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不贊成太多討論追責問題-汪濤_風聞
西方朔-2020-03-12 14:43
先説下可能讓人們意外的答案,因為我是所有談追責的人中最認真研究追責問題的人之一。
一、追到什麼程度為止

上一篇文章《別把慘烈的學習機會變成又一次惡俗的“政治鬥爭”》本希望引導人們更多理性和科學地思考,但我們非常理解,有些人感情上可能不願意接受,事實上明顯對我的觀點沒有準確理解。單從感情上説,我也恨不能找到責任人,並讓其承擔所有罪孽。那麼我們就先順着很多普通人的要追責的思路來談,看會是什麼結果。事實上在現在這個階段談這個問題,必須要考慮到實際情況:湖北和武漢當地主管的最高領導早就已經被撤換了很多人,也有人辭職。今天大談當地領導責任的人需要清楚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如果是已經該追責的人都已經追責完了,再談這個問題是什麼意義?那就是故意讓人們糾纏在這個已經解決的問題上,而不去思考其他應該思考的問題。如果是該追責的人還沒有追責到,那不妨把話説明一點,是撤的人數還不夠呢?還是有哪個該負責的人還沒有追責到?如果這個不説明,是要把當地領導都撤完才算數嗎?撤完了,騰出位置了就有更多人有機會了。要解決的就是這樣的問題嗎?只是因感情而被帶節奏的普通網民們,你們自己是否想明白了:就算當地官員包括大量無辜的官員都撤光了,有您的機會嗎?如果沒有,這事兒和你有什麼關係?口口聲聲為了那麼多逝去的同胞,你以為只要你是去追責就一定是出於正義,但是不是已經被人帶進一場以幾千人死亡的代價為名,純粹只是爭權奪利而不是為解決問題的陰溝裏去了?
二、以什麼為原則追責

如果只是為民眾出一口氣,無論有沒有責任,也得撤掉一些官員。老百姓出完氣了,氣順了,然後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以後錯誤照犯不誤是嗎?要追責,也得以有效期內的現行法律等為原則來追責。那我們就來看看,以這些去追責的話,最多能追成什麼樣。在談之前先提醒一下網友,不要把這個文章發給那些任何肺病康復出院的病人,以免肺都要被氣炸了。
最契合的法律就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如果按照這個法律,我們假設有瞞報行為,那麼該當何罪?與此相關的最關鍵的條文可能會讓人大為震驚,因為要是認真追究起來的話,在2019年12月初發現COVID-19時,它可能根本就不能算傳染病,甚至都可能不屬於這個法律的管轄範圍。令人詫異的是,當年SARS存在瞞報時,也存在這個問題。與此相關的條文如下: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鈎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這一條裏規定了甲類(2種)、乙類(26種)、丙類(11種)三大類共39種法定的傳染病。如果有新的傳染病,要經國務院衞生部門批准才可增加到法定傳染病裏面去。例如埃博拉等雖然很嚴重,但並沒有被列入法定傳染病目錄裏去,那就不受這個法律的管轄。如果有新型傳染病怎麼辦呢?在第四條裏有涉及。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尤其注意“……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也就是説,新型的傳染病要採用本法管理的,需要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那麼在國務院批准前呢?抱歉,法律沒説。那要是在國務院批准前瞞報了算違反這個法律嗎?抱歉,很可能不能算,甚至真打起官司來的話,被告的辯護律師可以説在2019年12月份國務院都還沒批,所以COVID-19甚至都可以不算法定的傳染病,根本就不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轄範圍之內,那違什麼法啊?
好了,我們假設不追究這個法律詞彙,況且高院和人大可以釋法,説你這麼辯護沒用,所有醫學意義上的傳染病都歸這個法律管。那好,我們就算這次有任何瞞報都是違法的,剩下的問題就是按照法律該受什麼處罰,有6個條文涉及了與隱瞞疫情相關的規定,分別是第37、65、66、68、69、70條。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衞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燬,再次使用的;(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 採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採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起來看,如果存在隱瞞行為,所受到的處罰有三種,通報批評;行政降級、撤職、開除、吊銷各類執照;追究刑事責任: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報批評——可能很多人覺得太讓人難以接受了。這個我們不談。
行政處罰,降級、撤職、開除——有點解氣,可是呢……
那麼再看刑事責任,這裏面涉及到的刑事責任是什麼呢?就是瀆職罪。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職人員瀆職罪撐死了最多判10年。
以上基本就是可以追責到底的所有內容。滿意了嗎?解氣了嗎?氣順了嗎?
你氣能順我還順不了呢,死了3千多人居然一個判死刑的都不會有嗎?抱歉,就算死3萬、30萬、300萬人,最多也就判10年。
就這樣你們還在那裏吵吵着要追責,出了這麼大的事情追責最多就追成這樣?然後就完事了?能解決問題嗎?
那些口口聲聲喊追責的人認真研究過追責會追成什麼樣嗎?能解決什麼問題嗎?根本就沒研究過。連這些最基本的問題都沒認真研究過,有資格談追責的問題嗎?是真的在關心追責問題嗎?不是,他們關心的只是把已有官位借這個機會騰出來,然後把一場民族的大災難變成另外一些人升官的難得機會。他們也不管在這個過程中會傷及多少湖北和武漢當地無辜人員,會讓湖北和武漢的政府經歷多少年管理層的動盪無法正常做事,會讓多少人在一線經歷抗疫的艱難辛苦然後面對被撤職的心寒卻有苦難言。讓湖北和武漢在經歷一場天災之後再經歷長期的人禍。這就是那些大談追責的人根本不關心卻又唯一關心的事情。
如果當地官員撤完了與你的位置也沒關係,那就是真的與你沒關係,你跟着瞎摻和什麼。如果有關係,那就好好地去追吧!只是別太多拿對疫情的經驗教訓總結説事。
我當然絲毫不反對追責,但我之所以最終有所保留,一是這事與我無關,二是我認真研究過追責的問題後發現做這個事情的必要性和意義只在於嚴肅法紀,但對總結經驗教訓不僅幾乎沒有任何幫助,反而太多媒體和公眾去談論這個事情,會使極大地誤導公眾,使我們完全錯失真正總結經驗教訓的機會。
三、真的認真總結過經驗教訓嗎?

僅僅從一些簡單的詞彙中我們就會清楚地看到,無論是中國的醫學界還是立法界,無論相關的管理者還是普通民眾,根本就沒有從科學上認真地總結過經驗教訓,甚至根本就沒想過下一次再遇到同類事情該怎麼辦。
傳染病防治法中第四條引入一個概念叫“不明原因的傳染病”。什麼叫“不明原因”?按現有醫學的思想應該是病原體不明。那我們設想一下,若干年後我們遇到另一個新型的傳染病,但是,由於基因測量技術的進步,在發現第一個病例時,當天就把病原體找到並完成了全基因組測序。這時就麻煩了,它的原因已經明確了,不是“不明原因”了,那按什麼來報?上報的文件可能是這樣表述:
報告相關部門,我們發現了一種“不明原因傳染病”,其原因已查明是已經完成全基因組測序的SARS-CoV-3冠狀病毒引起的。
2003年的新型傳染病已經有世衞組織等公認的標準名稱,就是“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英文是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可是,我們的法律和習慣名稱上依然叫它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什麼叫“非典型”?它應該是一個有一定時間限度內的、指代某一類事物的説法,而不應當用於長期指一種特定的和具體的病毒與疾病。為什麼這個區別極為重要?因為一旦你去考慮到未來還會出現更新的病毒時,原來的“非典型”就變成“典型的”了,而新的病毒在一段時間內就又是“非典型的”。
這次疫情出現後,名稱前後有一些變化,最後世衞組織確定的正式名稱,把疫情和疾病稱“COVID-19”, 相應的病毒名字是“SARS-CoV-2”。可是我們無論正式的學術場合還是新聞媒體上,都依然是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新冠病毒”。我們指責有些人現在還在採用“武漢肺炎”這樣的帶有歧視性的詞彙,可是世衞組織已經有國際通用的詞彙我們自己為什麼不用呢?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名稱和詞彙問題,建立這個詞彙的時候想過未來還會出現更新的冠狀病毒嗎?壓根兒就沒想過。你根本就沒去設想未來非常可能再出現另外的新型冠狀病毒,怎麼會想到在未來如何去避免呢?名字不是隨便起的,起名時一定是很多專家和管理者一起討論,並且正式報批的產物。如果在起名時所有相關專家和管理者中有人認真地考慮以後再遇到更新型的冠狀病毒後怎麼辦,並且反對這樣起名字的話,很可能就不會起這樣的名字。但這樣的名字出現了,説明不關心以後再出現更新的冠狀病毒是學術界和管理者很普遍的認知。這一次疫情都還沒搞定,解決當下是頭等大事,至於以後的事情以後再説吧。可是如果不乘現在機會去解決以後怎麼辦,到以後真來臨的時候還是不知道正確的方法是什麼。
A:報告相關部門,我們發現了一種新型的冠狀病毒肺炎。
B:那就趕緊用已經起用按新冠肺炎研製好的疫苗吧。
A:那不行,我們發現的是一種新型的冠狀病毒肺炎,不是新冠肺炎。
B:到底是新冠肺炎還是不是新冠肺炎?
A:我們發現的是不是新冠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
為什麼我們整個社會對於明顯到極點的用詞問題如此地漫不經心呢?因為我們首先想到的不是下次遇到這個事情該怎麼辦。如果不首先考慮這個問題,怎麼可能有效地避免下次重犯錯誤。
這不僅僅是一個詞彙的混亂問題,而是在所有立法和管理機制中,根本就還沒有建立起“新型傳染病”的科學管理方法,甚至還沒有相應的基本概念。這個問題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真正對現代社會產生最大威脅的,並不是已知的甲類傳染病和按照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而是全新的、原來不知道的傳染病。這種傳染病不是“不明原因”,而是已經明確其原因屬於新型的病原體引起的傳染病。大量實際操作中出現的所謂“不明原因”傳染病,很有可能只是剛開始沒有查清楚,過幾天查清楚了發現只是屬於現有傳染病類別的已知原因傳染病。所以,在傳染病學術上和管理體系上引入“新型傳染病”的概念是極為重要和關鍵的,這才是從SARS和COVID-19中得到的最重要的教訓。一切新型傳染病其“新”的概念是有時間性的,就是從發現開始的一年之內用“新型傳染病”來定義和管理。憑現在的科技,只要一年以後人類基本已經認識得差不多,即使還不完全明白,也不再算“新型”了,就可歸入“法定傳染病”來管理。
四、為什麼概念如此重要

名不正,則言不順。起名不是一個簡單的名字問題,而是反映了內心深處以及潛意識中的思想和方法。新娘在結婚入洞房前是“新娘”,結婚後就是“老婆”“太太”“妻子”。試想一下,十年以後還在説“新冠肺炎”,合適嗎?起名字的確有些加“新”字的,例如城市或區域名。美國的紐約就是“New York”,意思是“新的”約克市,“老的”約克在英國約克鎮。印度的首都“New Delhi”,就是新的德里,的確有老德里城區。還有很多城市建了新城區,名字就説是某某新城。城市的變化是幾十年、幾百年為週期的,加個“新”字問題不大。但是現在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統計,全球幾乎每隔2年左右就會有一種新型的傳染病發生。“非典型”好歹還留有餘地,好嘛,“新冠肺炎”反而是把以後再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的後路都給徹底堵死了。這些説明了什麼?説明在起名字的時候根本就沒想過,以後還會遇到同樣的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問題。我根據循環因果律所作的研究表明,我們已經形成的城市環境和社會環境已經決定了某種傳染病的生態位,只要存在這樣的生態位,未來出現佔據這個生態位的傳染病毒就必然是遲早的事情。
上次發生SARS的時候,人們關心的只是“瞞報”“誤判”“追責”。責追了,一批官員撤了。這次COVID-19發生過程中人們關心的還是“瞞報”“誤判”“追責”,也有一批官員被撤了。可以肯定,如果我們不去把注意力集中到科學的問題,十年以後,當我們再遇到另一個新型的傳染病時,人們關注的還是“瞞報”“誤判”“追責”,永遠在那裏原地循環。因為我們關心的只是人的問題,關心人的問題不是真關心他們的責任問題,其實只是關心他們的位置問題,位置騰出來了,新的官員到位了,就不再認為有問題了,是嗎?上次全球付出774人的代價,追責的結果最終只是換了一批瞞報的人。這次死了3千多人,再換一批未來瞞報的人。試問一下,這就是人們想要的結果嗎?那些奢談追責的人背後不就是希望自己有瞞報的位置和權利嗎?你以為真心是要解決問題?
的確,在SARS之後我們主要的改進是上了一套直報系統,並且認為有了這套系統就不會再出現類似SARS這樣的疫情。這套直報系統管理了所有法定傳染病的直報,眉毛鬍子一把抓,這不僅使最重要的問題被弱化了,甚至使最重要的事情根本就沒有體現出來,就是新型傳染病的問題。其實我們並不太關心法定的傳染病,只要是列入法定的,就是傳統的、已經有相當程度研究的傳染病。2018年有28例甲類傳染病霍亂,但病亡數為零。甲類的霍亂現在也並不可怕,不僅因為人類經歷上千年的時間已經逐漸發展出一些治療的方法降低它的死亡率,更因為它在今天的社會和城市環境下很難再有大規模傳染的可能性了。最可怕的是全新的,我們一時根本不知道其規律的傳染病,尤其可以飛沫和空氣傳播的傳染病(霍亂是通過水污染傳播的)。我們的社會和城市環境在2002-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之後已經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其實就是再出現SARS也已經不可怕了,甚至今天的社會和城市環境已經非常不適合SARS的生存。現在各個交通樞紐甚至社區裏到處都設置了遙感測温裝置,只要出現SARS病人,都可被迅速定位和有效隔離,因此它根本就傳播不開。適合不斷變化之後的社會和城市環境的永遠會是更新的病毒,尤其具備隱身能力的病毒。而這個最重要的問題卻並不是這套直報系統核心的管理對象。無論學術、法律、管理系統,都沒有把新型傳染病,尤其飛沫傳染的新型傳染病單列出來加以最重點的立法、監控、學術研究和管理,甚至是將它置於法律和管理的模糊地帶。我們這樣説絲毫沒有指責任何人的意思,因為人類的科學認識必然是需要一個過程的,我們必須要經歷這樣一個過程。我們能做只是盡最大可能地採用純粹科學的方法,使得這個曲折、痛苦、試錯的過程儘量短一些,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儘量少一些。
今天出了COVID-19疫情,所有人的關注點,言論,媒體焦點全在這個上面,樓塌了也沒人再理。但一場喧囂過去,我們總得過正常的生活,得發展經濟、得建設道路、關心教育……今天疫情是頭等大事,過一段時間另外的頭等大事是橋塌了,再過一段時間地震、洪水……等人們的注意力都轉移了,沒人再關心疫情了,我們從這次災難中得到的可以長久起作用的東西是什麼?能避免下次遇到新型傳染病時再出現瞞報和措手不及的科學方法是什麼?人們關注過這些問題嗎?沒有,人們唯一關心和唯一感興趣的只是人的位置能不能更多地騰出來,那怎麼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呢?
五、事情遠沒有想象得那麼複雜

道理其實並不複雜,我們假設存在瞞報行為,那麼得認真研究一下他們為什麼要瞞報。任何一個主政的官員並不是只考慮一件事情,而是要在大量工作事務之間進行平衡。不要以為主政的人只是有私心,他們能主政一方絕大多數真不是吃乾飯的。去看看第三條的法定傳染病定義,如果是本地出現了丙類的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或者乙類的狂犬病、甚至是艾滋病,有哪個官員有興趣去瞞報嗎?閒得沒事幹了。任何政府的官員不是萬能的百科全書,他們怎麼可能對傳染病那麼多細節瞭解得清楚。如果不會引起社會反響的事情,交給專業機構和主管部門去處理好了。那為什麼出現COVID-19時卻有興趣去瞞報呢?很簡單,最主要考慮的問題是會不會對當地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2019年12月最初遇到這個疫情的時候,當地官員最大的擔憂是什麼?是不是“SARS”。如果是SARS,那是很多人盯着的,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反響,很可能瞬間引發人們恐慌,或者很多外地客户不再去當地了,造成巨大的經濟衝擊。17年前遇到SARS,今天遇到的COVID-19爆發期間,人們都會火力全開,所有官員們嘴上誰也不會再説什麼了。但是,一旦疫情過去,進入正常生活,絕大多數情況下遇到的意外情況,都只是原因屬於現在已有傳染病的“不明原因”傳染病。如果出現很可能較為敏感的傳染病情況,説白了,當地官員就得在巨大的經濟影響與冒險瞞報賭一下,最終結果可能只是現有普通傳染病之間進行平衡。如果瞞不住了,大不了就是多延緩了幾天。如果最終結果只是正常的傳染病,那就躲過一場可能瞬間造成數以億計損失的經濟恐慌。如果沒堵贏,那就只能認倒黴了。
從2019年12月初最早發現疫情到12月底,當地官員心目中考慮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在他們當時的心目中只要不是SRAS,那就沒啥大事。可是到12月26日左右發現的結果是很有可能是SARS。當時本地較權威的醫院測量結果也是“疑似SARS”。這時就不能不上報了,12月30日武漢衞健委發了緊急通知,31日國家衞健委專家組到武漢進行了調研。很多事情可以説鬼使神差,判斷錯的事情把問題搞得糟糕可以理解,但一些正確的判斷卻也讓事情變得更糟。人們只關注到了“未見人傳人”“傳染性不強”等錯誤的判斷,但卻沒注意到這些判斷中其實包含一個正確的判斷:那就是這是一個全新的傳染病,並不是SARS。人們以為那些表面上錯誤的判斷誤導了人們的行為,其實在事實上造成最大誤導的卻正是正確的“不是SARS”的判斷。對當地政府官員來説,他們哪裏搞得清楚新的傳染病會是什麼情況,讓他們突然放鬆下來的最重要因素正是其中正確的判斷:不是SARS。
為什麼會有8個醫生被“訓誡”的事情,如果真實還原當時政府相關官員的心態不難理解,因為急於要擺脱的一個關鍵陰影就是:疑似SARS,當時很多媒體在追問並且最擔心的事情不同樣就是“它是不是SARS”的問題嗎?以為自己就是神仙?放在當時情況下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是SARS就很可怕,就是大事,就是大新聞,如果不是SARS,那就沒啥大事。哪裏會未卜先知這個不是SARS的SRAS-2遠比SARS要讓人更加頭疼十倍百倍?
我們今天來理解,把信息透出去的人是“吹哨人”。這裏有兩個問題一定要搞明白,一是當時醫院做出疑似SARS的判斷的確是錯的,它並不是SARS。二是如果嚴格按傳染病防治法來説,把病人的診斷書傳遞出去甚至可能是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裏(二)“謊報”和(七)“泄露病人隱私”規定的。從當時當地官員的心態看,明明權威專家已經確認了不是SARS,你們醫院的專業人員怎麼還向外傳可能是SARS呢?並且還把涉及病人隱私的診斷書給傳出去了?如果從“訓誡”處理來説,當地官員的目的不是要訓誡這幾個醫生,而是通過在權威媒體公佈處理謠言來澄清“不是SARS”這個事實。而這個澄清既不是公開指名道姓(不是最輕違法處理的通報批評),也沒改變任何人的工作和薪資,這個處理作為一種“違法處理”可以説是“最輕描淡寫”的方式。而放到今天的背景下就可以放大成受到“天大的迫害和委屈”了。所以,在31日衞健委專家調研後,當地官員的心態明顯很放鬆了,會照開,4萬人的公開宴照樣吃,晚會照樣辦。真正的原因不是權威專家説“傳染性不強”“未見人傳人”,作為政府官員哪裏還關心這些東西,有人傳人又能怎麼的?感冒不也人傳人嗎?感冒傳染性還很強呢!只要不是SARS,哪裏還管那麼多,就當一個新的感冒看待好了。到現在很多人包括人家特朗普還把這個疫情當作大號的感冒看待呢!當時背景下的本地政府官員怎麼可能不這麼想?明擺着,從2020年1月1號到1月18號之間,當地就是把這件事兒當成一個新的感冒看待的。當時的事實就是這麼簡單,但有任何人敢為自己這麼辯護嗎?沒有任何人敢,現在當地人員誰要是敢這麼説還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這些也會讓真正的事實和真相被蒙上厚厚的一層迷霧,任由站着説話不腰疼的人隨意怎麼説都可以了。他們當時哪裏會想到僅僅三個星期以後,當鍾南山院士為組長的第三批專家到武漢後,發現事情已經完全不對勁了。原來以為只有SARS才是可怕的,沒想到這個不是SARS的SARS-2比SARS更加可怕。從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18日間,當地官員像過山車一樣經歷了頭暈目眩,一會兒天上、一會兒地獄、一會兒又是天上、然後更加地獄般的認知變化過程。
因為人們站在現在的情景下去追責,就會把更多的事情往追責的方向上去想、去説、去靠,所以什麼事情都儘可能變成責任並且是儘可能更大的責任了。我之所以説現在這樣的認知條件下去追責,最多隻是換一批瞞報的人,是因為根據現在的認知和相關法律,下次遇到同樣的問題可以肯定最初階段還是瞞報。現在疫情已經變成這個樣子了,誰也不敢再説什麼,就是去追責了,他們會真正接受教訓嗎?不會,因為學術界和整個社會都沒搞清真正的教訓是什麼,他們怎麼會清楚,他們只會以“認倒黴”的心態來看待一切被追責的結果。下次再遇到疫情報告時,99.99%的情況會是虛驚一場。如果真的直接報告了,引發社會恐慌導致當地經濟在短短1、2個星期內損失數十億,最後只是虛驚一場,大量小企業破產,那更多可能面對的是另一種追責的和遭本地的老百姓謾罵。那種情況下眾人就會罵那些被訓誡人該負更大的責任,而不止是被簡單地訓誡一下就完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明知瞞報是違法違紀行為,當地官員也肯定會有賭一把的強烈動機。如果不解決根本問題,下次遇到類似情況肯定還會是這樣。切不要以為當地官員只是出於個人私心,但的確是出於本位主義小公心的小私心。你站在旁觀者立場上可以輕鬆地説,只要信息公開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可是負責一方事務的官員,平時要考慮的事情千千萬萬、面對的各種潛在風險也千千萬萬,如果是你碰上最初階段僅僅幾個病例的疫情與可能面臨數以十億計經濟損失的風險之間的選擇,你會輕易地就抱持只要信息公開什麼事情都能解決的態度嗎?真碰上SARS和SARS-CoV-2這樣萬分之一以下可能性的疫情,那也只能認倒黴了。99.99%的絕大多數情況下,真的就只是虛驚一場。如果情況是那樣,數以十億計算的當地經濟損失和被當地老百姓的謾罵完全就是你自己吃不了兜着走了。這就是為什麼説,如果不解決根本的問題,就算追責了,下次遇到同樣的事情,明知瞞報是違法的,甚至明知有萬分之一可能性面臨大疫情的風險,但瞞報還是必然的“理性選擇”(特別強調下是打引號的“理性選擇”)。儘管這樣的結果讓人很難接受,但我們如果不面對這樣科學分析的結果,就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只能在原地打轉。
我們這樣分析當然不是説任何追責的事情都不能做了,即使純粹是為嚴肅法紀也需要去追責。但我們要強調的是,正因為仔細研究過所有現存法律法規和人們的認知之後才發現,追責僅僅能起到的就只是嚴肅法紀和讓普通百姓出口氣的效果,對於總結經驗教訓幾乎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認識不清真把這當作經驗教訓總結的話甚至起到反作用。
六、將“新型傳染病”作為專題處理

只有當我們明白了真正的事實以後才會明白,要想真正解決瞞報的問題,辦法只有兩個:要麼得讓這種性質的瞞報面臨可能被判處極刑的風險,使其即使面對當地巨大經濟損失的風險也必然會放棄任何賭的想法;要麼使所有官員根本就不再有任何瞞報的動機。
如果要實現第一點,我們不能在現有的傳染病防治法裏做文章。你不能説有人瞞報了一個流感就可能被殺頭。因此,必須專門制定另外一個《新型傳染病防治法》(或者在現有法律框架裏專門列出條文規定這個事情,與新制定一個幾乎等效)。
如果要使所有官員都不再有瞞報的動機,就得讓這類傳染病最初的公報信息不可能再對經濟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這裏遇到一個巨大的難題:要想有效預防新型的傳染病,必須要進行社會動員,讓所有人都統一行動。而這樣做又很可能導致社會恐慌和重大經濟影響。這是一個客觀的難題,只要解決了這個難題,讓疫情警報與經濟影響很大程度上脱敏,有幾個人會關心多了幾個少了幾個流感的?解決方法其實是有的,沒有幾個人會關心本市新確診了一、兩個狂犬病,雖然它的死亡率近乎100%。要讓人們即對新型的傳染病有統一防治行動,同時又不讓人們產生過度的恐慌情緒,也還是需要專門制定《新型傳染病防治法》,引入我稱之為“自動決策機制”。其原理就是像人的免疫力一樣,要平時就多一些疑似新型傳染病自動決策機制,它肯定有相當高的誤報率,而這恰好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使人們平時就像搞防空演習一樣產生習慣。這樣真遇到烈性的全新傳染病時,就會既有專業的行動,又不會出現恐慌情緒了。關於這個自動決策機制本文不詳細展開,有興趣的網友可關注新書以及後續相關文章。
我們此處只想特別強調的是,無論學術界、法律界、媒體界還是管理層、普通民眾,都應當把“新型傳染病”作為一個專題概念進行研究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定位真正的問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