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00字證明孫楊的辯護策略為什麼愚蠢,以及WADA的軟肋在哪_風聞
一只熊-2020-03-07 14:27

孫楊

WADA首席律師,理查德·楊
ISTI 5.3.2條例:樣本收集機構應任命並且授權樣本收集人員進行或協助進行樣本收集。樣本收集人員應接受過相關職責的培訓,與樣本檢測結果不存在利益關聯或衝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條例:樣本收集人員應持有由樣本收集部門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來自檢查機構的授權信函),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從運動員身上收集樣本。DCO還應攜帶包含他們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補充身份證明(即,來自樣本收集機構的身份卡、駕駛執照、健康卡、護照及其他類似的有效身份證明),證件失效時間也應被提供。
ISTI 5.3.2解釋了確實會對WADA不利。WADA其實對5.3.3也沒有詳細解釋,不解釋的原因都是因為條款其實對孫楊是有利的,只不過孫楊方面的愚蠢操作給WADA喂餅了,估計WADA都沒有想到會贏的這麼簡單。
其實19年1月的國際泳聯報告,用14頁紙,從6.1到6.35整整35條,對採樣人員的資質要求,尤其是5.3.2和5.3.3兩條進行了分析,從ISTI很模糊描述中找到了有説服力的證據,證明了只提供一份FINA給IDTM的通用授權是不滿足要求的。這個論證過程非常有力,孫楊方面其實只需要照着念一遍就完了,沒想到孫楊方面竟然完全拋棄了國際泳聯報告非常完美的論證方法,反而試圖用《ISTI血樣採集指南》來論證,直接被一句指南不具有強制性打垮了。
國際泳聯報告的論證過程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一下,對條文的分析是逐字逐句的,比較考驗邏輯能力,其中比較簡單的幾點:
1、第6.16條談到了5.3.2,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DP)5.3.3中“their”這個詞,5.3.2中要求任命並授權採樣人員的規定,和Annex H.2中每個檢查官都應該有IDTM的可識別認證這三條,認為每個檢測人員都應該有IDTM的官方正式文件,並且必須向運動員展示。
2、第6.17條DP認為5.3.3提到了採樣人員需要有授權文件,其中文件用了“ documentation”這個複數形式,證明採樣人員團隊需要有多份授權文件,如果整個團隊只需要一份授權文件的話,這兒應該用 “a document”。
3、第6.22條是比較有殺傷力的,DP注意到5.3.3中要求的授權文件是必須由採樣機構“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出具給採樣人員的,而採樣機構毫無疑問是IDTM,因此現場需要出示的是IDTM給採樣人員出具的授權文件,而非那份FINA給IDTM的2018通用授權。
4、第6.20條比較繞,但是非常有説服力。説明了為什麼必須要有IDTM對採樣人員出具的授權文件。根據5.3.3,在孫楊事件中,國際泳聯是檢測機構“Testing Authority ”,而IDTM是採樣機構“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所以會有那份FINA授權IDTM進行運動員採樣的2018通用授權,但在很多情況下,檢測機構自己就可以做採樣,它同時是檢測機構和採樣機構,那它不可能自己給自己授權,所以就不會存在這份通用授權,那如果需要出示的是一份檢測機構給採樣機構的通用授權的話,當檢測機構也是採樣機構時,它豈不是什麼都不需要出具了?所以現場必須出具的是採樣機構,也就是IDTM,給採樣人員的授權文件。
用國際泳聯報告的這套説法去應對仲裁會的話,當然不保證一定能贏,但絕對比孫楊在現實中選擇的什麼《ISTI血樣採集指南》要強一萬倍。
從我個人的角度來説,我認為國際泳聯報告的説法是非常有説服力的,對條文的分析極其精細。
國際泳聯報告中還提到了其它幾個對孫楊非常有利的點,比如:
1、DP認為運動員在現場並沒有被充分警告他的行為會導致什麼後果,而這是不符合要求也不合理的,必須充分警告運動員他的行為會導致何種嚴厲處罰。**充分告知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點,有很多運動員就是利用沒有被充分告知上訴成功的。**雖然DCO聲稱她在現場已經履行了這個義務進行了充分告知,但DP認為DCO沒有證據證明她做到了這一點,DP認為這個時候應該像很多采樣機構那樣,使用書面的拒檢表格進行警告。DP對這個警告有一個比較形象的比喻,**這種嚴厲的警告應當像是“砰”的一聲巨響,使現場馬上冷靜,能仔細去聽可能導致的後果,我個人理解有點像是鳴槍示警這種感覺。**從孫楊後面放出的視頻來看,我認為DP的推斷是正確的,現場的氣氛還是比較輕鬆的,説話都還比較客氣,並沒有撕破臉,不像是被嚴厲警告過要禁賽孫楊的樣子,孫楊在錄像取證的關鍵時刻還關心的是他的隱私泄露了怎麼辦這種問題,如果真的已經被嚴厲警告過要禁賽的話,還關心隱私這點破事那心也未免太大了。DCO如果想要證明她有做過嚴厲警告這個事的話,在當時也有辦法,除了籤拒檢表格之外,在警告時進行錄像也可以證明的,孫楊的視頻裏能明顯看到DCO一直在用手機拍攝,説明孫楊方面並沒有限制她使用手機。但DCO並未能證明她進行過嚴厲的警告,CAS仲裁會時是根據DCO的上司在當晚向DCO發了一封拒檢指引的郵件,來認定DCO已經履行過這個義務。
2、ISTI中並沒有BCA這個概念,BCA是IDTM自己創造出來的,ISTI中只有BCO這個概念,而BCO和BCA一樣,是明確要求要有IDTM的證的。DP詢問為什麼要另外創造一個BCA出來 ,似乎BCA就是一個沒有證的BCO。在這件事上,IDTM有非常大的嫌疑是利用BCA這個原創概念,逃避BCO沒有證件這個事實。
實際上,國際泳聯的這份報告梳理出來了很多對孫楊非常有利的辯護點,不知道出於何種原因,孫楊方面幾乎完全放棄了這份報告中的辯護策略,從他們選擇的策略在仲裁時的實際效果來看,我認為這種行為是極其愚蠢的。
以上回復的作者: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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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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