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_風聞
土土爸爸-2020-03-22 17:24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鄂01民終1032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繼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彥,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正富,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汪芳(筆名方方),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文飛,湖北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繼明與被上訴人汪芳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85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1月0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繼明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劉繼明除其他費用之外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並由汪芳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汪芳對劉繼明不構成名譽侵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汪芳在涉案的兩篇博文中用侮辱性言語對劉繼明進行漫罵,超出正常的“批評”範圍,侵犯了劉繼明的人格尊嚴及合法權利;涉案兩篇博文轉發量、評論量、閲讀量巨大,博文下網民對劉繼明的漫罵、攻擊不堪入目,直接證明汪芳的侮辱性言論對劉繼明的名譽和社會評價造成實質性影響。二、汪芳的行為對劉繼明的身體、精神均產生了實質性傷害,汪芳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精神損失賠償責任。
汪芳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繼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汪芳刪除“新浪微博”中微博用户“方方”(網址:××/zjfangfang)發表的侮辱、誹謗劉繼明的侵權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汪芳如下時刻發表的微博:×××年8月11日17:01、×××年9月6日21:23),停止侵害;2、判令汪芳分別在《文藝報》和《文學報》上刊登道歉信,並在汪芳的新浪微博上發佈微博公開向劉繼明賠禮道歉,其中微博道歉連續發佈三天;3、判令汪芳賠償劉繼明精神損失費20,000元;4、汪芳承擔劉繼明公證費2,020元;5、汪芳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6、汪芳承擔劉繼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劉繼明與案外人陳某原均系湖北省作家協會副主席,汪芳原系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新浪微博用户“方方”的使用人。
×××年7月8日,案外人陳某以本案劉繼明以“知向誰邊2”用户註冊名,在相關網站連續發佈不實帖子,用捏造的境外媒體報道對其進行造謠誹謗,如:“湖北省作協副主席陳XX收受數萬賄賂,性侵4名女作家”等,從個人生活作風、腐敗、政治問題全方位進行捏造誹謗,嚴重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名譽權之訴。
×××年8月11日17:01,汪芳即在其微博上發表一篇博文,內容如下:老早就讀過北島的詩《回答》,著名的第一句“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令人過目難忘。但以前沒見過世面,理解得相當不透徹。近幾日在網上看到一份訴訟文本,心裏第一時間浮出的便是這句詩。只有看到這種近在眼前的真實,才能真正明白北島的深刻。有時候,我覺得自己對人壞的想象都跟不上節奏。當一件極其卑劣齷齪的事徹底戳穿時,你滿以為人家會跪地告饒,尋求諒解,卻不料人家竟大義凜然,一嘴豪邁。
×××年9月6日21:23,汪芳在微博上發文,博文以講故事為背景,描述了故事中人物A和B之間的故事,對B的描述“B以某些學員名義,在相關網站發文:一説A試圖性侵女學員,二説A收受某人多少錢,三説A有如何如何的反政府言論。總之,對A從男女作風到經濟受賄再到政治反動三大方面,進行了極為兇狠、惡毒甚至齷齪的描述。基本上是能怎麼毀B就怎麼毀之”、“B非但沒有道歉,更沒有告饒,而是搖身一變,把自己扮成了一個大義凜然的舉報者。甚至在網上主動貼文,表示自己對A腐敗行為的舉報,是一個共產黨員的應盡之責。就彷彿一個已結束演出,已然昏暗的舞台,突然被B強扯出一束光,然後自己又衝來台上,在這束光照之中來了一個翻轉式的亮相。亮相後的B,臉上透着濃眉重彩的大紅,活像我們在文革中看到的樣板戲英雄”、“背信棄義”、“陷害朋友”、“手段齷齪”、“卑劣無底”、“B之行為,太過卑劣”、“B原本就是某極左網站主筆,一向走左極端。他的背後,站着數家左網站的戰友。他們有着共同的觀點:擁護文革、盛讚朝鮮……”等等。
該博文下有大量評論,其中許多評論直接指明A即省作協陳某,B即劉繼明,汪芳對此類評論予以點贊或者默認。
劉繼明提起本案名譽權之訴前為保全證據,支付公證費2,02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案外人陳某與本案劉繼明名譽權之訴,一審法院於×××年11月20日作出(×××)鄂0106民初580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劉繼明侵害案外人陳某名譽權事實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判決:劉繼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陳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人民法院審查);駁回陳某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劉繼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2018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鄂01民終6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維護自身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汪芳在其微博中發表兩篇博文雖系在案外人陳某起訴本案劉繼明之後發生的,但涉案兩篇博文並未針對任何特定的人,第二篇博文中雖對文中B有“背信棄義”、“陷害朋友”、“手段齷齪”、“卑劣無底”、“B之行為,太過卑劣”等形容和描述,即使影射本案劉繼明,但屬汪芳對本案劉繼明不當舉報行為的批評和評論,雖言辭尖刻,並不必然造成劉繼明的社會評價降低。法律賦予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的權利和義務,也允許公民對不當檢舉、控告行為進行客觀評價。本案汪芳主觀上不存在損害劉繼明名譽的故意,其博文中的評論尚未達到公然醜化劉繼明人格或侮辱、誹謗的程度,其博文中關於“不分是非不辨優劣,視卑鄙為高尚、以醜惡為美好,將文明和道義最裏層的底褲都扒掉不要”並非是針對劉繼明的評論,只是針對博文中支持B的極左文人的評論,與劉繼明不具有關聯性。劉繼明主張汪芳於×××年9月24日16時24分的博文侵犯其名譽權不屬本案審查範圍,一審法院不予處理。綜上,劉繼明主張汪芳侵害其名譽權的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劉繼明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繼明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同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汪芳發表的兩篇博文未針對任何特定的人,即使有個別網友在評論中指明博文評論的是劉繼明,汪芳對此並未確認,且劉繼明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該評論行為對其造成了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故劉繼明主張汪芳對其名譽侵權的依據不足,對劉繼明要求改判支持其除其他費用之外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繼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繼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丹紅
審判員 晏 明
審判員 張 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