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鸚鵡被判刑,收購鸚鵡被逮捕,兩件“鳥”事在法律層面上殊途同歸!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3-20 18:43
新京報訊(記者 張彤)新京報記者今日(3月20日)從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獲悉,男子廖某某從微信好友處購買金太陽鸚鵡1只,小太陽鸚鵡2只,均為瀕危野生動物。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昆明市五華區法院決定對廖某某實施逮捕。律師認為,若涉事鸚鵡為人工馴養繁殖,應從寬處理。

廖某某家中搜出瀕危鸚鵡。森林公安供圖
男子購買3只鸚鵡被逮捕
辦案民警介紹,2019年4月11日,警方接到舉報稱,有人飼養野生動物。隨後警方在昆明市五華區西翥街道辦事處桃園大村找到了被舉報男子廖某某。在其出租房內,警方查獲疑似金太陽鸚鵡1只,小太陽鸚鵡2只。
經核查,2018年12月,廖某某以1500元的價格從微信好友處購買了疑似金太陽鸚鵡1只,2019年3月又從另一名微信好友處以375元的價格購買了小太陽鸚鵡2只,兩名賣家均另案處理。
經雲南省瀕科委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疑似鸚鵡進行物種、保護及價值鑑定:一隻疑似金太陽鸚鵡來源為鸚形目鸚鵡科屬於太陽錐尾鸚鵡,兩隻疑似小太陽鸚鵡來源為鸚形目鸚鵡科綠頰錐尾鸚鵡。太陽錐尾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均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經濟價值達3萬元。
廖某某的行為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已決定對廖某某實施逮捕。
辦案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鑑定中心尚未鑑定出涉事鸚鵡是野生鸚鵡還是人工繁育,但廖某某沒有合法馴養繁殖許可證,屬於非法馴養。

涉案鸚鵡。森林公安供圖
律師:與深圳鸚鵡案有相似之處
大邦律師事務所斯偉江律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此案和深圳鸚鵡案有相似之處。
2016年4月,深圳寶安區居民王鵬將偶然養的鸚鵡賣給朋友謝某6只。一審法院認定,其中2只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小金太陽鸚鵡,一審判處王鵬5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為2年。
斯偉江律師稱,野生鸚鵡和人工繁殖鸚鵡形態有些許差異,可以做出具體鑑定。若按照深圳鸚鵡案判決,廖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相關的司法解釋正在修改中。
“很多人買賣鸚鵡其實主觀上並不知道是犯法。”斯偉江律師表示,他曾在2018年向全國人大提出對《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形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回函稱,最高法院已啓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北理工法學院徐昕教授也稱,上述案件面臨和深圳鸚鵡案一樣的問題,都涉及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問題。
“從價格和可養殖性來看,案涉鸚鵡應該是人工馴養繁殖的,1500元、375元的購買價格不可能買到從南美洲走私的野生鸚鵡,野生鸚鵡通常也很難養殖。”徐昕説,出現類似案件,原因在於司法解釋把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當做純粹野生動物認定。實際上,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目的是保護野生動物,收購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不會危害到野生動物資源,不應該構成犯罪, “好在最高法院已經着手修改相關司法解釋,希望儘早出台。”
下面這篇針對“出售自養鸚鵡被判重刑”的評論,筆者發表於前兩個月,在網上影響較大!與今天看到上面那篇“昆明一男子收購3只鸚鵡被逮捕”的新聞,感覺兩件“鳥”事在法律層面上殊途同歸。
近年來賣鳥被判刑的“鳥事”屢見不鮮。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鵬因賣了兩隻自己養殖的鸚鵡,以每隻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謝某某。一審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曾引發熱議。後二審改判兩年有期徒刑兩年。筆者曾為此類“鳥事”打抱不平。媒體曾報道過兩個人販子判例:一個説的是,湖南省慈利縣男子鄒華建,為得到3000元酬金,將別人家剛出生15天的嬰兒抱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年,緩刑二年。另一個發生在上海市松江區,某女子因拐騙幼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兩個案子雖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之前,但卻不能不讓人發出這樣的感慨:法律對人工繁殖能説簡單説幾句人話的鸚鵡的保護,居然比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為重視。
據媒體報道,日前,天津市津南區養殖場主胥家忠因出售41只自養鸚鵡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該判決同樣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胥家忠的養殖場持有營業執照和人工繁育鸚鵡許可證,養殖了2000多隻鸚鵡,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兩次將自己養的41只鸚鵡賣給了李延增,結果兩人雙雙獲刑——2019年11月20日,河北保定市徐水區法院一審判決,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刑10年;轉賣鸚鵡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0年6個月。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法院是依據上述法條對胥家忠作出判決的,但筆者還是認為其夠冤!
胥家忠的鸚鵡養殖不僅超越審批範圍,其甚至還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鸚鵡為法律禁止,這都是事實。冤是冤在針對人工馴養繁殖的“鳥案”嚴刑峻法,不近人間煙火。胥家忠所出售的“人工繁育鸚鵡”,顧名思義,與“野生動物”牛頭馬嘴。沒有人會反對將馴養繁殖的熊貓、老虎以及其他珍禽異獸,因其稀有法律將其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同等保護。但把那些馴養繁殖技術已經成熟、且被廣泛利用於商業性的相關“偽野生動物”,明知其“偽”,法律上還冠冕堂皇的視其為“真”,本身就是一個大笑話!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取決於它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鸚鵡因其會學人語,為人們所欣賞和鍾愛,被作為寵物飼養。沒有人工繁育鸚鵡的年代,老百姓常常到野外去抓。有自養鸚鵡可出售,滿足這部分羣眾的需求,反而會起到保護野生鸚鵡的作用,暫不説利多於弊,就算違法,也只需行政執法調整就足以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沒必要入刑。鸚鵡每天都要吃飼料,媒體報道稱,胥家忠是因為沒錢買飼料,所以才出售那41只鸚鵡的。不管此説法是真是假,但假如那41只鸚鵡是被胥家忠餓死了,肯定毛事也沒有。自養鸚鵡餓死事小,出售讓鸚鵡有活路,當事人要被判刑,而且判重刑,這樣的法律,不僅明顯有悖法理,甚至天理不容!
類似的“鳥案”每每見諸網絡,都會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説明對相關法律法規有必要作出修改,但卻遲遲不見有關部門付諸行動。其實,對野生物種與人工馴養繁殖的物種,分類加以區別對待,就可讓“冤案”不再發生。這麼簡單的事長期不作為,不知道是因為懶政,還是怕動了利益者壟斷“鳥市場”的奶酪。文/鄭智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