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無爭議的“實然”與一種“應然”觀點分析疫情中的給哨、吹哨事件_風聞
wwords-2020-03-12 23:59
首先看實然方面,以下各點認為不會有爭議。
首先,疫情中的“哨”是指對疫情的預警言論。
其次,若要吹哨,即要發出預警言論,就要看其預警的根據,即疫情,是不是為真。為真才可預警吹哨。
第三,疫情預警不是一般的警示,是重大的社會性警示,涉及到社會的全體人的行為及行為後果。而影響全體人的行為及後果有許多變量,即有許多難以在吹哨或預警時可以預料到的因素和後果。只有對社會各個方面信息掌握最充分的人發出預警,才可能顧及到最多的變量因素,有利於全社會。
第四,吹哨或預警的目的是最大化減少疫情對社會的損害,或者是讓這個社會的集體利益最大化。
但下一步就涉及到“應然”的問題了,即“該怎麼吹哨或該怎麼預警”。這個問題就不是“是不是”的問題了,而是“應該不應該”的問題。
“該怎麼吹哨”問題可以説是一組系列“應然”問題:應該以什麼方式吹哨?應該向誰吹哨?誰應該是吹哨人?什麼時間吹哨?如果“應該的”吹哨人沒有履行吹哨職責,未及時吹哨,別人可不可以代吹哨?如何判斷其是否履行了職責?
現在給出一種應然觀點;依次嘗試回答:
應該以什麼方式吹哨?
吹哨的方式要保證實現吹哨的目的。目的既然是社會利益最大化,那什麼是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呢?題目很大,很難一兩句説全。但吹哨方式有兩個特徵應該沒有爭議:有序和及時。“有序”是為了有效達到目的;無序預警,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更大,比如盲目搶購,出跑,攪亂醫療秩序等等,都會與預警的目標相悖。“及時”不用多説了,不及時就不是預警了。
應該向誰吹哨?
應該向全體社會成員吹哨,自然也是要有序及時地吹哨。
誰應該是吹哨人?
既然目的是全社會利益最大化,吹哨人就應該是公認的,也是最全面掌握社會信息的社會的管理者,他們有權力也有責任向社會有序及時吹哨。
什麼時間吹哨?無疑,獲得確切的疫情後最快時間內吹哨。
如果“應該的”吹哨人沒有履行職責,未及時吹哨,別人可不可以代吹哨?
應該允許代吹哨。因為,最優的方式如果失靈,次優的辦法就必須採納。疫情無情,疫情不等人。如果應該的吹哨人沒有及時地吹哨,其它知情人,比如,媒體,個人就有義務也就是“應該”向社會預警,以減少災難,這是社會次優的最大化利益。
如何判斷“應該的”吹哨人是否履行了職責?需要事先形成社會共識,以法規等形式頒佈,供其他知情人把握。比如,規定“管理者在疫情確認日期的三天之內必須發出預警”,如果其它知情人掌握了證據,已經過了三天,就可以代為預警。如果沒有這樣的共識,屬於無禁止狀態,在其它知情人向“應該的”吹哨人報告後,或知情人已經知曉應該的吹哨人已經得到他人的報告後,又經過了自認為合理的一段時間,就可以代為吹哨,發出預警;這種代預警,即便產生了不良後果,也應由制定法規者或管理者,以至全社會集體負責,不能責怪代吹哨者。
但如果知情者沒有向“應該”的吹哨人報告,或明知道“應該”的吹哨人還不知道疫情就自己向社會代為吹哨,是錯誤行為,因為這等於無序預警,上邊討論過,其結果會與預警的目標相悖。
如果以上分析和嘗試給出的回答可以被接受,就可以進一步回答武漢疫情的具體預警問題:個別知道疫情的醫生可不可當吹哨人?該不該向親友吹哨?
顯然,知道疫情的醫生本人不應該成為向社會的吹哨人,而是有義務或責任向“應該”的吹哨人報告,如同張繼先醫生所做的那樣。
但是知情人向親友“吹哨”是否應該?本觀點認為要看其“吹哨”的方式。如果在“合理的”社會管理者可以發出預警的時間內,其向親友的吹哨方式(口頭,電話,私信)所形成的效果不等同於向全社會預警,就該被允許;比如,三天之內,其向親友的吹哨,知曉範圍很小,不會遍及全社會,就該被允許。畢竟,疫情不比股票信息,而是危害生命的信息,在不會危害其它人利益的情況下,保護親友的生命應該是被允許的。但如果其方式相當於即時向全社會預警,又未加考慮向管理者報告疫情,就是不應該的了。
顯然,在疫情預警事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社會管理者要認真出以公心地履職,有序及時地吹哨,發出預警。一個吹哨預警制度是否完善,就看社會管理者是否能按照有序及時的標準履職。
經過此疫,也是此役,可能需要增加的一個重要法條是:給“應該”的吹哨人一個限定的獲得確切疫情信息後向全社會發出預警的時段,超過這個時段,任何知情人都可代為預警。這種規定將讓“應該”的吹哨人有更強烈責任感,讓疫情預警機制更具靈敏性,更清晰,更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