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開庭前的436天裏,孫楊團隊都做了些什麼?_風聞
懒熊体育-懒熊体育官方账号-从商业财经角度来解读体育事件,还原一个好故事2020-03-06 11:11
作者| 萬雨芯
來源| 懶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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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宣佈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之後,又公開了關於“孫楊案”長達78頁的仲裁報告。
這份裁決書中透露了很多本案的詳細信息,特別是從2018年“拒檢”事件發生到最終審理開庭,孫楊團隊在中間的436天進行了很多工作,在此之前,因為沒有足夠的信息,我們很難對這一過程進行系統的梳理。
而通過對時間線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到,在最終仲裁開庭前,孫楊團隊都進行了哪些應對工作。
一切回到2018年9月4日那天晚上。國際泳聯授權的興奮劑檢測機構IDTM公司對孫楊進行了一次飛行藥檢。但在檢測過程中,因為尿檢官的授權資質和血檢官非法跨區域採血等問題,孫楊與興奮劑檢測人員無法達成一致,最終負責檢測的主檢官沒能帶走孫楊的血液樣本,尿液樣本也沒有進行採集——這也成為整個“孫楊案”的開端。
事發後,負責收集樣本的IDTM公司在9月5日立即向國際泳聯反映了這一事件。緊接着,9月6日孫楊團隊起草文件,向國際泳聯對此事做出了書面解釋,並表達了對IDTM採樣人員的強烈不滿。
之後,國際泳聯在9月19日下發正式通知要求孫楊就IDTM未能採集到所需的尿液和血液樣本做出解釋。一週之後,孫楊團隊向國際泳聯提交了一份聲明,重申了拒絕檢測的原因是檢測員不具備資質。
孫楊團隊認為,採樣機構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員中的兩位(血檢官和尿檢官)缺乏《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ISTI)中強制性規定的、樣本採集人員所必須具備的授權,因此當晚的檢測工作是在不恰當的基礎上開始的。而這一觀點也是孫楊團隊在此後的一年多時間內一直秉持的觀點。
10月5日,國際泳聯首次以“拒絕或者不服從興奮劑檢測流程”為由宣佈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作為回應,孫楊方之後提交了大量的書面辯護材料給國際泳聯,當然其主要的論點還是圍繞前述ISTI的規則。
近3個月之後,國際泳聯在2019年1月3日宣佈,孫楊“沒有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其理由和孫楊團隊之前一再聲明的一樣——來自樣本採集機構的“官方授權文件”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樣本採集機構、相關官員和運動員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繫。
不過,國際泳聯也在這次宣判中表示:“對該決定的任何上訴均可在收到完整合理的判決後21天內提交給CAS”。這也就為之後WADA的上訴埋下了伏筆。
2月14日,就在西方的情人節這天,WADA正式向CAS就國際泳聯對“孫楊案”的裁決提出上訴,並任命英國律師貝洛夫(Beloff)作為仲裁員。
WADA認為,IDTM的檢測人員是合規的,因此孫楊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藥檢。(詳細爭議解讀可參閲:《親歷孫楊案公開聽證:規則理解是裁決關鍵》一文)
2月的最後一天,孫楊團隊任命英國皇家大律師Philippe Sands擔任仲裁員,**隨後於3月11日對WADA方面任命的仲裁員貝洛夫提出申訴質疑。**一週之後,WADA要求CAS駁回孫楊方面的對其仲裁員貝洛夫的申訴。
3月22日,在提出針對貝洛夫的申訴後,孫楊團隊向CAS再次上訴,這次上訴的內容是:由於WADA未能在規定期限(3月20日)前完成申訴程序,其申訴應該被判無效。同日,國際泳聯也贊成孫楊方面的觀點,認為WADA的申訴應該不予受理。
不過CAS在經過近半個月的研究分析之後,先後駁回了孫楊團隊和國際泳聯的前述兩項訴求。
兩次申訴均被CAS駁回,孫楊團隊仍然沒有放棄對貝洛夫的質疑。5月27日,在收集到更多相關信息(具體信息報告中未披露)之後,孫楊團隊再次對WADA任命的仲裁員貝洛夫提出質疑,並在兩天之後申請CAS取消WADA所聘律師理查德·楊(Richard Young)在此案中的辯護資格。不出意外地,WADA也採取了相對的措施請求CAS駁回孫楊團隊的申請。
6月11日,孫楊團隊告知CAS,他們已經在5月31日向瑞士聯邦法院(SFT)提交了關於此案的擱置申請,並請求暫緩審理此案,直到瑞士聯邦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不過該訴求又被CAS駁回,理由是“基於無法控制的因素而推遲案件的審理是沒有道理的”。
就在此時,關於“WADA的證人DCO和BCA受到恐嚇”的消息傳出。6月24日,WADA向CAS提供了DCO和 BCA 的證人證詞,表示孫楊方面的工作人員與這兩位執行孫楊那次藥檢的檢測人員取得了聯繫,對他們及其家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是否良好進行了關切”。
這被WADA認為是孫楊方面在對其證人進行恐嚇的證據,因為就在不久前的6月20日,孫楊團隊向CAS提出要求,若要進行公開聽證會,IDTM的4名相關人員DCO、DCA、BCA和一名測試協調員必須出席公開聽證會,否則他們的證詞應被判處無效並被刪除。WADA表示,“擔心如果他們同意在這一訴訟中作證,他們將遭到(孫楊)或他的隨從和支持者的某種形式的嚴重報復”。
但孫楊團隊和國際泳聯都否認了“恐嚇”這一指控,但孫楊向CAS證實,他的母親確實曾與BCA和DCA接觸,但目的是“收集有關案件的信息,並向他們尋求幫助”,但她從未試圖恐嚇和或威脅他們。
時間來到7月。經過孫楊團隊的多次質疑之後,WADA宣佈任命新的仲裁員羅曼諾(Romano Subiotto)來代替之前的貝洛夫。而貝洛夫已經明確表示,自己的主動退出完全是為了幫助迅速舉行聽證會,而不是因為孫楊團隊的質疑產生了任何效果。
7月12日,國際泳聯游泳世錦賽在韓國光州舉行。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15版)》第13.1條,在CAS下達裁決前,被上訴的決定(國際泳聯有關孫楊沒有違規的決定)有效性不受影響。因此,孫楊不受CAS上訴程序影響,正常參加了本次的光州世錦賽,並獲得200米自由泳和400米自由泳的金牌。
但在世錦賽上,澳大利亞選手馬克·霍頓(Mack Horton)和英國選手鄧肯·斯科特(Duncan Scott)在兩項頒獎儀式上都拒絕與孫楊握手、合影,孫楊在下台後還與斯科特有過激烈的“言語交鋒”。不過時候雙方都受到了國際泳聯發出的警告信。

就在孫楊參加世錦賽期間,他的法律團隊依然在對WADA新任命的仲裁員以及辯護律師理查德·楊進行挑戰,理由是他們在本案中都與國際泳聯存在利益關係,不具備出任相關角色的資格。
就在孫楊參加世錦賽400米決賽前兩天,7月19日,孫楊團隊正式向CAS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並要求CAS“採取緊急措施”確保DCO, BCA和DCA將出席聽證會,如果無法保證這一點,則應該推遲聽證會舉行的日期。
但就在孫楊在世錦賽上奪得第二塊金牌後不到一週,CAS再次駁回了孫楊方對羅曼諾仲裁員和理查德·楊律師資格的質疑,CAS認為他們與國際泳聯並非存在導致其不能出任本案相關角色的利益關係。
8月14日,由於BCA拒絕出庭作證,孫楊方希望尋求中國的相關國家機構的幫助以取得BCA所提供的證據,並要求CAS暫停訴訟程序。但這一訴求果不其然被WADA認為是“故意拖延時間”之舉,並要求CAS駁回孫楊方的請求。
就在這時,一次意外的發生則確實地推遲了聽證會的舉辦。8月19日WADA宣佈,其律師理查德·楊由於“緊急的醫療原因”被送往醫院,並在接下來的3至4周內無法進行辯護工作,因此CAS決定推遲原定於2019年9月4日舉行的公開聽證會。
接下來的一個月,由於聽證會被推遲,CAS的主要工作放在對多名證人的取證工作上。而就在這期間,有關“恐嚇”的消息再次出現。9月19日,WADA聲稱,“在這個案件中發生了另一起針對BCA的恐嚇行為,WADA認為,這一行為是與此案密切相關的人採取的,目的是影響BCA是否或如何作證”。
9月23日,孫楊方和國際泳聯再次否認任何針對他們恐嚇證人的斷言。
聽證會的舉行日期最終被定在2019年11月15日,地點在瑞士蒙特勒。而在中國70週年國慶假期的最後一天,證人之一的BCA通過中間人表示,她不願意在2019年11月15日的聽證會上親自或公開作證,但願意在聽證會前一天通過視頻會議提供證據。同日,孫楊方和國際泳聯指出,若證人無法在聽證會上公開作證,其提供的證據和文件應該被刪除。
10月21日,由於部分證人無法用英語作證,在雙方協商一致之後,由孫楊方主導聯繫了一家翻譯公司,該公司將對此次聽證會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10月底,此前孫楊團隊上訴到瑞士聯邦法院的“請求擱置CAS對此案的審理”請求被法院宣佈“不予受理”。而幾乎就在同時,WADA第三次通知CAS,稱針對BCA的另一起恐嚇行為已經發生,其目的是影響BCA和DCA可能的作證方式。兩天之後,孫楊方和國際泳聯又一次否認否認他們是該恐嚇行為的來源。
11月12日,應CAS要求,孫楊方再次重申其對本案程序上的反對意見:1. WADA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因此上訴應不許受理,CAS就時間而言沒有管轄權;2. WADA所請律師和仲裁員由於跟國際泳聯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因此不具備參與本案的資格。
在雙方不斷地申訴、駁回、再申訴的過程中,實際上孫楊團隊的因應措施並未取得太多實質性的進展。甚至連孫楊團隊主導確定的翻譯公司,之後也被證明為“不靠譜”,以致於雙方不得不在聽證會過程中臨時更換翻譯。
幾經波折之後,2019年11月15日,公開聽證會終於如期舉行。雖然案件審理前疑點重重,其背後的很多問題甚至超出了體育和法律的範疇。不過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還是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足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經過一場馬拉松式的聽證會之後,最終的結果已經眾所周知。CAS宣佈孫楊的行為違反了反興奮劑條例,被禁賽8年,即日生效,但此前的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儘管孫楊團隊還有時間和權力將本案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要求其撤銷CAS對本案的裁決。但根據2012年出版的《瑞士國際體育仲裁報告》,自CAS成立以來,依靠瑞士聯邦法院的介入導致CAS的裁決翻案的比率極低,約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