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問題嚴重應立即收回_風聞
zhangzhixianshen-2020-03-14 06:07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問題嚴重應立即收回
平民王小石03-13 20:12閲讀 11萬+唯有調研從實,立法從緩,門檻從高,審批從緊,管制從嚴,方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國家危機。《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問題嚴重應立即收回 王小石
2020.3.13
司法部於2020年2月27日凌晨0時發佈的《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永居條例”)近日在網上引發熱議。僅新浪微博上相關微博總閲讀量就高達上百億,體現了民眾對於此條例的高度關注,而其中多數人持擔憂或反對態度。媒體也有不少發表了不同程度的反對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光明網發表的刑法學家高德勝署名文章《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權立法需從嚴從緩》,經濟觀察網發表的北京人民檢察院楊先德署名文章《外國人永居條例何以取信於民》,檢察日報發表的採訪專家綜合報道《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為何引爭議?》等。可見,網絡上的洶湧反對之聲代表了較為真實的民意,同時有其合情合理之處。雖然,司法部、國家移民管理局在京聯合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但從移民管理局表態的“將進一步強化對非法入境、非法滯留人員檢查、遣返力度,依法嚴肅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來看,兩部門並沒有認識到此“永居條例”的真正問題所在。接下來,我會詳細論述“永居條例”的問題嚴重性。
第一, 此“永居條例”立法出發點與人民關切相背離。我國任何的重大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和修訂都必須落實“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高度重視並響應人民關切,通過完善立法的方式解決好人民關切的重點問題。外國人永久居留作為一項移民政策的體現,對於一個社會的影響是全方位的,而且一旦產生便難以矯正,就更應該響應好人民對此議題的重大關切。此“永居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第一條申明其立法出發點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只有第二點“規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符合人民重大關切,然而在具體法條中卻並沒有詳細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在中國觸犯法律法規或違背公序良俗時如何嚴格依照中國法律處理,而僅僅只是輕描淡寫的“取消永久居留權”。既然從2004年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升格成為《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那麼再缺失對在華永久居留外國人依法嚴格管制的章節條款,自然會增加民眾對於永久居留外國人違法犯罪將受到輕縱的擔憂。因為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將獲得除選舉權外的幾乎所有中國公民權益和待遇,不明確其必須接受與國人等同的法規管理制約是非常説不過去的。而第一點“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邏輯極為荒謬,因為完善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本來是對外開放的結果,這裏卻把它視為能夠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手段,顯而易見的就是要通過給予外國人辦理永久居留更便利的服務、更低的門檻、更多的權利和待遇以及更多的審批額度來吸引更多外國人來華,達到所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目的,一言以蓋之,更多超國民待遇。而這正是與人民重大關切嚴重相背離,民眾本來希望國家通過完善立法解決起碼是緩解具有普遍性的外國人超國民待遇問題,然而此“永居條例”卻把超國民待遇擴大並立法固化下來,豈不是頂風作案?怎不激發起民眾的普遍反對?至於此“永居條例”具體有哪些超國民待遇,我將在下文列舉。
第二, 此“永居條例”無法實現司法部所言“引進人才、專業人士、和域外資本參與本國建設”的目標,審批門檻較2004年更為降低反而會起到負面作用。與2004年頒佈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比較,在任職單位方面,2004年《管理辦法》要求須在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屬機構、重點高校、重點企事業單位、高新企業、鼓勵類外資企業、外資先進技術企業、外資出口企業等任職,但意見稿放寬至重點行業、重點地區、普通高校科研機構、國內知名企業等;在申請人條件方面,從副總經理、副教授等職務職稱以上放寬至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助理教授、急需緊缺人才,並不再要求“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在工資方面,此“永居條例”僅要求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或四倍。在投資申請方面,一般門檻從2004年的200萬美元降至2020年的1000萬人民幣。如果考慮十多年來的通貨膨脹因素,如今的投資標準不及2004年的十分之一。綜合上述門檻降低來看,這哪裏是引進人才和域外資本,實際上是嚴重降低門檻引入普通“人口”。但如果此“永居條例”是為引入“人口”,那倒不如不立,因為隨着中國的人口政策的逐步放開,我們本國完全可以恢復人口增長能力。同時隨着人工智能和機器人產業技術的發展,低端勞動力並不存在短缺問題,尤其是在中國這種14億人口大國。若按照此低門檻實施“永居條例”,引入大量“人口”進入我國永久居留,同時又沒有解決好文化認同問題,那麼就會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這已有歐洲引入敍利亞難民的前車之鑑。
第三, 此“永居條例”不僅沒有解決或緩解飽受詬病的外國人在中國“超國民待遇問題”,反而會進一步加重。第3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範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第39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規定兑換外匯匯往境外(數量沒有限制)。”第40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第41條“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外國人,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些一部分是超國民待遇,比如主動提供社會融入服務、兑換外匯匯往境外不受限額限制以及未工作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等,一部分是超非本地户口市民待遇,如可購買當地商品住房。這是極不合適的。中國的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主要是依靠本國人民羣眾團結一致艱苦奮鬥才取得巨大的成績,未來的各項事業也一定要緊緊依靠本國人民羣眾。而給予永久居留外國人超國民待遇是嚴重的本末倒置。應該嚴格遵循“國民優先”原則,永久居留外國人不能高於當地非本地户口市民待遇,否則將引發本國民眾的離心離德。那將嚴重阻滯中國崛起的偉大進程。
第四, 此“永居條例”提出給予“教育、文化、衞生、體育及公益事業” 領域作出突出貢獻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緊迫性不強,且教育、文化、衞生涉及到國家安全的諸多方面,體育並非我國急需人才領域,公益事業貢獻不好衡量且存在避税利益,因此這些條款建議取消。第19條規定“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過於模糊,會留下漏洞,因此應一併取消。同時,縣和地市級屬於基層單位,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容易引發權力尋租及濫用問題,應該一律由省一級行政單位受理資格申請。同時,對於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不應做簡單審批,而要經過嚴格政審和背景調查,對國家安全存在潛在威脅或損害過國家聲譽和民族感情的外國人採取一票否決制。
第五, 此“永居條例”與上位法2012年6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相沖突。《出入境管理法》第47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而此“永居條例”僅由國家移民管理局一個部門規定,顯然與上位法相沖突。而且國家移民管理局不具備在地方基層管理外國人的常設機構和足夠警力,因此也難怪雖然從審批管理辦法升格成了管理條例,卻仍然嚴重缺失了對於永久居留外國人涉及違法犯罪如何依法嚴格處置的條款內容。事實上成了“只引進、服務而不管理”的假管理條例。因此,第5條應該改為“公安部負責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其中國家移民管理局負責外國人永久居留的審批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配合工作。”原“服務管理”説法會對基層部門造成服務先於管理的誤導,在依法管理時會畏首畏尾,因此宜取消服務二字。
綜上所述,此“永居條例”存在許多嚴重的問題,且當前全球移民國家都在壓縮移民數量的大背景下,應該收緊審批外國人永久居留權以規避非人才移民湧入風險。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當前關鍵時期,緊緊依靠羣眾團結羣眾遠比引進少數專家人才重要萬倍。因此司法部應立即收回《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由公安部牽頭組建包括全國人大常委參與監督的聯合調研組重新深入調研人民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議題的重大關切,再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審慎完善立法條款。唯有調研從實,立法從緩,門檻從高,審批從緊,管制從嚴,方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民心損失和國家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