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成歷史 江蘇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_風聞
土土爸爸-2020-03-23 15:42
上游新聞
03-23
3月23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江蘇省高院獲悉,根據最高法院要求,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下簡稱《實施方案》)及有關計算費用(2018、2019年度)標準,主要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規定,統一了城鄉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實施方案》,即日起所有在審案件,均按此方案之執行。此前已經終審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該實施方案。
根據《實施方案》規定,殘疾賠償金將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 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 × 勞動力喪失比例 ×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將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 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 ×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江蘇省高院在《實施方案》中表示,該方案綜合考慮了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選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而非單一的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作為計算依據。通過統一城鄉標準,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賠償標準差異。
該方案適用於發佈之日起的所有在審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審案件和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實施方案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江蘇省高院還特別指出,該方案適用於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無論何種案由,只要其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均按照《實施方案》執行。這樣有利於貫徹平等保護民事權益的精神,確保被侵權人在各類案件中都能按照同一賠償標準獲得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