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真正的“吹哨人”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3-15 17:25
近期的輿論風潮集中將“吹哨人”推到了至高點。
在今年以前,這是個從未在中國大陸媒體語境中出現過的新鮮詞。
“吹哨人”三個字本身含有揭發、舉報的意思,但把“吹哨人”完全理解為匿名線索的提供者並不準確。
它不是趁亂渾水摸魚以謀私利,更不是濫用公民權利散佈謠言,也不等同於政府鼓勵知情公民舉報、檢舉違法犯罪行為。
從一開始,“吹哨人”就是以提醒端倪,警示控制為目的的瞭望角色,哨聲在初期往往極其微弱,像一撮隨時可能被熄滅的火苗。
而社會要做到的,是保護這撮火苗,並將它放大成一支承擔照亮功能的火炬。
1
誰吹響了第一個哨子?
“吹哨人(whistle blowers)”在19世紀的英國是警察執法的一種規定動作,在緊急情況下吹哨,以引起同事以及民眾的注意。
1960年代開始,新聞工作者逐漸用“吹哨人”指代揭露不法行為的人。經過小半個世紀的發展,從連字符詞whistle-blower到合成詞whistleblower,吹哨人逐漸擁有了獨立的詞義。
首先,它本身即意味着一定的信息公佈權。
公佈通常被默認為對外與對內兩種。對外即將有關資料交予第三方組織,如聯繫媒體公之於眾,向政府部門反映、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內則指將信息披露給固定組織內部的其他人,以引起注意並解決問題。
美國《時代(TIME)》週刊2013年一期封面
到了今天,人們普遍認可它主要產生自某一行業領域內部,將對社會有必要作用而多數人看不到的事實盲區公之於眾。
相較於大眾消費者和政府執法人員,行業內部人員對行業內情更加熟悉,且在特定領域擁有一定話語權和專業信服力,才可能打破信息壁壘,最終警醒公眾重視。
隨着世界進入工業化和全球化,經濟發展導致行業種類越來越多,分工漸趨細緻、專業性增強,社會的外部監督顯得越發力不從心。
不同於利益糾纏的告發、揭秘,“吹哨人”開始更多指代從內部到外界觸發公眾反應的機制。
而最先發明“吹哨人”的英國,在制度方面卻並非前進得最快的。直到1998年,英國議會才通過《公共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ure Act of 1998),以保護吹哨人免受其僱主的報復行為。
英國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
“吹哨人制度”的建立,最初是在美國。
彼時,美國國會政府機構還不健全,經費、資源各方面都不足,政府將一些事項授權給個人行使,並允許私人分享執法收益或者提供一定獎勵。
70年代以來,全球掀起了金融變革衝擊下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法國哲學家米歇爾·福柯認為,權力以不同形式存在於各種社會形態中,且與知識具有很強共生性。隨着“規則—懲罰”的傳統管理邏輯悄然變革,政府將不再是唯一的社會公共服務提供者、社會公共秩序維持者。
越來越多私人機構和社會組織將會參與秩序維持,形成公私協作治理格局。“吹哨人”則是響應這種平衡的最有力體現之一。
合理完善正規的“吹哨人制度”,既能為信息查漏補缺,又能降低監督成本,防止政府部門膨脹,填補執法空白。
1972年的水門事件被公認為是美國《吹哨人保護法案》的源頭。
民主黨總部遭到竊聽後,雖然接到停止調查的指示,時任聯邦調查局副局長馬克·費爾特卻仍堅持繼續調查。直到最終爆出總統尼克松捲入事件的內幕,國會成立獨立調查組,尼克松辭職。
“吹哨”的出發點,可以是警示,也可以是對公義執法的堅守,是一種靜態精神而非魯莽抗逆。
當其時,為了保護吹哨人,媒體用“深喉”來稱呼費爾特,該詞在很長一段時間也一度成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泛稱。
“水門事件”後,美國24個州紛紛通過立法,不僅賦予媒體從業人員作證義務的“庇護盾牌”,且明文規定僱員不能因為揭露內部問題如腐敗、瀆職等而被解僱或變相解僱。
1988年,國際甚至創辦了國際舉報人中心(NWC),以非盈利的組織形式,通過法律、教育活動等手段,維護“吹哨人”的權益。
“吹哨人”從制度到後來的法案完善,都是時代推動的必然結果。
2
誰來吹哨?
近幾年國外媒體和大眾對“吹哨人”的尊重和保護意識,似乎都在逐漸加強。
2019年,一部改編自同名非虛構作品的美劇《血疫》(Hot zone),也以歷史上真實發生的“雷斯頓事件”為原型,塑造了幾位美國式“吹哨人”形象。
美劇《血疫》劇照
1989年,美國本土發生了一次埃博拉病毒暴發,第一個發現病源的研究人員南希·賈克斯不顧人們的質疑和批駁,堅持上報,終讓病毒得到了及時清理,沒有造成大規模人員傷亡。
該事件發生後,美國政府以此為警戒,建立了一套新的防禦機制。
同在2019年末,由薛曉璐執導、雷佳音、湯唯主演的電影《吹哨人》在中國大陸院線上映,虛構故事片末,亦用彩蛋形式向國際上真實存在的一些“吹哨人”致敬。
而今年的3月12日,紐約時報重磅文章《病毒已經無處不在:我們如何把一手好牌拖爛的》詳盡報道了這次新冠肺炎中美國最早的吹哨人——西雅圖華裔女醫生Helen Chu。
傳統新聞鏈條裏,我們將篩選和傳遞信息的新聞記者稱為“守門人”,但在一個輿論機制完善健康的社會里,“吹哨人”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從“守門人”到“吹哨人”,一個社會需要信息流通,需要程序正義,需要透明公開,信息的流暢度和鋭度是為了保證程序正義的透明和公眾利益的底線不被侵犯。
如果説漢娜·阿倫特提出的“平庸之惡”是一種善惡、道德上的“鈍感”,“吹哨人”則近似於一種對公眾利益和人本主義的“鋭感”。
這種鋭度,對疏通信息流脈,保持輿論鮮活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對待歷史上的吹哨人,銘記當然是首要且必要的一步。
而在“吹哨人”三個字再次被提出的當下,我們更應該還“吹哨人”一個純粹、乾淨的內核。
3
社會需要“吹哨人”
社會需要“吹哨人”,需要那個看得到前沿的信息,有能力站出來吹響警報的聲音。
然而,當下的環境是不利於吹哨人誕生和成長的。
若非擁有絕對話語權的意見領袖,個人的發聲,最大的可能性是沉澱到輿論底層,而非浮上水面,最終淪為信息洪荒中微不足道的一環。
而如前文已説,“吹哨人”只是普通人,是普通人裏面的專業人士,是擁有公義意識和輿論鋭感的普通人。
李文亮是普通人。
他和其他幾位“造謠者”從專業立場提煉出一手信息,為了公眾利益傳播出去,縱然最初只是在親友內部小範圍傳播,但仍然受到了壓制。
而“聽哨人”的使命,不是讓每一個吹哨人變成人們事後談論的諸葛亮,不是隻站在上帝視角去發表悲憤、呼籲紀念。
在一片默哀“英雄”的聲音中,在對“舉報”和“造謠”一類敏感詞的言辭、情緒傾注中,對“吹哨人”更深的制度層面反思,被暫時阻滯了。
如果將注意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發聲權利的表達功能,很容易將讚歌止步於“吹哨”。
一方面,與建立完善吹哨人制度同樣重要的,是加強信源核實監管的效率。“吹哨”不等同於舉報,中國歷史上也曾發生過以一己私利濫用舉報權造成惡果的事例,比如文革期間大量惡意舉報,導致社會信任蕩然無存。
沒錯,我們不應當遺忘曾經的每一個吹哨人,但相比起神化吹哨行為,大放讚歌、哀悼和悲憤,更應該提起警示的,是站在全局觀視角,着眼於吹哨人引發的報警機制完善。
“吹哨人”制度的真正致效機制,恰在於通過為潛在舉報人提供獎勵和保護,驅動“內部人”釋放和擴大信息,促使行政機關採取行動,繼而更進一步利於公眾參與。
只有當個人掀起的那一角,引發整個公共反響效應的時候,哨子才真正被吹響。
參考資料:
Gary Martin.(2017).The meaning and origin of the expression: Whistle-blower. The Phrase Finder.
Foucault, M. (2019). Power: The Essential Works of Michel Foucault 1954-1984. Penguin UK.
楊舒婷. (2018). 論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
彭成義. 國外吹哨人保護制度及啓示. 政治學研究, 000(004), 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