企業推薦條款
第十五條博士學歷和社平工資3-6倍條款
第十六條投資移民條款
也就是必須排除第十七條的通過結婚和依親獲得永居的外國人。
另外非常顯然的,第十五條的標準明顯低於其他條款,並且不需要政府或者企業推薦,我的上一條微博已經對十五條進行了分析和修改建議,這個十五條也是04年版本沒有的條款。
建議"一人移民,全家移民"不僅要排除第十七條的結婚和依親移民,也要排除第十五條。
這會不會對第十五條的博士不公平呢,並不會,他自己已經有永居了,因為他和中國人結婚就無所謂子女配偶移民的問題,如果他和外國人結婚,想子女和配偶移民中國,可以通過十三條的技術型企業推薦高級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或者其他條款進行。
如果都達不到要求,説明這個博士水平還是不高,給他本人永居已經很寬鬆了,不應該讓其全家移民。
把一人移民全家移民限制在外國精英和稀缺人才,同時這些精英和稀缺人才的外籍子女和老人,不再具備繼續讓外籍配偶和子女投靠獲永居的資格。
另外建議刪除第十九條,或者進一步明確細化究竟什麼是正當理由。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最後,無論給不給永居,外國來華人數每年都在不斷增長,在華常住外國人規模肯定在幾百萬人了,畢竟光是留學生就有差不多50萬人了,2020年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會給出答案。
在外國人來華人數不斷增多的情況下,我國還在繼續搞計劃生育意義不大了,應該完全放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