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肖戰事件,娛樂法律師怎麼看?_風聞
法律先生-法律先生官方账号-从这里,连接全世界2020-03-05 14:12
特稿 | 作者 曾雯雯律師
全文2735字
閲讀需要6分鐘
由執業娛樂法的專業律師
從法律角度探討同人文的創作
非常值得一讀
一部以肖戰為主角的同人作品,將他描述為性別認知障礙的女裝男性,涉及Queer content(性少數羣體)及諸多不可描述及充滿爭議的情節,粉圈稱其為**「站街文學」。**
肖戰粉絲怒而舉報Lofter、AO3兩個同人作品平台。唯粉、CP粉、外圈粉、同人粉甚至路人紛紛加入網絡戰,目前纏鬥正酣,已持續一週。
相信大家瓜已經吃的差不多了,此處不再贅述。
這場混戰涉及網絡內容審查和治理、道德倫理和文學創作自由、粉圈經濟和粉絲管理、舉報和網絡暴力、名人名譽和隱私保護等諸多問題,可謂是一個集法學、社會學、傳播學意義於一體的樣本案例。
其他問題我們在此不予置評,本文僅從法律角度,探討網絡爭論的焦點之一**「同人作品創作的自由和邊界」**問題。
01
何為「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日本稱為「dōjinshi」,英文對應詞彙為「fan work」。一説該詞源於日本,也有認為現代漢語中的「同人」源於新文化運動,更有人將詞源追溯至《易經》的同人卦*。
概言之,同人作品在同人圈,通常被認為是志同道合的人(通常是原著或名人的粉絲)以某部原著作品或某位名人為基礎,進行原創或二次創作形成的作品。
包括以知名人物為原型,或借用知名的小説、漫畫、動畫、遊戲、影視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設定、故事背景、世界觀等,對故事情節、風格、類型等進行創作*¹。
02
同人作品創作的邊界
AO3在277事件後在推特上發文
**基於真人創作的同人文學作品,**稱為「Real People Fiction」 ,國內飯圈簡稱為「RPF」或「RPS」*²,這類作品是以真人(通常為名人,即Celebrity or Public personality)。
RPF和其他同人作品相比,在歐美是一個相對敏感的創作類別。某些同人網站,如FanFiction就明確**禁止此類內容,**因為一部分同人內容涉及到性(包括同性愛情或性關係,亦稱為slash fanfiction)、毒品、暴力、死亡等內容,或被認為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invasion of privacy)。
但包括AO3在內的部分同人作品網站是允許發佈該類作品的,通常有“underage”(未成年人)或“creator chose not to use archive warnings”,即創作者選擇不使用作品庫警告)等標籤。
《下墜》作者標註了閲讀警告
此外,RPF作者亦會發出Disclaimer(免責聲明),表明其作品描述的內容並非真實事件等。
以美國為例,此類內容在可能視具體情形的不同,會涉及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free to speech)、侵犯名譽權(誹謗,defamation)、侵犯隱私權中的錯誤曝光(false light)等法律問題的討論。
而關於淫穢內容的判定,美國前大法官Potter Stewart在審理一起淫穢電影案時,説“I know it obscenity/pornography when I see it.”(我看到就知道是否淫穢/色情),這句話被美國最高院高頻引用,也被稱為卡薩布蘭卡測試。
在我國,使用真人作為原型創作作品,如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造成對其人格評價降低,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就此事件而言,如正主肖戰本人認為該涉及“泥塑”(女化)其形象,將其人物設定為性別認知障礙的女裝癖,貶損其公眾形象、損害其名譽,可採取主動維權的態度,向國內外的相關平台發送禁止通知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並按照相應程序完成作品下架;**如情節嚴重,亦可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己方合法權益。
粉絲大可不必對同人網站大舉攻伐,畢竟平台上也有很多合法、優秀的作品。
原型人物(名人)對同人作品的態度
進一步而言,如果使用名人為原型創作的同人作品,也同時使用了其他在先作品。也就是説其是基於原著作品創作的同人作品。
例如,將楊冪的面容通過深度偽造技術換到《射鵰》中,即是此例,這也是大量同人作品的常見情形,則涉及對該原著作品使用的規則。
**通常粉絲自主創作,極少在創作前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其內容的表達形式與原著有着不同程度的聯繫,因而同人作品也經常觸到侵犯原著著作權的雷區。
原著作者或其權利人對同人作品的態度
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權,沒有一刀切的答案,應考慮以下:
**(**1)原著作品是否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成書年代久遠、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通常不會侵犯原作的著作權。例如,今何在的《悟空傳》和《天蓬傳》、周星馳的《大話西遊》在《西遊記》的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創作。
(2)同人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多數同人作品在不同程度上借鑑或使用了原作的人物名稱、形象、性格、設定、關係,或故事背景、主要情節、類型、世界觀等。同人作品是否侵權和其與原著作品的關係程度密切相關:
第一種,**基本沿用原著前述要素的同人作品,**例如完全演繹原著,屬於改編作品或演繹作品,需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
第二種,**同人作品只使用了原著人物的姓名、人物設定等“靜態”元素,**其他設定包括情節走向、人物關係、故事背景、世界觀等與原著有顯著不同且進行了全新創作的,一般情況下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現形式,**作品的人物姓名不具有獨創性的創意表現形式,而作品的創意和設定如缺乏具體的表現形式,通常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原著作品的人物姓名、形象具有較大的市場知名度,同人作品則可能被認定為利用原著的市場影響力,構成不正當競爭。
例如國內**「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訴江南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中,江南的同人文《此間的少年》使用金庸武俠小説中65個經典人名,法院判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188萬元*³。
如原著著作權人將人物角色註冊成商標,且同人作品使用了該等角色,則可能被認定為侵犯商標權。
一個典型例子就是迪士尼,其對版權和商標權的保護非常嚴格,創造的經典動畫形象米老鼠、唐老鴨等均被註冊為商標,因此我們很少看到迪士尼的同人作品出現。
(3)是否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
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體現了《著作權法》兼顧原創作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作的原則。
由於同人作品創作的方式,多為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利用原著部分元素進行再次創作,故而很難歸屬到前述“適當引用”的範疇。
此外,在美國著作權法體系下,除了上述三點之外,還有戲仿作品(parody)或諷刺(satire)的例外。
例如哈佛法學院即有parody的傳統,以某個原著作品為基礎,劇中音樂改編自流行歌曲,以法學院教授本尊事蹟為原型,演繹成新的故事自娛自樂。
互聯網為同人作品的創作提供了廣闊的環境,但同人作品的作者也應在規則之內創作,還應充分考量原著作者及相關原型人物的正當權益保護,不要擊穿規則的底;而同人愛好者們,征途雖在星辰大海,但回家倒車時也不要撞倒鄰居的籬笆。
飯圈專業術語
* https://baike.baidu.com/item/同人/18409643
*¹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fanfiction
*² 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RPS
*³ https://www.sohu.com/a/247788103_9989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