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公佈78頁裁決結果文件,解答了“孫楊案”中的七大問題_風聞
懒熊体育-懒熊体育官方账号-从商业财经角度来解读体育事件,还原一个好故事2020-03-06 13:45
作者| 吳韻晗
來源| 懶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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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3月4日晚間,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了2019年11月15日當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上訴孫楊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公開聽證會的78頁裁決文件。這份文件中較詳細地反映了從2018年9月孫楊飛行藥檢開始,直到最終聽證、裁決的整個過程。

▲CAS發佈的裁決文件首頁。
裁決文件中包含一些此前在公開聽證會以及之前相關公開文件中沒有提及的細節,並詳細解釋了判決禁賽8年的依據及法律條款。也針對孫楊及國際泳聯方提出的對WADA上訴流程、WADA方提出的律師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答和回覆。
懶熊體育選取了自判決以來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並根據這份裁決文件的內容進行了解答。
1.“三位’無資質人員’憑什麼來進行樣本採集?為什麼説當天還有第四個人?孫楊真的用錘子砸了血樣嗎?”
——2018年9月4日那天晚上,到底發生了什麼?

▲判決結果宣佈後,孫楊微博發出的完整血樣瓶。
根據文件的第一部分“事實背景(factual
Background)”的記錄,2018年9月4日晚,當晚共有四名工作人員前往孫楊在杭州的住處進行檢測。一位是興奮劑檢測負責人(DCO),一位女性採血助理(BCA)以及一位男性興奮劑檢測助理(DCA),還有一位身份不明確的人是司機,負責開車將三位送到孫楊處。
三位檢測人員提供的文件為:DCO出示了她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國際泳聯給 IDTM 的通用授權書,DCA出示了他的身份證。BCA出示了一份初級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STQCJN)。
孫楊在現場最開始對文件沒有質疑,他簽署了興奮劑檢測表,並配合提供了兩份血液樣本。血液樣本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並裝在存儲箱裏。此後,孫楊發現DCA試圖給他拍照,孫楊認為這種行為不專業,要求重新看IDTM提交的文件,尤其是DCA的證書。孫楊認為 DCA提供的信息不足,拒絕讓他參與檢測。但DCA是此次測試團隊中唯一的男性成員,因此出現了無法採集孫楊尿液樣本的情況。
隨後孫楊聯繫了隊醫巴震、浙江體育學院醫生韓照岐,他們討論後單方面認為其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因此此次檢測不成立,血液樣本不可以被帶走。根據文件的描述,DCO當時警告孫楊,任何移除血液樣本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未能遵守樣本採集過程,並且這種行為可能會引起嚴重後果。但在運動員的“施壓”(沒有具體寫明是什麼壓力)下,DCO或 BCA從儲藏箱中拿出了裝着樣本的玻璃容器交了孫楊方。(文件原文:Under pressure from the Athlete, the DCO or BCA took the glass containers from the storage box and handed them to the Athlete)當時血液樣本還保持完整狀態,由孫楊方收走。
孫楊指示他的工作人員打破玻璃容器,裝有血樣的玻璃容器被保安用錘子砸壞。孫楊曾用手機上的手電筒提供光線,協助保安。此後,孫楊在DCO面前撕毀了他之前簽署的興奮劑檢查表。
根據孫楊的要求,巴震醫生當晚將情況寫在了一張紙上。這份聲明由巴震、運動員、DCO,DCA和 BCA簽署。所有內容與事件前半段吻合,但之後分離樣本、撕毀興奮劑檢測表的內容並未被提及。
而在最後的證據一欄中,CAS提及,存在檢測地附近的監控錄像,雖然最終沒有公佈,但被作為了回顧此案事實背景的重要證據。
2.“他只是個建築工。”“他們沒有資質。”
——孫楊方反覆提出的檢測人員資質問題,CAS怎麼認定的?

▲孫楊發佈的DCA手寫信中,申明自己是一名建築工人。
在WADA作為上訴方陳述時,提出,檢測與調查的國際標準(ISTI)中,並沒有要求BCA或DCA提供單獨的授權文件,DCO應該在一開始與運動員接觸的時候進行通知,並提供ISTI 5.4.2和5.3.3所需要的文件。
而且,**即使FINA此前對ISTI的分析的概括是正確的,FINA也並沒有支持孫楊沒有違反FINA DC 2.5條(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檢測過程的任何一步)的結論。**主要是由於,運動員對之前提供的血液樣本沒有異議,而且簽署了興奮劑檢測表表示知情。根據ISTI 10.1 條(從運動員身上採集的樣品由樣品檢測機構擁有),即樣品一經收集,即歸國際泳聯授權的檢測機構所有。
孫楊方反駁了WADA這一點,認為WADA不能以運動員對ISTI的解讀是“超技術性的(hyper technical)”為由,不遵守相應的要求,運動員有權要求IDTM條例中的説法,特別是ISTI 5.4條和5.3.3條。

▲裁決文件中寫明的ISTI 5.4條和5.3.3條。
最後的法律條款中,CAS附上了ISTI 5.4.2以及5.3.3的內容:在進行接觸時,監督事務副主任/監護人使用第 5.3.3條中提到的文件向運動員表明自己的身份。”樣本採集人員應有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正式文件,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那裏採集樣本,例如檢測機構的授權書。檢測人員(DCOs)還應攜帶補充身份證件,其中包括姓名和照片(例如:樣本採集機構的身份證明;駕照;健康證;護照或類似的有效證件),並提供證件的有效期。
根據這兩則法律條款,必須提供的是授權書,其他的身份證件為可選內容,需要至少提供一樣,並保證在有效期中。
3.“WADA在上訴時限之後才提起上訴!流程有問題,CAS不應該受理!”
——WADA向CAS的上訴流程有問題?CAS進行偏袒了嗎?
2019年3月22日,孫楊提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提交其上訴狀的最後期限已於 2019年3月20日過期,由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未能遵守這一最後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R51(1)條,該上訴應被視為撤回。
這一條是孫楊方曾反覆提及的,在裁決文件中,孫楊以及FINA方在最後陳述時都再次提及了這一點,因此認為此上訴應當被駁回。
但CAS在文件中詳細介紹了WADA上訴的時間線。FINA於2019年1月3日公佈了對孫楊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第一次審理結果,並判定其並未違反。其上訴時間在宣佈裁決結果後公示,即如果有關聯合會、協會或體育相關機構的章程或條例沒有規定時限,或者沒有事先達成的協議,上訴的時限為收到被上訴的決定之日起二十一天。
根據FINA反興奮劑規則13.7.1條,在收到決定後十五天內,當事方與機構有權提出上訴,並有權在15天內向做出判決的機構索取完整案件文件的副本,提出這種請求的一方應在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 21 天內向CAS提出上訴。而此條中明確規定,FINA可以在訴訟方任意一方限定的21天上訴期之後的21天內上訴,因此根據此案的具體情況,有權代表孫楊方提起上訴的中國反興奮劑機構CHINADA於1月7日獲知了判決結果,可以在1月28日之前上訴,而FINA可以在2月18日之前上訴。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21天限制,指的是當時的案件中,孫楊與FINA雙方的上訴期限。WADA上交的文件中明確寫出了這一點:根據FINA反興奮劑規則13.7.1條,WADA可以在原被告任意一方限定的21天到期後的21天內,或在WADA方接收到聽證會的完整材料的21天內提起上訴。
13.7.1:The filing deadline for an appeal filed byWADA shall be the later of:
a)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the last day on which any other party in the case could have appealed, or
b)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WADA’s receipt of the complete file relating to the decision.

▲判決文件中標出的FINA DC 13.7.1
FINA方此前認為,根據這個條款,FINA和WADA的申述時限是相同的。但仲裁小組最終討論認為,**由於FINA也是審理孫楊一案的原告,因此法條中的“any other party”的情況也適用於FINA,所以在FINA提出上訴的21天期限之後,WADA依然有21天的時間提出上訴,**截止日期在3月11日之前,其案情摘要(Appeal Brief)須在提出上訴的限期後10天內提交,即3月21日。
WADA在2月14日曾首次提出過上訴,但當時WADA表示沒有收到此前FINA判決的完整文件,因此向CAS申請更改21天的期限。針對此申訴,孫楊方認為WADA在1月7日收到裁決結果時,收到了聽證會現場的錄音。不過根據FINA DC 13.7.1條款,錄音並不能作為完整文件。
考慮到WADA提出沒有收到相關文件的申訴,CAS酌情考慮,將提交案情摘要的時間拓寬了20天,到4月10日。WADA於4月3日提交了完整的訴狀和案情摘要,因此CAS仲裁小組認為WADA上訴的操作合情合理。
4.“CAS不讓三位檢測人員參加聽證會,對孫楊有利的證據他們不接受。”
——孫楊的微博,當晚DCA的手寫信上表示可以參與聽證會,但他為什麼沒能出現在聽證會現場?
這個問題涉及到聽證會開始之前,孫楊方的各種行動。裁決文件中提到,2019年6月24日,WADA向CAS提供了DCO和 BCA 的證詞,表明孫楊方的工作人員與他們取得了聯繫,並且“擔心他們的身體和經濟狀況是否良好,以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健康。”(“concerned for their physical and economic well-being, and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ir family members”)他們表示**“擔心如果同意在這一訴訟中作證,他們將遭到運動員或他的工作人員和支持者的某種形式的嚴重報復”。**
9月19日,WADA向CAS提出,本案中發生了針對BCA的恐嚇行為,WADA認為,這一行為是與這一訴訟程序密切相關的人採取的,目的是要影響BCA是否或如何作證。WADA認為這解釋了為什麼BCA不願作證,並要求CAS重新發布命令,禁止任何進一步的恐嚇或披露DCO或BCA的個人信息的行為,並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在回覆CAS有關此事件的問題時,孫楊方否認曾進行過恐嚇行為。這樣的情況在10月30日又出現了一次。
出於種種原因,DCO和BCA選擇了秘密作證。2019年8月13日,DCO承諾於8月26日或前後在歐洲境內某地以保密的方式作證。(the [DCO] has committed to testify by way of confidential deposition on or around 26 August 2019 in a location to be determined within Europe.)10月7日,BCA同意通過視頻接受質詢作證。11月14日,BCA在瑞士洛桑以通過視頻會議宣誓作證,三方律師和專家小組都參與了質詢。
而此案中爭議最大的DCA,則經歷了多次的“糾結”。8月13日,CAS文件中表示,理解DCA沒有提供書面陳述的行為,並希望DCA親自或以電話或視頻方式出席聽證會,希望國際泳聯盡最大努力確保DCA能聯絡到,如果FINA無法與DCA取得聯繫,仲裁小組將在不損害與他有關的證據的價值(如果有的話)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DCA於10月18日通過兩封電子郵件與國際泳聯聯繫,其中包括他事件中個人立場的書面文件(包括英文譯文)。DCA表示不願意提供口頭作證,國際泳聯為他向仲裁小組申請與DCO同樣的保護措施。10月24日,收到 WADA 的意見後,孫楊向CAS提供了2019年10月18日DCA文件的新譯本,其中強調了與FINA提供的譯文存在的某些不同。
2019年11月8日,DCA通過電子郵件向FINA提供了第二份書面聲明。DCA詢問是否可以現在通過電話傳喚他作證。但CAS在聲明中表示,鑑於DCA似乎仍然不願意作證,專家小組不打算強迫他。
孫楊在11月13日對CAS不通過電話聽取DCA證詞的情況表示質疑,對此,CAS回覆稱,仲裁小組表示沒有拒絕聽取DCA的證詞,但仲裁小組認為由於不明原因,就在聽證會前幾天,DCA 突然在某些條件下表示期望出庭,並不合適。
5.“理查德·楊與國際泳聯有利益衝突,他不應該作為辯護律師出現。”
——理查德·楊與國際泳聯存在利益衝突嗎?CAS為什麼允許他作為WADA的律師出席聽證會?

▲WADA方辯護律師理查德·楊
2019年5月29日孫楊方就向CAS提出,WADA方律師理查德·楊過去就職於FINA法律委員會,與FINA存在利益衝突,要求停止訴訟。
CAS的裁決文件中提到,在國際仲裁訴訟程序中取消律師資格的申請限制較多。 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性的干涉一方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權利。因此,判定律師沒有資格的門檻很高。同時,證明存在具體利益衝突的舉證責任在於提出質疑的一方。
仲裁小組認為,孫楊方和FINA沒有提出明確證據,證明顯示理查德·楊過去曾任職於FINA法律委員會。而且,根據FINA的執行董事Cornel Marculescu介紹,**法律委員會通常不參與有關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訴訟,而且據他所知理查德·楊沒有收到FINA有關孫楊案件的任何信息。**而理查德·楊參與起草FINA《反興奮劑條例》而加深的對相關條例的理解,仲裁小組認為與此案無關。
6.“翻譯人員太差了,好多地方都翻譯錯了!造成了他和法庭的誤會才這樣的!”
——聽證會的翻譯究竟是誰提供的?CAS不允許孫楊方更換翻譯嗎?是否存在因翻譯問題造成的誤會?
根據CAS裁決文件中提到的時間線,2019年10月18日,CAS通知原被告三方,應通過商議共同決定一家翻譯公司來提供翻譯服務。孫楊方在10月21日表示同意。
10月31日,孫楊報告CAS,找到了三方都同意的翻譯公司。而且根據CAS文件中對翻譯問題的解釋,據CAS瞭解,是運動員團隊首先挑選翻譯公司和口譯員,再交由WADA和FINA達成一致的。
聽證會過程中,最開始的口譯員的確令仲裁小組不滿,但在下午接下來的時間中,孫楊方“毫不猶豫地”商定了一名新的口譯員,她為其餘的證人作了口譯,效果令仲裁小組和三方都比較滿意。

▲孫楊聽證會現場的第二位“較令人滿意”的口譯員。
此外,**聽證會結束後,經雙方同意,對孫楊的質詢記錄還提交給了一個獨立的翻譯處,這個翻譯處轉錄和翻譯了聽證會期間孫楊的證詞。**在這方面,專家小組感到欣慰的是,運動員在仲裁小組面前的證詞與在國際泳聯興奮劑專家小組面前的證詞幾乎相同。換句話説,儘管在聽證過程中口譯人員很差,但運動員的證詞在這個過程中最終是被正確地翻譯、充分考慮和理解了的。
7.“八年太長了!為什麼判孫楊禁賽八年?”“為什麼沒有取消成績卻禁賽了,是不是有問題?”
——CAS判孫楊禁賽八年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WADA方最終的申訴文件,FINA DC10.3.1條規定,違反FINA DC 2.5條(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檢測的任何部分)的行為將被處以四年的禁賽。違反FINA DC 2.3條(規避、拒絕或不提交樣品收集)的行為同樣是四年禁賽,如果運動員能夠證明違反2.3條的行為並非故意,禁賽期為兩年。而此案中,運動員拒絕提供尿樣的行為只能是故意的行為。
而此前,2014年6月,孫楊曾因其一份檢測樣本中含有曲美他嗪而被判為期三個月的禁賽。因此,在本案中違反第2.3條或2.5條的行為構成第二次違規。根據FINA DC 10.7.1(c)條,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禁賽期應該乘以兩倍。
在CAS最終的審理結論中,仲裁小組認為,IDTM 的樣本採集人員遵守了ISTI規定的所有要求。同時,沒有完成尿液樣本採集過程並不會對血液樣本採集過程產生影響,在這一過程中,DCA不需要也沒有發揮任何作用。而且在此之前,孫楊已經提供了血液樣本。
並且根據多方證詞及證據,DCO已經反覆向孫楊確認了“你是否知道這樣會造成拒檢的嚴重後果?”根據FINA第一次審理過程中提出的“現場太吵鬧,可能被忽略了”這樣的説法,CAS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是由於孫楊當時的一些行為導致的,因此責任在於孫楊。
最終仲裁小組商討的結果為,該運動員不能證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絕興奮劑檢查。“篡改或試圖篡改興奮劑檢測中的任何部分”的行為成立,仲裁小組認定孫楊違反了FINA DC 2.5條準則。雖然根據FINA DC 10.5條(基於無重大過失或疏忽而縮短禁賽時間)或第 10.6 條(基於過錯以外的其他原因取消、減少或暫停禁賽)兩條準則,孫楊的禁賽時間或許可能縮短,但根據具體情況,仲裁小組認為這兩條準則對他不適用。最終判決基於違反FINA DC 2.5條要求的四年以及2014年的禁賽史,孫楊將被禁賽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