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_風聞
演正-2020-03-05 16:30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外國人永久居留的管理不能等同於中國公民的管理,應充分考慮該舉措對我國人口結構的影響,應充分考慮中外國情差異,避免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風俗、倫理、觀念、習慣、信仰大量湧入中國造成衝突以及潛在風險。不能拿秦國吸納六國人才成就大業為喻,六國都是周朝的封國,都承襲周朝的禮儀上百年,都以華夏身份為榮,以蠻夷身份為恥。現今的局面毫無可比性,無視、歧視、敵視中國的外國人並不少見。外國人進入中國不會平均分散在全中國,他們會根據民族、信仰、語言、習俗等因素緊緊聯繫在一起形成圈子,而和中國文化形成隔閡。一個外國人不敢提的訴求,一萬個、十萬個外國人在一起就敢提了。因此對外國人永久居留問題的管理,人數總規模控制應該是核心所在,資金、技術的引入在次要,這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總量控制原則應該在法律上有所保障,是否搞成移民國家應該明確,移民政策要劃底線。
在制定外國人管理辦法時,在對待對外國人的態度上應該定下基調,是我求人還是人求我,這是一個主權問題,關係到未來如何處理、好不好處理一切相關衍生問題的問題。西方世界正在衰落,世界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制度制定者應該有前瞻性大局觀,不可抱殘守缺,認知還停留在幾十年前,一味唯西人馬首是瞻,要樹立民族自信心,時刻不忘爭取本國人民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更不用説在國內事務管理方面的主動權。
以下逐條分析: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意見:作為條例的制定目的,應從長遠和深層考慮,而非一時的管理所需。涉及外國人永久定居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治理問題,除了考慮經濟因素,更應考慮民族、文化等社會因素。不僅考慮當前,更應考慮未來。口子一開就不好收。建議刪除“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第二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和審批,以及對永久居留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意見:非中國公民不承擔相應的公民義務,是否具有天然資格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自覺揹負“服務”義務是否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僅規定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提升服務的説法,《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中則無“服務”一詞,這兩個法規第一條對於制定目的均只有 “管理”的提法,而本徵求意見稿中 “服務”一詞多達9個。渴求有餘,平等不足,公正堪憂。建議刪除“服務”。
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意見:關於外國人永久居住問題的考量,根據歷史經驗,應更多出於安全性考慮,而非經濟因素。對外國人應以管控為主,利用為次。建議刪除“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
意見:對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不應該是在“必要時”,而應該是每年由主管部門提出當年度的配額計劃,特殊情況必須超計劃的應通過特別審批流程。
第八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定積分評估制度。
意見:評估制度應是本條例生效的前提。
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意見:建議把文化和體育去掉。
建議把第(二)款去掉,難道捐點錢就可以嗎?
第(四)款應具體化,明確哪些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確認 “突出貢獻”。
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意見:建議把文化和體育去掉。
建議改為得到我國相關部門、機構認證的成就,而非 “國際公認”,某些所謂 “國際公認”的評選機構的信用已經聲名狼藉。而且此條與逐步樹立民族自信心、爭取國際話語權的需要相悖。
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並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並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意見:第(二)款所列職稱級別應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建議取消第(四)款,僅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即擁有其他幾款所述“主管部門”、 “企業”相等的推薦權?或改為該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以其所在“主管部門”、 “企業”的名義進行推薦。
第十四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衞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意見:具體標準的制定出台應是本條例生效的前提。
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意見:第(一)款去掉,應以工作能力和績效為考量,而不是學歷學位,更不是所謂“國際知名高校”,所謂“國際知名”的教育質量不能長期確保,西方世界正在衰落,制定法規應有前瞻性,不能根據過去的觀念規劃未來。
第(二)至(四)款需要修改,應考量工作能力和績效。
整個本條可以去掉,起草者想要達到的目的可表述為具有優秀專業技能和經驗的外國人,經過所在單位、企業推薦可申請永久居留。
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摺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税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顯著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意見:本條的標準應徵求相關的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意見:建議刪除此條。這種控制為主的法規,制定者自己都沒想好那就先卡着,而不是先放進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託,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批准永久居留資格,並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意見:批准權限設定為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未註明是哪一級,如果是縣級則級別是否偏低,權限和責任是否匹配。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號碼、發證機關、證件有效期等。
意見:應增加“宗教信仰”一欄。
第二十七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意見:建議改為,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時間不得少於5個月,任意連續3個自然年度累計實際居留時間不得少於24個月。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範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意見:把所有的“服務”改為“管理”或以管理為指導思想的措辭。
除加強國情常識學習,建議簽署承諾書,承諾不在公眾場所、辦公場所實施違揹我國風俗、倫理、觀念、習慣、信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