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少女為保清白跳樓,警方竟稱犯罪分子邀約其賣淫_風聞
柠檬木聚糖-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2020-03-30 19:12
不久之前,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發佈了一則通報,公佈不久之前某十五歲女性因不願受脅迫賣淫而跳樓的事件。通報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施某和洪某邀約十五歲受害人耿某到洪某承包公寓賣淫,耿某不同意,施某指使他人使用武力手段脅迫受害人耿某賣淫,耿某為保清白從該公寓五層跳下,僥倖存活。
但警方通報中,對於邀約賣淫這個詞彙的用法,頗有不當。咱們理性分析一下為什麼昭陽警方不可以使用“邀約賣淫”這種敍述。首先,受害人15歲,無論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間達成了什麼協議,這個行為都是誘騙或者脅迫。
受害人不被認為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不被認為有足夠的行為能力,所作出的任何損害自身利益的行為,都應歸咎於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受害人不應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所做出的任何損害自身利益的承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仔細閲讀通報就會發現,關於受害人耿某是如何進入公寓的描述極為含糊。顯然,我們先分兩種情況考慮。耿某究竟是在提出不同意賣淫的觀點之前進入公寓,還是提出之後進入公寓。
如果是先提出觀點,後進入公寓,顯然很可能涉及了武力手段,甚至可能是綁架行為。如果使用了武力,顯然就不是警方所謂的邀約,而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邀約這個詞彙在這裏並不準確,甚至有為犯罪分子洗脱罪名的嫌疑。
如果是先進入公寓,後提出觀點,則又有兩種可能。那就是進入公寓前是否知道即將賣淫的安排。如果不知道,那麼就是非常顯而易見的先誘騙後脅迫。如果知道,但不完全,也屬於誘騙範疇,比如只是摸一摸就給錢這種謊話,就是非常常見的誘騙未成年少女的手段。那麼,如果説受害人完全知道被犯罪嫌疑人安排賣淫的事實,然後跟隨犯罪分子前往公寓,這種情況似乎可以用邀約解釋。但是,法律上講15歲少女不認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即便是受害人知道這件事,並且同意了,她也屬於被犯罪分子誘騙。何況,這其中還可能存在各種武力或非武力脅迫以及可能的利誘。但是,考慮到她後來跳樓的事實,我不認為受害人完全明晰了賣淫的安排,即便知道一些,也可能並不完整。有必要考慮犯罪分子勸誘或者説誘騙該受害人的情況。
如果説,這件事發生在一位成年的賣淫女身上,邀約賣淫的措辭並沒有什麼不當。買賣雙方明晰,各自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雖然違法,但是可以算邀約。而昭通警方使用“邀約賣淫”的論述方式,涉嫌意指未成年受害人在已知去賣淫的情況下,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邀請千萬公寓。也就是説,警方刻意強調她同意賣淫了。“邀約賣淫”本身就是對受害人的污名化,無論受害人是否同意,受害人只有15歲,這隻可能是誘騙或者脅迫。我認為這有為犯罪分子開脱的客觀可能,是極為不正確的措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