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虛構銷售醫用口罩詐騙600餘萬,獲刑13年半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3-28 12:58
廈門金額最大涉疫口罩詐騙案判決 被告人判11年罰10萬
中新網福州3月27日電 (鄭江洛)日前,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涉疫口罩詐騙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藍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十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福建省檢察院27日披露,該案是由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廈門市起訴金額最大的“口罩”詐騙案件,系集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三起防疫物資詐騙案。
“我買口罩被騙40多萬。”2月13日,被告人藍某某到廈門市集美區後溪派出所報案,謊稱買口罩,被詐騙,賣方不予發貨且不退還40餘萬貨款,藍某某並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的證據。
轉賬記錄顯示:2月6日至12日短短7天,被告人藍某某就向對方賬户,轉賬76筆共計90餘萬,期間,對方也陸續給藍某某轉賬40餘萬,雙方轉賬數額均在3000-50000元不等。
原來,今年2月5日至2月13日期間,被告人藍某某發現疫情爆發後口罩是稀缺資源,買方在未見貨物的情況下也會事先打款預定。於是,被告人藍某某在沒有貨源和供貨經驗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虛假信息,宣稱貨源充足、發貨及時,以每隻人民幣3元多的價格,誘使他人向其訂貨並支付全款。得款後,被告人藍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對發貨進行推脱,或以每隻5元多的價格買入少量口罩發給催貨較急的被害人,所得贓款大部分被其用於網絡賭博。
據瞭解,2月13日,藍某某在被害人催貨情急的情況下,自己向公安機關報假警稱被騙。經查,該107條轉賬記錄全是賭資交易記錄。截至案發,被告人藍某某先後騙得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口罩款人民幣745980元。
據省檢察院介紹,案發後,廈門市集美區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加快案件推進;針對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該院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梳理和查找涉案電子證據,夯實證據體系,形成證據鎖鏈;發揮捕訴一體辦案優勢,對涉疫情案件快速流轉,優先辦理;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牢靠的證據鎖鏈迫使被告人無可辯駁,認清自身行為性質。
在檢察官的教育和勸導下,被告人最終表示認罪悔罪,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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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宣判五起涉疫類刑事案件:其中3人構成尋釁滋事罪來源:京法網事
2020-03-27 16:53
近日,北京法院再次宣判5起妨礙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三千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1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這5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尋釁滋事案、虛構銷售口罩信息實施詐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案等。

在海淀法院審理的李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與朋友飲酒後駕車回家,行至其家所在本市海淀區聖華寺路某小區時,因未攜帶疫情防控期間小區出入證,被保安拒絕入內,後李某將車堵在小區門口處,並下車翻越欄杆進入小區。適逢被害人翟某進入小區,見狀對李某的行為口頭表達不滿,李某遂上前對翟某進行追打,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後李某又返回車中拿出一把金屬刀,持刀將翟某左面部及左手劃傷,兩處傷口均深達肌層,清創縫合共計32針。經法醫鑑定,翟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疫檢查,藉故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亦構成危險駕駛罪,兩罪予以數罪併罰。李某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依法對其所犯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在石景山法院審理的郭某尋釁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時許,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小區門口,因對防疫值守的保安員要求其測量體温產生不滿,回到家中取菜刀後返回現場,並持刀對保安員郭某某、崔某某多次進行追逐。後郭某返回小區門口,採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損毀防疫點帳篷、紅外體温計、對講機、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區門口的閘杆。經評估,被損毀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733元。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疫檢查,為發泄個人情緒,逞強耍橫,持兇器追逐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郭某到案後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賠償經濟損失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在門頭溝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門頭溝區永定鎮其住處,通過微信羣聊添加被害人劉某微信好友,在自身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虛構從泰國進購口罩的虛假事實,騙取劉某購買6000個口罩並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貨款人民幣19 200元,後用於賭博和還債。2月8日,經劉某索要退款,張某某於當日退還劉某人民幣1500元。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擁有口罩貨源、銷售口罩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鑑於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其他2起案件,分別是平谷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滿出入檢查點工作人員檢查致2人輕微傷的尋釁滋事案,海淀法院審理的北京某藥房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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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虛構銷售醫用口罩詐騙600餘萬,獲刑13年半來源:澎湃新聞
2020-03-28 11:55
庭審現場
3月28日報道,據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3月27日上午,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對疫情防控期間虛假銷售口罩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這是疫情防控以來,山西省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為獲取賭資,加入多個防疫物資微信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自己有河南華裕牌醫用口罩物資,自己為該公司銷售人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過微信實施六起詐騙行為,涉及五名被害人,涉案款項高達661.78萬元人民幣。2020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凍結郭某某工商銀行卡內65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錢共計人民幣661.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銷售疫情防護用品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原題為《太原一男子虛構銷售醫用口罩詐騙600餘萬,被判十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