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誰沒有研究過《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_風聞
bluesea-我就看看不说话2020-03-06 03:30
到底是誰沒有研究過《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
這兩天一直在觀網、知乎和微博等社交媒體研究《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昨天當某楊教授出來闢謠後,在網上出現很多的不正常言論,比如在觀網就出現了“很多羣眾的情緒已經被節奏帶偏了”與“你們讀過意見稿沒?”。
我這個人很懶,在給這個意見稿投票,盡了一個公民的責任後,我覺得寫一些長篇大論沒什麼必要了。但是,現在我真覺得很有必要寫點什麼。
雖然我也不知道這些文字最後會不會有用?
好,開始正題。
很多人反駁人民對《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不滿時,一個慣用的利器是“你讀過沒?”。似乎人民是無腦的,而只有他們才是清醒的。可現實的諷刺在於,在歷史的大多數時間,這種“清醒”只是巧言令色、麻木不仁的另一種嘴臉。而這樣的嘴臉我們在十里洋場的風花雪月中聽過太多了,70多年前不還有個“低調俱樂部”嗎?
“清醒”的人告訴了人民,2004年就有一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2020年的新《條例》只是2004年的細化,更加有利於對外開放,有利於吸引資金和人才。
反對者,是因為懶得去看,甚至還種族歧視!
一切錯誤都可歸於民族主義。
但“清醒”的人不會告訴人民,其實在2004年的《條例》與2020版《意見稿》中間還有另一版本的意見稿。
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網址: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395639/content.html
這一版是在2016年發佈的。期間可能因為相關部委的工作調整,外國人的永居管理從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機構轉到了新成立的國家移民局,所以這個草案就沒有了下文。
我們知道在國家移民局成立之前,外國人的永居事宜一直是公安部負責的。所以2016公安部擬出的草案肯定包括了新時期擴大對外開放背景下適度放寬永居事宜的特徵,也肯定會包含對前期移民管理工作的總結。
可以這樣説,2016年公安部的《草案》是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上。故,比較2016《草案》與司法部2020版的《意見稿》,就可以説明很多問題。
無論2016《草案》還是2020《意見稿》,它們的受惠人羣都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a精英、投資移民
b工作移民
c婚姻與親屬投靠
對於第一種情況條件都不低,2016版與2020版大同小異,人民羣眾也相當淡定。
2016版《草案》和2020版《意見稿》的不同在於b、c兩種情況。
對於b類受惠人羣
2016草案的學歷要求是:
第十二條(四)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
2020意見稿的學歷要求是:
第十五條(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
兩者的差別很明顯,山東大學的本科留學生能不能永居就看是不是“國際知名高校畢業”了。
2016草案與2020意見稿對b類人羣最大的不同是單獨劃分出一個羣體,外籍華人:
2016草案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外籍華人申請條件] 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且有4年以上工作經驗的;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6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我猜這一條會產生很多的爭議,但是這一羣體是現實存在的,該羣體的合法權利還是應該得到保障的。對這一羣體的永居資格限定可以討論,盲目的拒絕或視而不見,只是掩耳盜鈴徒增笑耳。
2016草案與2020意見稿最大的不同是在c類人羣,人民羣眾最大的擔心也在這裏,即“鏈式移民”。
對於c類人羣,因婚姻關係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在2016草案與2020意見稿中的要求基本一致,不同點在於親屬投靠。
2016草案對親屬投靠的要求:
第十四條【家庭團聚人員申請條件】
(三)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且年滿60週歲、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5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四)贍養、扶養本人或者配偶居住在中國境內、年滿60週歲的中國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且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5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而2020意見稿的要求是:
第十七條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兩者的區別太大,按2016年草案的要求外國人依親屬關係永居中國的前提是:境內有一中國籍親屬。而2020意見稿的要求放寬至:境內有一中國籍親屬或外國永居者親屬。
舉個例子,某前花樣滑冰運動員在weibo上公開支持2020版意見稿,她的先生是俄羅斯人。如果她先生的父母想永居中國的話,在2016草案中,前提是其與其先生先要生下一個寶寶,然後依靠寶寶去申請永居。而在2020意見稿中,只要其與其先生結婚滿了五年,其先生先申請永居。通過後,其先生可以直接為其父母申請永居,有沒有寶寶都無所謂。
而且在2016草案中,該前花樣滑冰運動員一家最多隻有其先生父母具有永居申請資格。可2020意見稿卻放寬到其先生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vs6
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某一外國老頭A不小心娶了一中國女人B生下了中國籍小孩C,A在國外有過若干婚姻並生下DEFGH。不幸的是,當A可以申請永居時,DEFGH都超過了18歲,故DEFGH沒有永居申請資格。若干年A去世。某年DEFGH均超過60歲。若按照2016草案,DEFGH還是無法申請永居,因為DEFGH與C不是同胞兄弟姐妹。神奇的是當年司法部提出了與2020年意見稿一樣的永居條件,並通過。此時DEFGH均可申請永居,因為DEFGH與C是直系親屬。
DEFGH從此可以快樂的養老啦……
以上劇情完全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讀者勿做聯想。
2016年草案與2020意見稿除了在申請人的條件設置有所不同外,對兜底條件的設置也有所不同,2016年的兜底條件是:
第十七條 [兜底條款] 因人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2020年意見稿少了9個字: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
司法部的打印機,是不是缺墨了,就這9個字都打不出來?
下面是重點,也是2016草案與2020意見稿最大的不同:
2016草案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融入測試] 為促進申請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的社會融入,公安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進行漢語水平、中國基本國情、中國基本法律常識等社會融入測試。
這一條融入測試2020意見稿完全沒有。當然如果某些人告訴我説2020意見稿第三十五條也有類似內容,那好請看:
2020意見稿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諮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測試”與“服務”,是誰的責任?
請告訴我。
這些就是我讀了2016公安部草案後,與2020司法部意見稿比較後,所整理出來的“讀法”筆記。這中間“無犯罪記錄”的刪除、“為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2020版)與“身份證明”(2016版)的差別,我就不詳細展開了。
現在我只有兩個問題:
一, 為什麼公安部與司法部,同樣是部委機關,擬出的條例差別這麼大,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二, 我公佈了自己的“讀法”筆記,證明我仔細讀過了2004年的條例,2016年草案與2020意見稿。那些“清醒”的人,你們怎麼證明自己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