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鎮長調任法院非法官領導職務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4-02 08:57
3月27日,“撫州微先鋒”對外發布兩名幹部的任前公示,其中,江西黎川縣德勝鎮鎮長錢永明擬提名為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院長人選。這引發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質疑。撫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回應稱,錢永明大學的時候學習的是法律專業,符合任職條件,目前仍在公示期。
當地組織部門及時做了回應,雖值得肯定。但從輿論反響來看,當事人“大學是法律專業”的簡單回應,不僅沒有消除公眾憂慮,反而在網上掀起一股更大的輿論風波。
鎮長和法院院長職務分屬行政、司法兩個系統,任職要求有不小差別。特別是把一個行政系統的正科級官員,直接提拔到法院院長這樣的縣處級位置上,在當前基層幹部的任免常規當中,可説絕無僅有,選拔過程中是否摻雜有其他因素,不得而知。因此,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在所難免。
根據《法官法》的規定,任職法院院長,首先應該具備法官資格。鑑於《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條件及初任資格的規定是相同的,為利於法官、檢察官相互交流,上述人員經調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請任命相應的法官、檢察官職務。除此之外,調入人民法院擔任法官的,都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因此,錢永明大學時候學習的雖是法律專業,卻不具備法官資格,仍不符合任職條件。
還有,目前中國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以下,共設四等十二級。其中,基層法院院長一般為四級高級法官以上,才有資格擔任。所以,不是法官的錢永明,更沒資格擔任人民法院院長。
《法官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基層法院院長對具體案件,不像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那樣相對超脱,而是應當“程序性”地過問“一部分”案件,甚至直接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擔任具體案件的審判長參與辦案,主持由庭長及資深法官組成的審判委員會討論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更是家常便飯。院長在審委會中一言九鼎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不具備與職務相適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在討論一些“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院長要麼插不上嘴、當花瓶,要麼獨斷專行、搞“一言堂”,不僅無助於審委會開展正常工作,還會造成對法律的傷害。
由於法院系統內部存在着事實上的行政化結構,並且近年更有強化之勢,對此問題,筆者沒有深入研究,不便置喙。因此,不反對鎮長調任法院非法官領導職務。文/鄭智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