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的惡意——論“whistleblower”是如何被傳為“吹哨人”的_風聞
GHTT-观三教九流人等,骂五湖四海畜生。2020-03-20 23:17
中文作為一個包含了大量“會意”型組合詞的語言,在我們面對一個陌生詞彙時,常常能夠依據“詞義=字義的組合”這一特性而望文生義。因此,一個好的譯者,在翻譯的外來詞彙無中文對應概念時,也應遵循漢語的這一原則進行造詞 ,我最常舉得例子是“基因”(gene)。然而,如果對應概念本就存在於翻譯的目的語言中,任何合格的譯者都應優先使用目的語言中已存在的詞彙進行翻譯。因此,當“whistleblower”因被譯為“吹哨人”而忽地大火了起來時,我的第一反應除了困惑再無其他。
“whistleblower”,亦作“whistle-blower”或“whistle blower”,是現代英語中的一個複合名詞,在民間人士編纂的維基百科中被定義為:a person who exposes secretive information or activity that is deemed illegal, unethical, or not correct within a private or public organization(於公私機構中揭發非法、不道德或不正確行為之人);而更學術些的英國人士編纂的《牛津高階詞典》中,其定義為:a person who informs people in authority or the public that the company they work for is doing something wrong or illegal(向當權者或公眾告發其所在組織的非法或不正當行為之人);在美國的專業人士所著的Merriam-Webster詞典中的解釋為:one who reveals something covert or who informs against another especially : an employee who brings wrongdoing by an employer or by other employees to the attention of a government or law enforcement agency(揭發秘密行為或告發他人之人,尤其是將僱主或其他僱員的不當行為提交給政府或法律部門者)。三者的大致釋義相近,概括一下,即為揭發不道德或非法行為的人。因此,在英漢詞典和過去的大多英語翻譯中,此詞在漢語中一般譯為:“揭發者,告密者,檢舉人”,這也是對之前美之公民愛德華-斯諾登先生所用之譯法。而“吹哨人”之説卻並不常見(至少在我孤陋寡聞的一生中是首聞)。
因為“吹哨人”這個詞,如我開頭所述,在中文中乃是一個“會意”複合詞,即“吹哨子的人”。那麼在中國,常見的吹哨人有交警、裁判(和體育老師)等,都是以哨子為工具,提醒警示他人的(不包括體育老師)。如按中文意思再引申一下,那麼十有八九,就是“示警者”或“警示和警告他人之人”。這實際上也是我周圍大部分不通英文的普通羣眾的理解。經此一“譯”,“whistleblower”這個原本在英語中偏中性的詞立馬“高大上”了起來,甚至於在某些人眼中不但從“告密者”的名聲中脱出,還搖身一變披上了殉道者外衣。做出這種翻譯的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這個(些)最初的譯者是存活在19世紀。因為這個詞在19世紀出現時,確實是指向福爾摩斯探案集中的一樣拿着哨子的英國警察的,後來也曾指過裁判【參考資料】。只是如同漢語中的諸多詞彙一樣,這個詞在21世紀已經不再保有原意了。

如果那些譯者們不是姓愛新覺羅或者官拜中堂的話,那麼多半是因為另一個原因——他們使用了錯誤的譯法。但大凡學過些英文會用詞典的中文使用者,或學過些中文會用詞典的英語使用者應該都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因而便又只有兩種可能,即(一)他們可能才上小學,水平還沒到能做翻譯的程度,或者(二)他們在翻譯時故意混淆了詞義。如果是前者,那麼聘請他們的人不但是沒有識人之明還涉嫌僱傭童工,無論哪點都顯然不適合在中國工作。倘若是後者,那麼他們不但完美地踐踏了自己的職業道德,將自己從文明的紐帶降格為無良的媒體,還充分暴露了自己對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的惡意。
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人的惡意似乎已經得逞了:在去年12月30日之前,在百度搜索“吹哨人”,所見還只是電影信息和少量關於外國“吹哨人”制度的信息;而現今,這個本來默默無聞的舶來詞似乎已經火了起來。即便新冠病毒在國內已漸漸褪去,它的熱度卻不減當初。可是我依舊想問,諸位熱衷於使用這麼一個詞語的國人,又有多少是真的知道“whistleblower”的本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