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台灣基本法》_風聞
青山斜阳-2020-04-01 06:38
1949年,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將其1946年在南京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內的“六法全書”也一併帶到了台灣。此後,大陸一直準備解放台灣,而台灣也一直嚷着光復大陸,內戰狀態一直延續。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應儘快結束分裂局面,統一中國,結束兩岸軍事對峙、擴大兩岸交流等方針。這是大陸方面第五次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本次反響最為強烈。
1979年《告台灣同胞書》提到“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箇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後來台灣李登輝拋出“兩國論”,2000年5月民進黨在台灣執政後,推動“台獨”分裂活動升級。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這是大陸第一次採用法律手段解決台灣問題。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通過,2016年修訂)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發展的民事法律不同,這是大陸第一次採用法律手段解決台灣問題的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名稱不採用“統一法”,而定名為《反分裂國家法》,是基於和平統一的美好願望,是努力爭取的前景,但如果因為“台獨”的分裂活動導致國家分裂的事實,就必須採取非和平手段解決國家統一問題,這是國家意志的堅定體現。
台灣問題是內戰遺留問題,與當年解決香港澳門殖民地問題性質完全不同。《反分裂國家法》第三條規定: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現在,美國不顧忌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先後通過台北旅遊法案、維護台灣邦交法案。台灣內部反中抗中聲浪高漲,似乎台灣人真不是中國人了,甚至對大陸吹鼻子瞪眼。台灣民進黨所推行的“反中”、“抗中”法案,都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呈現。
美國用法案打台灣牌,民進黨亦用法律的形式反中抗中。大陸也應當以十四億人民的意志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台灣基本法》。
既然是內戰遺留問題,今天的台灣問題就應當從1949年連接起來,就應當將反中抗中的台灣政客視為反革命分子予以對待。
台灣問題不同於香港澳門問題,解決台灣問題要用內政的手段。對待反革命分子,大陸已按“危害國家安全罪”予以刑事處罰。解放台灣後,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6條關於屬地管轄權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刑法第102條規定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03條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灣政客亦用法律手段對抗“一箇中國”,因此,我們就必須用“一箇中國”的法律解決台灣問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台灣基本法》,需要從政治制度安排、國家結構形式、國防、外交、經濟、文化以及所有反“台獨”及惠台的舉措都融入這部基本法予以法律上的界定,改變當前採用政策宣示的“軟弱”狀況。基於治理香港澳門“一國兩制”的經驗,和台灣的現實狀態,以維護台灣人民的民生利益為中心,作為制定統一台灣法的出發點。既然是內戰遺留問題,就是要用革命的意志摧毀反革命的意志,因此,所謂的台灣政治訴求是不存在的。
台灣問題是大陸人民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針對“台獨”問題,大陸人民的武統聲浪亦很高。正如法院依據法律作出判決需要國家的暴力機關予以強制施行一樣,統一台灣基本法的強制施行也是要靠國家的暴力力量予以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就是施行統一台灣基本法的暴力力量。當祖國統一大業完成後,就可以通過國家立法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稱為中國國防軍。國際上就不用擔心中國人民要用解放軍去“解放”他們了,實現中國不稱霸的莊嚴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