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不得!疫情期間,這些行為=犯罪!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3-16 08:22
疫情期間,有些人會覺得有些事做了也無關緊要,殊不知已經觸犯了法律。
為此,小千整理了以下這些典型案例,特別提醒:這些行為都屬於違法犯罪,平日裏一定要繃緊法律這根弦兒。
疫情期間,哪些行為涉嫌犯罪?

第一部分即第一條,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疫情防控機構的具體要求,實行依法防控的一項重要措施,重申了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情況,強調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條和第八條,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結合雲南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攜帶者、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 違反隔離觀察、隔離治療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等, 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部分是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 房屋承租人、旅店業經營者、復工單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的主動報告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出現隱瞞、不如實登記報告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對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偽劣產品分為以下幾類:1、“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2、“在產品中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3、“在產品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的產品標準的產品。
疫情期間,為牟私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銷售不合格口罩(非醫用)等防護產品、物資的,涉嫌本罪。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醫用器材的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所以只要具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危險的,即涉嫌本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應立案追訴: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3、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4、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5、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一般口罩不在此列,系防護品,非醫用器材)、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涉嫌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一個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非法經營一般是指違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涉嫌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案例如下:



來源: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