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立法:醫務人員受暴力威脅可迴避診療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2020-03-26 16:45
中國新聞網3月26日電 《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提出,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保護措施,迴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
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2019年12月以來,北京市連續出現暴力傷害醫務人員事件,在社會引發強烈反響。
據北京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介紹,規定草案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重點解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減少暴力傷醫問題,保護正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醫務人員,防範和打擊暴力傷醫行為。
規定草案按照醫警聯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共同維護的工作原則,設計制度,制定措施,設定條款。規定草案共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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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醫警聯動機制
規定草案指出,衞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與醫院應當定期會商通報信息,分析醫院治安形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風險評估預警,協同處置涉醫安全事件。
衞生健康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衞信息平台,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涉醫110警情、高風險就診人員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醫院應當採取就診人員總量控制措施,推行實名制預約掛號,改善診療環境,提升就診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醫院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進行法制宣教,告知當事人不得有違法行為。對涉醫警情應當迅速出警,當場查證、快速處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斷制止威脅醫務人員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
規定草案強化了公安機關駐醫院警務室職能。
目前,北京市已在絕大部分三級醫院和部分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了共計101家警務室。從實踐效果看,有的警務室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與醫院保衞部門的有效聯動還不夠密切,亟需從制度設計上加以完善。
規定草案提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與醫院保衞部門合署辦公;醫院應當為警務室提供必要工作條件,警務室負責人兼任醫院保衞部門副職,參與醫院安全保衞工作。
對未設置警務室的醫院,屬地公安機關和醫院保衞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衞職責。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規定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
考慮到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規定草案給醫院採取的具體方式上留有空間,醫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採用機器或人工安檢,全面安檢或重點巡檢等不同方式。
規定草案明確進入醫院人員有接受安檢義務,嚴防各類禁帶物品進入醫院。對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並有暴力傾向等就診人員,醫院可以安排治安保衞人員協助醫務人員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
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和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或者揚言實施暴力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發現後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先進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違法行為;在其承諾遵守醫院管理規定後,由醫院治安保衞人員陪診監督,直至離開醫院。
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權利
規定草案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和醫院有條件暫停診療的權利。
從權利對等的角度看,當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就診人員及其陪同人員的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已沒有義務繼續診療,實際情況也不允許繼續診療。
規定草案規定,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保護措施,迴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影響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恢復診療。
規定草案提到,發生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威脅,治安保衞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迅速控制違法行為人,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留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偵查。
此外,規定草案不僅明令禁止行為,列舉了現實中常見的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七大類具體行為表現形式,還明確法定免責,醫院治安保衞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正當防衞和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