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不應該先討論《永居條例》的立項調查報告麼?_風聞
我真不知道-主动权,就是“高屋建瓴”、“势如破竹”。-2020-03-05 09:52
難道不應該先討論《永居條例》的立項調查報告麼?
看到網上都在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後文簡稱《永居條例》)的各個具體條款,總有一種怪怪的感覺,想了很久,才發現是和現實工作的流程不一樣,一個新的法規條例等出台,難道不是和生活中一樣,先得有個立項報告給大家討論,寫清楚立項的原因,需求性分析等等內容麼?哪裏有設備採購立項不討論為啥要買設備的原因就開始去討論啥型號的設備的?
各個公司的部門立項要寫立項報告,這難道不是精英層的常識操作麼?為啥這個操作到了這裏精英們就忘了呢?
帶着這個疑惑,去看了一下徵求意見的網站,還真沒有立項報告。於是看了一下總則,也就是: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看到了最後一句,制定本條例的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後文簡稱《出入境法》)。於是就又去查《出入境法》,看到了下面這條:
第四十七條 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看了一下,《出入境法》發佈日期是2012-06-30,實施日期是2013-07-01。也就是説,按照我的理解,從2013年到現在,應該是沒有人能夠取得永久居留資格才對,因為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出台嘛。但我又沒法確定這件事情,因為這件事情就應該放在《永居條例》的立項報告的前期情況説明內容裏的,但人家就是不寫立項報告。。。。。
有人會説,這個《永居條例》就是按照《出入境法》的要求來制定的,哪裏需要什麼立項報告的。
我仔細想了一下,這個説法還真是直擊要害,就跟那些仔細分析孫楊是如何違背了人家的規則一樣的直擊要害。。。。
我只想問一句,當年的那些立法者們,你們明知道在《出入境法》中出現永久居留細則,會導致激烈的爭論,故意不寫細則,然後留下一個口子,用這種糊弄人民羣眾的方法來立法,真的好麼?
所以,現在擺在大家面前的問題,不是《永居條例》的細則,而是要求相關部門給出一個立項報告,回答為什麼要弄出一個永久居留資格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