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個人理解_風聞
枫之影-一念入魔一念成佛2020-03-17 13:09
估計現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爭議熱度已經過去了,終於可以冷靜的聊聊關於這個條例的個人理解了。當然本文是個人的理解,片面或不足的地方也歡迎指正,如果有的人只是純粹為了罵而罵那也請隨意。
其實縱觀我國的歷史,我國一直都是一個儒皮法骨的國家,兩千年來各朝皆行秦政,這個秦政不光是行政體制還包括法制體系。客觀點説秦國從商鞅變法正式開始搞依法治國,到秦朝滅六國統一天下時秦朝律法達到了頂峯,秦朝滅亡並不是因為所謂的暴政,暴政只不過是起義軍和後來漢朝史官因宣傳需要才那麼寫的。從目前出土的雲夢睡虎秦簡可以看出,秦朝的律法太多太細,細到讓那個時代的人無法接受,所以才會有了後來劉邦入咸陽時提個約法三章就讓咸陽人民歡欣鼓舞。而漢初甚至摒棄了依法治國,採用了道家的無為而治,後來發現不行,於是又重新把秦朝的律法拾了回來,但是又不能對外講要重啓秦律,於是要披個皮,儒家正好趁着這個機會獨領風騷兩千年,但是要強調這個儒學和最初的儒學還是有區別的,甚至連儒學最初的基本要求六藝禮、樂、射、御、書、數也被後人漸漸刪減,連強調平衡協調的中庸也被解讀為碌碌無為。
中國是世界上唯一千年文明延續的國家,也是唯一的擁有兩千多年獨特法律體系的國家,其獨有的法律思想不是西方那些只有個兩三百年的西方律法體系可比的。律法從制定伊始其作用就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警誡世人,為國人日常生活制定規矩。“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其實也是我們現在依法治國一直所遵循的原則。我們的律法對於國人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於政府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剛建國時西方對我們是封鎖的,所以外國人基本上不會來,國內的外國人基本上就是一些蘇聯專家和很少的外國友人,對於這些外國人是否在永久居住沒什麼人關注,後來隨着改革開放,很多外國人開始來中國做生意,特別是當中國開始倡導一帶一路並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甚至是成為和美國平起平坐的超級大國,不可避免的是越來越多的外國人會來中國來追尋他們的中國夢,就像這幾十年世界各國的人前仆後繼的衝向美國來追尋所謂的美國夢一樣。這些人要來中國謀生、結婚、生子,甚至長久的生活下去。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中國不可能再學明清那樣搞閉關鎖國,所以不可能將這些人拒之門外,既然這些人要在中國生活了,那麼就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條例將他們管理起來,於是立法就變得勢在必行。於是也便有了現在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按照我國立法的基本流程,這種法律條款先要有個初稿,也就是類似徵求意見稿,然後進行廣泛討論,包括到兩會上去討論,討論過後定稿再交人大審批。之所以會有徵求意見也和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有關,那就是民主集中制。我們講究民主和集中,先要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然後集中起來統一意見。而且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的徵求意見稿通常都會徵求下大眾的意見,讓民眾能更多的參與進來,這個慣例由來已久,後來網絡發達了,網上有開通了相關通道,目前主要方式有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立法一局(郵政編碼:10002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估計很多人本身不關注法律的通常也不會知道這個慣例,而我記得上次因為徵求意見稿在網上吵得熱火朝天的還是因為關於某宗教的管理條例。
之所以前面講了一大堆,是因為我們討論任何一部法律條例都不能孤立的去看,而是應該結合該法律的立法背景綜合的去看。就比如這次有些人帶節奏竟然直接説為什麼這個時候要有這個條例徵求意見,是不是故意為了隱藏在疫情新聞下面,為了不讓人關注到。説這話的人你真的能扯啊,你到底是不是中國人啊,每年年初是我國的兩會期,兩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各種法律條例進行審議,所以本來這條例就是在這個時候除了讓大眾討論還要在兩會上討論的,只不過是因為今年情況特殊,兩會推遲了,於是兩會還沒討論,還沒顧得上解讀,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先來歪解帶節奏了。
對於一部法律來説,沒有法律是一出台時就是完美沒有漏洞的,任何法律都需要在施行過程中進行修改完善。
其實這部條例我大膽推測下會有哪些人會反對其通過,美國和其代理人,因為這部條例一旦出台,意味着中國開始考慮立法管理保障在中國的外國人了,開始着手吸引外國頂級人才了。隨着中國國內綜合環境的改善,越來越多的人會考慮來中國發展,這其中就會不乏有一些世界頂級人才專家,這些人將會使得中國全面發展,因為不排除隨後中國也會調整入籍政策,一些真正的人才有可能會從永久居住人變成擁有中國國籍的人。這對美國來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在它看來美國才應該是世界上那個唯一的人才都爭着去的國家。
其次是一些會有直接利益衝突的人,比如一些專家教授,因為有些專家教授去國外溜一圈回來,或者本身靠忽悠抄襲才坐上教授位子的人,其不過是矬子裏面算高個的那個。而這個條例一旦出台,意味着很多大學可以引進一些國際知名的專業學者,對國內的某些混子們將必定產生崗位競爭。
再者是一些公司企業裏的混子,這些人可能靠着學歷在企業混日子,而現在一些外國人來謀生了勢必加強了競爭狀態,以後能混的日子一去不復返了。
還有就是一幫子吃瓜羣眾,本身就沒看條例原文,也不知道條例到底講了個啥,但是看到帶節奏的人在説這條例就是給外國人以超國民待遇,是出賣中國人的賣國條例,於是立馬炸了,就跟着一起起鬨反對了。
最後當然還有一些從事法律工作的,因為這就又多了一部法律要學要背了。
現在我就從個人的理解來解讀下這部被很多人質疑的條例。首先是第一章總則部分,總則部分一共九條,重要的內容有幾條,明確了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國家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定積分評估制度。也就是説這已經給這部條例上了道保險,確保條例執行後遇到可能出現漏洞的時候及時補漏,甚至是對出現問題時及時叫停。
第二章申請條件部分也是爭議最大的部分。很多人説這門檻太低,説實話可能是我能力水平有限我沒太看出來他們所謂的低是低在哪。這部分對於申請條件只是定了個寬泛的最低標準,而具體遵循的標準現在並沒有出台,因為其中“第十四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衞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就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通過這條可以看出來具體哪些人算是行業傑出成就人才需要按照後期的各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來衡量,而這個標準還沒出,那我就真不知道有些人所謂的這個門檻低是從哪看出來的?
有人説外國人可以推薦,但是國人沒權利推薦,是歧視國人,我不明白他是不是沒看懂條款還是因為別的原因。因為原文是“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而“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從這條可以看出來有推薦資格的外國人是已經在相關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並且已經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不是隨便哪個外國人都可以推薦的,而且其推薦的也必須是專業的人才,並不是隨便推薦個人都行的。
有人質疑長期工作可申請,標準低,可是明明條文裏寫的是“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要麼是高學歷的人才要麼是高收入的人,而且這些人是長期在中國工作且納税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另外其中工資性年收入這個平均工資是最底標準,但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也就是説這個標準還沒出已經在質疑標準低,不知道依據是什麼?
而對於有人質疑可以通過結婚騙居住的應該是沒看到“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當然這一章中有個確實很爭議的條款“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這條應該是會有隱患的,比如是否會有人因政治避難的理由來永居。
第三章審批和管理部分主要説明了申請資料是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資料並審核,但最後的審批是國家移民管理部門。也就是説還是可以管控的住的。而且這部分有一條挺關鍵“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決定:(一)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衞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五)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六)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説沒固定工作沒收入的根本不會審批通過,而至於其他情形應該也是為了方便到時應對突發情況而設。而且對於永居資格有批就有廢“第三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佈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處驅逐出境的;(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的;(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服務和待遇、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這三部分就是一些正常的權利義務,沒什麼特別的,至少沒看出來有什麼所謂的超國民待遇的,基本上算合理的,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生活,首先要融入中國社會這沒問題。其次人家在中國工作依法納税,依法買社保,自然也和正常人一樣享受公共設施、教育和社保權益,你不能説人家只能幹活納税不能享受,這説不過去。再者是在中國生活工作當然要準守中國法律。
縱觀整個條例,並沒有什麼歧視國人討好外國人的地方,也沒有什麼給外國人超國民待遇的地方,有些人可能混淆了國民待遇和國民的待遇這兩個概念。我們中國國籍的人享受的是國民的待遇,而對於這些外國人給與的不過是國民待遇罷了,這兩個待遇是截然不同。
當然一個條例出來不能説它就是完美的,但是具體有沒有問題不是大家憑想象用嘴説的,要真正通過實踐來檢驗,這個條例是否真有問題,那也要等到它真正施行一段時間後根據實際申請和審批的情況才能來判定。我們不可能因噎廢食,不可能因為這個條例施行起來可能有會有問題就害怕施行。中華民族是個大融合的民族,我們不是排外的民族,我們好客,千年前盛唐時外國人可以來中國工作生活居住,甚至可以入朝為官。我們不停地和外國交流,學習外國好的經驗,為我所用,我們這個民族曾經是何等的自信,可為什麼現在有的人卻如此的排外?有的人拿非洲黑人説事,可有沒有想過是誰在網上口口聲聲罵西方人雙標,罵西方人搞種族歧視,那在對待非洲黑人的事情上是不是就做的比西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