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三項制度的歷程 見證法治進步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4-03 11:05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2020年3月2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至此,該項實施了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宣告壽終正寢。
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勞動教養三項制度,一起構成我國特色的“法外之刑”,而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早已經成為歷史名詞。 引發廢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案件,是2003年3月發生在廣州的孫志剛事件,這名年輕的大學生,用生命的代價推動了收容制度的廢除。同年7月,收容遣送制度被公安部廢止。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被害人母親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唐慧因此提前結束了一年六個月的“牢獄”生活,開始了自己新的生活。第二年,勞動教養制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
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兩項制度告別歷史後,有輿論認為,與勞動教養制度並行且有交叉的收容教育制度也該即時廢止。
所謂收容教育制度,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由國務院於1993年頒佈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1年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制定的宗旨是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氾濫。但從處罰內容來看,收容教育的執行方式是監禁,它比《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緩刑更嚴厲,相當於監獄服刑,對被收容人員的管理模式基本上與監獄相同;從處罰期限來看,收容教育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2年以下,它比刑法中的拘役更長,實際上相當於有期徒刑;從收容教育與勞動教養的近似性來看,收容教育與勞動教養一樣,都屬於“二勞改”,都屬於“變相的刑事處罰”。因此,雖然特殊歷史背景下出台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初衷有合理的一面,但合法性一直以來備受爭議。
2014年5月15日,身為公眾人物的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行為而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不管是否存在被所謂的“羣眾”設局陷害而被舉報的事實,既然黃海波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那麼他就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根據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處罰領域應該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可公安機關在對黃海波作出了15日行政拘留處罰的同時,又作出了對黃海波收容教育6個月的決定。由此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
黃海波事件一晃近六年,但被輿論普遍認為與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有極大的相似之處的收容教育制度,在此期間卻“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有觀點認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與國務院頒佈的《戒毒條例》有類似之處,對相當於兩個前後進行的處罰步驟,其最大的理由是,吸毒也是先行政拘留,然後社區戒毒,如果社區戒毒後又復吸或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會採取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收容教育某種程度也有相似之處,且強制隔離戒毒的最長期限也是兩年。
上述説法明顯站不住腳。強制隔離戒毒的目的,是促使涉毒人員儘快脱離毒品,恢復健康,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的側重點,在於治療行政相對人的身體疾病。如《戒毒條例》規定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反觀收容教育制度,其目的雖稱是為了“制止性病氾濫”,但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一經作出,無論行政相對人在決定執行之前有沒有性病,在收容教育所期間性病有沒有好了,6個月到2年的收容教育決定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都無權以沒有性病,或以性病已經治好了為由,請求提前解除強制。因此,所謂收容教育,顯然帶有刑罰性質。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受《憲法》保護,而作為行政法規的收容教育制度,明顯與憲法、法律相牴觸,任何違憲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都應當予以糾正。我國在繼廢止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之後,能排除各種阻力,終將收容教育這一制度也畫上句號。廢除三項制度的歷程,雖然時間有些漫長,但依然見證了法治的進步。文/鄭智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