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與國際法:中國需要賠償各國的損失嗎?_風聞
大雾拦江-退伍军人-2020-04-03 17:30
譯者按:最近,關於新冠病毒疫情的國家責任的話題挺火熱。最近讀到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網絡安全和全球健康高級研究員David P. Fidler的文章COVID-19 and International Law: Must ChinaCompensate Countries for the Damage?,作者強調了這場國際法討論背後的政治極化因素,以及極化狀況對疫情及後疫情時代全球公衞治理的影響,結論悲觀,深得我心。(嗯最近寫過一篇文章表達過類似的觀點,戳這裏)所以隨手譯了一下,僅用於學習交流。這幾天工作比較忙,翻譯草草,有錯誤之處請輕柔地指正。“深得我心”僅就上述提到的內容而言,本文不代表譯者的觀點。

原文鏈接:https://www.justsecurity.org/69394/covid-19-and-international-law-must-china-compensate-countries-for-the-damag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
新冠病毒正在全球範圍內傷害着每個個體、我們的經濟和社會。損害之嚴重,引發了一種觀點,即中國應對疫情的爆發承擔國際法責任,並賠償因疫情受到傷害的國家。Lewis Libby和Logan A. Rank在The National Review上指出,“這只是一個正義的要求,北京應接受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包括停止危險行為,並向在中國境外遭受如此嚴重傷害的人提供部分賠償。”James Kraska在War on the Rocks中斷言,中國違反了有關傳染病的國際法,有義務對這一行為可能造成的數萬億美元的損害進行完全的賠償。至少有一項針對中國的新冠疫情損害集體訴訟已被提交到聯邦法院。
本文主要討論國際法是否規定中國有賠償與疫情相關的損害的義務。我隨後的文章將分析美國法律是否允許個人針對與疫情相關的損害對中國提起侵權訴訟。
中國是否違反了有關傳染病的國際法,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尤其是考慮到這一時期其他國家的行為以及世界衞生組織的行動。同樣,對於病原體跨境移動造成的國家責任問題,此前的國家實踐並未展現出任何創設相關法律原則的興趣。看起來,所謂中國為疫情承擔責任的説法,與國際法關係不大,反倒是體現了中美之間的地緣政治對抗如何塑造了**“疫情政治”**
關於傳染病和國家責任的國際法
19世紀至今有關傳染病的國際法,都沒有因違反條約義務而向他國賠償所造成損害的規定。當代本領域最重要的條約,2005年《國際衞生條例》(IHR)也沒有規定。這並不奇怪,大多數國際條約都不會創設類似的義務。
關於國家責任的習慣國際法認為,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有義務對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充分賠償。但是,在國際衞生合作的悠久歷史中,即使各國都聲稱有國家違反了相關條約,這一國家責任的習慣法規則在疾病疫情中未曾體現過其作用。歷史上,各國沒有向那些被控違反報告疫情的條約義務的國家、或在疫情期間採取沒有科學依據的貿易或旅行措施的國家認真尋求過賠償。
我們應該在將《國際衞生條例》和國家責任原則應用於新冠疫情分析之前注意到這一點:由於在政治和流行病學上的考量,各國並不熱衷於在傳染病問題上運用習慣國際法來規制國家責任。履行報告疾病暴發的條約義務涉及具有挑戰性的科學和公共衞生問題以及困難的政治計算,而且任何國家都可能出現具有跨界傳播潛力的致病性威脅。舉例而言,儘管1918年西班牙流感的起源仍不清楚,但美國是潛在的起源國之一。2009年引起大流行的H1N1流感病毒則首先被發現於美國。這種現實在各國之間建立了共同的利益,即不追究疫情通報問題。同樣,發生疫情的國家會抱怨其他國家實施的不合理的貿易或旅行措施,但可能到了明年,該國就希望在另一個國家爆發疫情時採取類似的措施。這表明國家間的互惠利益是不尋求就違反有關貿易和旅行措施的條約規定提起的賠償。
現在我們來看新冠病毒疫情。你可以提出這樣的論點,即中國向世衞組織報告武漢的疫情時違反了《國際衞生條例》規定的義務。但據我所知,沒有《國際衞生條例》的締約國聲稱中國違反了該通知義務。我預測,任何政府也不會這樣做。正如我們剛才討論的那樣,所有國家都知道,下一次踏進這個泥坑的可能就是它。**這會在各國之間產生集體動機,從而避免對是否合法履行了通報義務的探討。**這種集體動機挫敗了通過《國際衞生條例》認定中國違背通知義務、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的願望。
我們也已經看到了許多《國際衞生條例》的締約國對中國施加旅行限制,違反了條約義務。這些措施使中國感到不悦,但它沒有、也不會在法律上尋求賠償。因為當未來這種情況在其他國家發生時,中國不希望其政策靈活性——包括採取相似的旅行措施——被限制。
《國際衞生條例》包含爭端解決條款,因此締約國可以聲稱中國違反條約義務,並要求中國根據國家責任原則就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但是,從19世紀到今天,各國從未在傳染病相關國際法實踐中使用爭端解決規定,這再次表明各國對這方面的國際法救濟不感興趣。此外,論證中國違反《國際衞生條例》,必須明晰世衞組織是如何讚揚中國在疫情期間的表現。世衞組織沒有決定締約國需如何解釋《國際衞生條例》,但**《國際衞生條例》本身賦予世衞組織如此突出的權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其言行不可忽視。
此外,任何根據國家責任原則對中國提出索賠的要求,都很難解釋這些規則所需的因果關係。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解釋,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因果關係的重點是“僅限於源於且可歸因於不法行為的傷害,而不是因不法行為引發的任一或所有後果。”因此,不管中國可能需要承擔的賠償是什麼,看似都不會包括疫情爆發造成的全球性的萬億美元的傷害。而且,正如一些論者所指出的,在中國報告《國際衞生條例》後,許多目前正在與病毒鬥爭的國家是有時間為病毒的跨界傳播做準備的。根據國家責任原則,我們很難將中國違反通知義務造成的損害,和那些因為其他國家自身反應問題而導致的疫情損害區分開。這個因果關係問題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歷史上各國就沒有要求過此類損害賠償。
地緣政治時代的大流行
聲稱中國犯下國際不法行為並有義務向外國政府提供賠償,是本次疫情生態中的一大特徵,這實際上與國際法無關。最初,中國爆發的疫情在美國引發了指向中國政府的聲音,比如《華爾街日報》題為“中國是真正的亞洲病夫”的評論,以及Libby和Rank在他們的文章中將疫情與中美間的衝突聯繫在一起,包括“竊取知識產權,不公平貿易,無情的國內壓迫,支持流氓政權,擴散核技術”,以及中國在南海的行為。特朗普政府既讚揚中國對疫情的反應,又譴責中國造成了大流行。現在,特朗普政府又希望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一項有關新冠病毒的決議,將中國確定為疫情的來源。
當美國和其他西方民主國家開始與病毒鬥爭,而中國似乎正在將疫情控制住,疫情又轉而成為宣傳中國政府治理能力、政治制度和全球領導地位的案例。在安理會,中國希望通過決議來讚揚其對疫情的回應。俄羅斯則將虛假信息業務投入到散佈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上,以加劇美國和西方世界在大流行中面臨的政治問題。
自冷戰結束以來,地緣政治一直沒有成為應對全球疫情時的國家行為的主要特徵。在2003年SARS疫情和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期間,沒有出現嚴重的均勢競爭,這意味着大國們沒有從地緣政治的視角看待防疫。但是,在過去的十年中,地緣政治作為國際關係的重要特徵再次顯現,而新冠病毒疫情是在這種變化的背景下首次發生的嚴重全球性疫情。上一次出現類似的情況是1980年代的艾滋病問題,它並沒有擺脱美蘇對抗的影響。
在各國各自控制住疫情後,這次大流行的地緣政治特徵將產生最重要的後果。從全球健康的角度看,新冠病毒疫情是一場極端災難。所以,危機過後,全球的衞生官員將召集會議,以評估出了什麼問題,並就如何避免在下一次公共衞生危機出現時再次發生災難提出建議。但是,與冷戰結束後那些國家、國際組織和非國家行為體精誠團結改革全球傳染病防疫規則的太平歲月相比,這一次,人們想要達成關於改善全球衞生治理的共識,可能要困難得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