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22年“仍被前夫家暴”,為何俗世婚姻更傾向道德秩序?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20-03-10 09:58
作者 | 姬鵬觀察
3月7日,浙江省麗水市景寧法院發出浙江2020年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男子季某與女子陳某離婚22年,離婚後因季某生意失敗,一直和陳某母女居住。季某多次酒後毆打陳某,甚至持刀威脅。法院裁定,禁止季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
就事論事,發生這樣的事情,在直接的觀感中,是較為畸形的。畢竟,夫妻已經離婚22年,前夫卻還繼續“家暴”前妻,這總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然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他(她)們“離婚不離家”的生活格局。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作為前妻收留生意失敗的前夫,這從人性情誼角度來講是沒什麼問題的。畢竟,作為曾經的夫妻,在撕裂結婚證的同時,不見得,所有的情誼都會被撕裂。尤其,在有孩子的情況下,根本上是撕扯不斷的。
所以,即便離婚22年,你未娶,我未嫁,還能繼續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不是什麼絕對性的怪胎。
根本性的問題在於,世俗婚姻中的性別關係始終處於傾斜狀態。甚至,家暴(多數是男性打女性,也有少數女性打男性的案例)在民間屬於一種家醜,即便存在,也會盡可能的隱忍。
不過,就上述事件中的離婚夫婦,媒體輿論中有不少論調始終在拿離婚22年説事,而非強調“家暴的絕對可惡”。可事實上,無論離婚與否,家庭中的暴力都是不允許存在的。所以,在基本事實確定的情況下,上述事件中的前夫必定會受到譴責。
然而,出現“離婚不離家”的現象,根本問題在於,對於俗世婚姻秩序而言,所謂的結婚證只是為應對行政秩序而存在的象徵。在他(她)們看來,世俗婚姻中,道德秩序可能更為重要。而這其中的是非因果,卻不只是男尊女卑能闡述清楚。
因為,很多人對於婚姻的全部認知,根本就沒有把法理意識放在首位。
一般來講,既然夫妻已經離婚,那麼就意味着生活關係上是完全分隔的。即便有一定的互動關係(因為孩子或者工作),那麼“距離感”也是會下意識地保持。甚至,就算是有情有義的夫妻,幫助歸幫助,那麼也不至於繼續同居,還被家暴。
坦白講,對於上述事件中,除卻前夫無恥,前妻也是夠窩囊。説到底,對於自己的前夫,既然已經走到離婚的結局,就説明已經對前夫失望到底。這種時候,無論是的主動的收留,還是被動地收留,都顯得不夠明智。
甚至,就前夫的可惡行為,但凡有苗頭,就應該永遠讓其滾蛋,要多遠滾多遠。畢竟,已經離婚22年,一忍再忍,就屬於懦弱和無知。當然,有人會拿孩子説事,認為該忍就忍。可事實上,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下,孩子又怎能健康的成長呢?
不得不承認,上述事件中前夫打前妻,可能並不是簡單的欺負人。因為,從眾多家暴的案例中,我們會發現一個共象,“家暴男”基本上都是“家裏的漢”,可在外面多是“軟蛋”。從這一點上而言,也可以實證,實際上男性在家暴女性的過程中,可能潛意識認為,就是合法的。
而所謂合法性支撐,卻來自於婚姻道德秩序中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要知道,以當下的婚姻觀來講,這些觀念早已過時。但是,不可迴避的是,在很多經濟落後的地域,這樣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本質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被附庸化的。
好在,隨着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男性妥協的現象已經開始發生。但是,從整體上而言,女性在家庭中的話語權,依然受限很大。雖然,在一些場合下,不乏女強人的表達,但是,依然只是個別情況的存在。而整體性別對等的氛圍,還沒有普遍形成。
要知道,就活着是你的人,死了是你的鬼,這種男性主宰女性命運的觀念,事實上,在很多地域依然陰魂不散。尤其,老一輩的認知中,這種觀念依然很濃烈。最常見的情況是“生前同居,死後同穴”。即便很多時候,他(她)們一輩子並不幸福。
朱迪思·斯泰西曾論述:“傳統中國的經濟與社會或多或少依賴於儒家家庭系統的成功運行”。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家庭,經濟與社會在中國是一個系統,即父權制。雖然,當下的道德秩序中,這種體系已經面目全非。但是,揮發出的氣味,仍然具有曾經的原味屬性。
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內的家暴,實際上就能有所本了。一方面,是男性天然的認為打老婆具有正當性;一方面,是女性天然的認為被丈夫打不掉價。總之,惡劣與可悲之間的不謀而合,讓幾千年的糟粕觀念,至今仍然潛藏在世俗之間。
所以,從反性侵到反家暴,作為受害者一定要知道“自己被傷害”比“事情很恥辱”要重要的多。
甚至,對於上述事件中的前妻,保護令要不要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遠離人渣,必要的的時候,保留證據,將其送進監獄。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絕對性的傷害,避免無辜受欺。畢竟,保護令只是一個法理層面,行政層面的程序指令。它管用與否,也只是結果發生後才能給出判定。
對於理想丈夫的標準,理想婚姻的秩序,也應該有所反思。好丈夫並不是有錢就行,還需要尊重妻子才行;好婚姻並不是看起來很美就好,而是美好自知才好。真正的性別對等,並不是誰保護誰的問題,而是,誰都應該尊重誰的問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