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3-17 07:37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閩人社辦〔2020〕3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應對工作,妥善處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維護我省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衞生健康委員會關於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現就涉及疫情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爭議處理原則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從整體上把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政策文件,全面分析涉及疫情勞動爭議的新特點、新問題,強化綜合研判,做到合理關注不可抗力、正確理解政策、準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爭議。在處理涉及疫情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堅持平衡保護理念,既要注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為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提供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障其規範經營,努力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在保障民生、促進就業、企業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之間實現互利共贏。
二、分類處理爭議問題
(一)關於春節假期、延長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間的勞動報酬爭議的處理
1.用人單位在春節法定節假日期間(2020年1月25日—27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春節調休假(1月24日和1月28日—30日)和延長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期間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勞動報酬。
3.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和 屬地政府的有關要求,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屬於延遲復工期間。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工作的(包括到單位工作和遠程辦公),應按勞動者 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支付勞動報酬;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應安排同等時長的補休或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勞動報酬。
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照我省生活費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應休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達成一致,直接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並已按規定足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主張享受已抵扣部分的帶薪年休假有關權利的,仲裁機構一般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裁決不予支持。在延遲復工期間,勞動者以遠程辦公的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支付工資。
(二)關於延遲復工期限屆滿後勞動者未返崗、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等情況下勞動報酬爭議的處理
1.延遲復工期限屆滿後,對於因受疫情影響而未能及時返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主動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並按相關休假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對於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照我省生活費有關規定執行。
2.延遲復工期限屆滿後,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自行停工停產的勞動者,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並與用人單位重新約定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照我省生活費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因疑似感染接受醫學觀察等特殊期間的勞動報酬爭議的處理
1.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隔離治療期結束後,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規定享有醫療期,醫療期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執行。勞動者在醫療期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其中,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2.對於勞動者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其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工資支付。
(四)關於受疫情影響發生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的把握
1.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後,可以動員、勸導勞動者及時返崗。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屬於受我省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勞動者不同意復工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2.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處於特殊期間(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但用人單位未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而直接終止勞動合同的,仲裁機構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認定屬於違法解除或者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3.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仲裁機構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審理時應注意考察同一時期、相同地區、相同性質的其他用人單位是否能夠正常履行勞動合同,若僅因用人單位自身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在認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成立的情況下,仲裁機構同時還要審查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是否向勞動者履行了必要的協商程序、是否提前將合同解除的理由通知工會,在辦案中要注意審查用人單位提交的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證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證據材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協商程序或通知程序,即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成立,仍然應當認定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五)關於特殊用工關係的認定處理
1.對承擔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用人單位,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勞動法》第41條有關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規定的,可根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認定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限制。
2.對於旅遊、餐飲、酒店等行業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待崗人員與互聯網配送相結合形成的“共享員工”用工模式,可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條的規定,一般認定借出企業與借入企業存在借用合同關係,“共享員工”與借出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並分別依據合同關係與勞動關係處理相關權利義務。
(六)關於仲裁時效中止和仲裁審理期間的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三、及時預防化解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我省企業全面復工復產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的重要保障,事關民生保障和社會穩定,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爭議處理工作。
(一)快速消化爭議存量。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努力排除疫情影響,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恢復案件處理工作,防止出現案件積壓。主動加強非見面調解仲裁服務,合理認定申請仲裁時效,及時開通爭議處理綠色通道,簡化優化案件處理流程,做到快立、快調、快裁、快結,保障爭議得到依法及時妥善處理。
(二)堅決遏制爭議增量。積極利用“互聯網+調解”平台,通過微信調解、電話調解、在線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化解爭議的基礎作用,從源頭上減少爭議的發生。要結合本地區爭議處理實際制定工作應對方案,採取加大委託調解工作力度、下沉調解仲裁工作力量、發揮兼職仲裁員作用等措施,有效應對短期內可能出現的爭議大幅增長。
(三)加強風險預警排查。要加強對轄區內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指導,促進勞動爭議糾紛的源頭預防,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對本地區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影響,全面梳理和排查受疫情影響的爭議案件反映的涉穩風險,積極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及時化解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風險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