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防輸入的政策考慮:鑑別入境,同等隔離,費用分類,嚴格執法_風聞
骆飞鱼-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2020-03-19 21:32
抗疫防輸入的政策考慮:鑑別入境,同等隔離,費用分類,嚴格執法
一:分類鑑別,嚴格入境條件。
第一類,有中國國籍的,沒理由拒絕,甚至而言,如果可能,還有必要組織撤僑。國家擔當,就是在各種危機的時候,能夠保護所有國民。
無論其中是否有反華者,可以在道德情理上抨擊他們,但法理上不應拒絕同國籍的國民。而疫情之後,如何對待這類人,可以另設法理考慮,如何對待處理。
第二類:中國國籍者的非中國國籍直系親屬,單指父母子女,同樣需要通過第三類的信息鑑別審查,有原則的拒絕或同意。
第三類,非中國國籍,是華人的,主動援助過中國抗疫的,或者歷來對華友好的,不拒絕。
在以上兩部分人士之外,需要根據國內防控能力,量力而行,嚴格入境數量。同時,需要信息鑑別,需要審查社交賬户言論,必要時可以設立擔保人,以對中國的思想傾向作為基本根據。對於反華反中的,堅決拒絕。
二:鑑於國外抗疫的混亂,為防止輸入,國內應該一盤棋,凡是歸國的一律集中隔離14天,在隔離期滿,通過雙檢後解除隔離。
過去的種種現象表明,只要不是一刀切的措施,就會有人想方設法的鑽空子。但這樣的鑽空子,對於疫情而言,是最大的不確定。一刀切的政策,在平常應用,容易出問題,容易被詬病。但在抗疫危機時,又有特別的必要。
中國已經為了抗疫,全國努力,付出巨大代價,基本勝利。這時候,沒有什麼個人,什麼羣體的利益,應該凌駕疫情的防控之上。
三:對於費用,隔離自理,確診分類。
確診者中國國籍,應該和其它國內確診者同政策。
確診者非中國國籍的,其中主動援助中國抗疫的,歷來對華友好的,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費用優惠。
除以上之外,一律自費。
四:執法需嚴,懲罰需重,違法公示。
國家已經明確了法律適用問題,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既然已如此,就應該嚴格執法,對違法者依法嚴懲。
不但要在入境時嚴格填寫個人資料,確認同意隔離政策,遵守相關法規;對違法者,要予以公示。
文:駱飛魚
駱飛魚(id:luofeiyu-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