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警察“殺人”往事:嫌犯中刀身亡被指自殺 警察獲刑一直喊冤(騰訊)_風聞
guan_15573814801324-2020-04-08 19:57
雖然關鍵證據“殺人兇器”丟失、沒有現場證據,也未調取勘查材料,李永春還是入獄服刑了。入獄後,12年的刑期,通過多次減刑實際服刑7年6個月。出獄返回家中,等待他的是滿地狼藉的生活。李永春每次都説:“我沒殺人。”“早就沒警察氣質了,現在就是個蹲過監獄的打工者。”李永春説,“酸甜苦辣都是營養吧,不忍不咽無奈何。”作者|李曉磊 編輯|覃旭
剛剛進入四月天,李永春等不及新冠肺炎疫情結束了,他將一份打印好的材料寄往法院。這位東北前警察想證明一個問題:自己從沒殺過人。
李永春總是回憶起25年前,1995年10月秋天的末尾,他和同事執行追捕時,嫌犯腹部中刀身亡,死者27歲。起初,警方的調查結論為自殺。
但亡者父親覺得死因蹊蹺,他用自己的方式為子“追兇”,並推動了案件反轉。最終,李永春被法院認定是殺人兇手。
作為基層警察的李永春不僅丟掉工作,還換來12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他開始自喊冤枉,奔波十幾年了,現在仍無轉機跡象。
原本在警界順風順水的李永春,這些年只好靠打工維持生計,人生的瘡痍,快要將其擊潰。“我沒殺人,如果有證據是我乾的,槍斃咱都不虧。”可他深知,即使自己當過警察,要推翻一個有罪判決談何容易。
吉林省前警察李永春。
一名“嚴打”對象的“自殺”之死
每年10月28日,是劉忠的忌日,他生前住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紅梅鎮東昇街,那裏的一切幾乎都與煤礦有關。當年,這個年輕人並不安分,1983年,我國首次提出“嚴打”後,還是少年的他屢撞槍口。
先是在1985年,只有十七歲的劉忠,因流氓罪被拘留了15天;接下來兩年裏,他被控數次姦淫一名未成年女學生,又獲刑5年6個月。在警方卷宗中,從1992年刑滿釋放到1995年間,他還被指控陸續製造了6起傷人事件,並使用了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
羣眾屢屢舉報後,警方認定劉忠犯了“流氓罪”。1995年8月30日早上,梅河口市公安局紅梅鎮分局召開全體會議,傳達了市局要求抓捕劉忠等人的通知。但與警察打交道多年的劉忠頗有反偵查能力,處處躲避抓捕。
1963年出生的李永春讀過高中,早年在煤礦工作,後來參加考試,1988年進入警界,曾多次被評為先進。1995年10月初,時年32歲的李永春被調往東昇派出所任副所長。
需要指出的是,1985年,梅河口市被提升為地級市,當地機構改革,鄉鎮派出所改稱分局,並在各個街道新成立了派出所。實際上,李永春的副所長職務,類似警務室副主任,屬於基層的警察。梅河口的地級市只存在一年時間,就被改為縣級市,歸通化市管轄。鄉鎮派出所的“分局”叫法延續了數年,後來又改了回去。
“嚴打”對象劉忠,就住在李永春的轄區。此時,兩人並不認識,但彼此的命運開始糾纏。
法院判決書顯示劉忠(化名)的多次案底。
據李永春的説法,1995年10月28日早上8點40分,他與民警王有志外出執行公務,途經紅梅鎮農行第二儲蓄所門前時,王有志發現劉忠在路旁,邊與人聊天,邊用匕首剔牙。
王有志告訴李永春:“拿刀的就是劉忠。”説罷,王有志上前傳訊,但劉忠報了個假名後轉身逃跑,兩個警察隨即追趕。有人看到李永春想鳴槍示警,但槍未響。李永春承認,手槍出現了臨時故障。
後來的警方書面材料描述稱,李、王“追出四百餘米遠處東昇街七委三組居民張曉波家西空房大門口處死衚衕劉跳柵欄未能跳過去,劉忠拿匕首在自己的腹部刺了一刀。”
李永春説,當時他手持六四式手槍,先王有志幾步上前用槍頂着劉忠頭部。就在王有志過來給劉忠戴手銬時,發現劉腹部受傷,便立即將其順勢放地上。不過,那個年代沒有視頻監控和執法記錄儀,“現場也沒目擊者。”
所以,警方記錄裏的命案過程多靠李、王口述。由於傷勢過重,劉忠當場死亡,王有志馬上用對講機向分局報告。
十幾分鍾後,紅梅鎮公安分局副局長姜鵬等人趕到,他們向上級反映後,梅河口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人員,先後趕了過來。檢方這邊,有副檢察長王傑、法醫任穎,以及兩名法紀科幹警。
據案件材料記載,任穎説:“你們不是有法醫嗎?”警方稱:“這是公安內部的事情,不好處理。”在檢察院現場監督下,警方辦案人員做了詳細勘察。李永春後來回憶稱:“除刀尖有點血跡外,現場並無血跡,那把單刃卡簧刀,連同現場勘查材料,都被警方提走了。”
公安部這份鑑定顯示,警方最早送檢過現場刀具。
事發當天下午四點,任穎等人在梅河礦醫院對屍體進行屍檢。因檢察院並未立案,他們無法出具正式報告,只在案發10天后,出了個屍檢説明。
屍檢説明顯示,死者腹部有“2.0×0.9cm右高左低斜形創口一處,對合創口右左兩創角整齊,創緣整齊,創周無表皮剝落及皮下出血,創腔內無組織間橋,創底達腹腔。”死因系“被較長鋭器刺破空腸、主動脈導致大量失血死亡”,腹腔內有血液約1500毫升。
這一份屍檢説明,並沒確定是被單刃鋭器還是雙刃鋭器刺傷,更無法確定自殺或他殺。與此同時,梅河口市公安局將在現場提取的單刃卡簧刀(木質手柄大號水果刀),送往瀋陽刑警學院和公安部進行顯現手印檢測,但均未能顯現手印。
1995年11月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結合屍檢、勘查、走訪等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認定“劉忠死亡屬於自傷過失致死,公安機關不負任何責任。一切後果都由劉忠自己承擔。”
梅河口市公安局認定嫌犯系自殺。
在調查報告中,警方還表示,1995年8月23日,劉忠和4人閒聊時,有人問他:“忠子,你到底有啥事,分局總抓你?”劉忠説:“分局抓我時,我就拿刀自己豁一下子上醫院倒(躺)着去,我在醫院逃跑。”後來,這句話成為劉忠的“自殺”動機。
紅梅鎮人熙熙攘攘,一個“嚴打”對象的死亡很快被大家忘記。作為一線警察的李永春、王有志,向檢方説明有關情況後,又回到繁瑣的工作崗位。
不信兒子“自殺”,死者父親“為子追兇”
在警方眼中,劉忠劣跡斑斑,其父親劉興民則不這樣認為。他説,兒子刑滿釋放後在服務公司上班,業餘時間經營煤炭。所謂流氓罪,是公安機關違法做出的,而且,他根本不相信兒子會自殺。
所以,劉忠死亡不久,年近七旬的劉興民決定尋找真相,這位從遼源礦務局退休的工人,開始“為子追兇”。他們沒有火化遺體,而是將其存放在梅河口市殯儀館。
在劉興民的調查中,事發當天,劉忠到農行儲蓄所找霍岸臣主任,讓其參謀蓋房子,後來有幾個熟人在一起嘮嗑,“這時,李永春、王有志着便裝來到跟前,既沒説明身份,也未出示證件,逐個進行詢問,違法讓他跟他們走一趟,劉忠不從,轉身就跑。”
這一部分,和警方説法大致相當,而且,霍岸臣也記得,劉忠當時拿了把單刃卡簧刀還修理過指甲。
但劉興民接下來的“調查情況”和警方説法不同:“李、王二人緊追不捨,一直追到四百米左右的東昇街七委三組住宅姜某華家倉房房山頭處,用刀猛刺其腹部,造成劉忠大量失血死亡。”
不知用什麼方法,劉興民還找到了兩名目擊者郭某、冷某,二人系夫妻。後來劉興民的舉報資料中,劉忠“被殺”場景的證據主要來自這對夫婦。郭某説,警察使用警匕(雙刃)刺死了劉忠。
這讓劉家極其憤怒,在那個沒有互聯網的年代,他們決定去省裏有關部門上告。幾經周折,最終取得成效。
在劉忠死亡20多天後,梅河口市公安局委託吉林省公安廳科技處副主任醫師趙守明、吉林省檢察院技術處法醫邢樹立,對屍體進行復檢。死者哥哥、表哥都在場。此次檢驗主要的目的是看劉忠腹部創口是何種致傷物形成的。
很快,正式的“(95)吉公技法字第97號”檢驗報告出爐,其顯示,劉忠腹腔內有大量積血,傷口為:“2.0×0.9cm左下右上走向刺創,右創角鋭、左創角鈍,創緣光滑,邊緣略呈皮革樣化,創腔無間橋組織,創道穿透腹腔壁深達腹腔。”該鑑定確認“系單刃的刺器所形成”。
吉林省公安廳和吉林省檢察院鑑定的單刃刺器。
這顯然和前述的目擊者所説的“警匕刺殺”相矛盾,因為警匕是雙刃。劉興民對這份鑑定報告不滿,繼續上告,給有關部門寫材料:“要求領導派人進行刑事偵查工作,配合法醫鑑定,雙管齊下。”
同時,他多次在豬肉和衣物上做試驗,認為刺死兒子的兇器絕不是單刃卡簧刀。
另外,隨着目擊證人出現,梅河口警方也很快去找了郭某與冷某,可此時這兩人都説沒看見案發場景。
劉興民懷疑他殺的另個原因是,“李永春派人來説私了,他給1萬-2萬元,這意味着什麼?”案卷顯示,這位“説客”名為郭長存,系煤炭個體業主。他一開始説,只是到劉家為白事隨禮,從沒人委託他參與此事。李永春也堅決否認派人去私了。
在舉報材料中,劉興民稱他聽説最早任穎在主持屍檢時,有7人蔘加,一致認定傷口是雙面刀所致。但任穎專門給公安出具證明予以否認。
面對警方的“自殺”定論,劉興民追兇之路很不順利。在兒子去世半年後,1996年6月,吉林省公安廳法制處答應他調查此案,8月末,該廳將案件批到通化市公安局。後來的調查結果,還是認定“自殺”。
劉興民依舊不服,不斷控告。他還找過梅河口市委書記、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通化市檢察院等單位,但都沒能推動案件。
1997年3月,劉興民到長春找到兩位律師,委託他們調查此案。兩位律師找到了目擊者郭某。據律師筆錄,郭某説:“有二人追劉忠,劉倒地後,這兩人將其按在地上,把劉忠的胳膊背過來,又從地上硬拽起來,劉忠弓着腰,這時,其中擰胳膊的一個人,從腰間拔出警匕照劉忠肚子就是一警匕……血就淌出來流到地上。”郭某的妻子冷某,也向律師講述了殺人細節。她説當時沒告訴公安:“是覺得警察都説自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説沒看着。”
當年7月,兩名律師將一份書面情況彙報給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並建議最好能把案件交由通化市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人大將案件交辦給通化市檢察院處理,該院迅速成立專案組。
案件反轉,警察被判定“殺人”
在劉忠死亡快兩年後,案件進入反轉程序。李永春和王有志的人生,也出現逆轉。
1997年9月,通化市檢察院專案組人員又找到目擊者郭某、冷某。幾個月前清楚描述是“警匕刺殺”的郭某,這次卻説,沒看清刀的形狀。
但這並未影響案件進程,專案組決定對王有志和郭長存進行立案偵查。
1997年10月8日早上六點,王有志被專案組從家中帶走。他後來稱,被帶走的頭十幾天中,辦案人員告訴他,人是李永春拿警匕殺的,如果能當證人,可以回去繼續當警察。王有志沒有答應指證李永春,10月23日,他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執行逮捕。同日,郭長存也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偽證罪。
同年11月13日,吉林省人大方面交辦吉林省司法醫學鑑定委員會,對劉忠屍體重新鑑定。這時,距案發已過去兩年,屍體處於中度腐爛狀態。參與鑑定的4個人,兩位來自白求恩醫科大學,兩位來自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司醫鑑字【1997】第14號”鑑定書結論顯示:“創口雙角較鋭,創緣整創腔深達脊髓腔,無間橋組織。”雖沒給出確定性結論,但稱“可考慮雙面刃刺器形成。”這樣,就將之前的鑑定推翻了。
吉林省司法鑑定委員會稱“可考慮雙面刺器”
蹊蹺的是,梅河口市公安局之前送檢的案發現場提取的刀具,一把單刃卡簧刀,後來丟失了。通化市檢察院專案組稱,“本院在立案偵查後,曾多次到梅河口市公安局調取此刀,未調取到,據該局有關人員講,刀已丟失。”
對於這個意外,李永春極其憤怒,“如果不丟失,足以證明我沒殺人。”後來,儘管劉興民認同前面那份“可考慮雙刃刺器”鑑定,但還是向辦案機關提交了一把單刃卡簧刀樣本。
據其透露,他兒子當年同時購買了兩把卡簧刀,“除顏色以外,樣式、尺寸、大小均一樣,所以檢方將這把刀隨卷移送。”而鑑定註明:“提供的樣本木柄卡簧刀不能形成此種創口。”同時,4名法醫也沒提取到帶血痕的衣物。
這次鑑定結束後半個月左右,劉忠的屍體被火化。專案組根據屍檢等材料,對王有志進行輪番訊問。
一開始完全否認的王有志,1997年12月11日在看守所改口了:“我看到李永春拿什麼往劉忠腹部比劃了一下,劉忠身子一激靈,往後竄出去。”但他對該細節不確定,説看到李永春回手時,“手裏像拿把警匕,我看到刀把了,是綠色的。”
王有志還説,之前沒這麼説是怕遭李永春報復,講出來是“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反覆給我進行法律教育”。不過,事後在同號犯人被釋放出去時,王讓其給父親帶信,説指證李永春是違心的。
拿到王有志的“有罪”證言後,1997年12月13日,已在另一個派出所任所長的李永春,被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10天后,執行逮捕。次年1月14日,目擊者郭某再次告訴通化檢察院,“我還看見血順刀把往下淌,刀把都紅了”。
李永春堅決不承認,並表示現場根本沒血跡。但經過多輪訊問後,1998年2月20日,他也在看守所説:“劉忠是我捅死的,我拿警匕捅死的。”3月3日,又這樣供述了一次。
後來李永春説,自己之所以認罪,是牙齒被打掉兩顆,撐不住了。而關於刀,他説自己曾經買過警匕,但1994年配槍前,就送人了。
而被關押了幾個月的郭長存,也在1998年3月12日改口稱,是李永春讓他去劉家説和。而王有志指證李永春後,涉嫌的罪名由“故意殺人”變更為“包庇”,6天后,被取保候審。
同年4月3日,通化市檢察院向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請示,打算對王有志和郭長存均做相對不起訴處理。當天,檢方在討論該案時稱:“辦的乾淨利索,令人滿意,可報市委表彰。”
被取保候審的王有志,則向相關單位控告,説是在受到壓力時,被迫指證李永春。之後他再次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包庇。
同年8月6日開庭時,李永春和王有志全部當庭翻供。郭長存也主動趕到法庭,來證明自己沒有去為李永春説情,但被帶出了法庭。
庭審中,李永春的律師要求目擊證人出庭質證,審判長稱“因故不能到庭”。王有志的律師當庭申請調取現場勘查記錄,審判長問公訴人:“是否有現場勘查記錄?”公訴人説:“沒調取到。”
1998年8月29日,通化中院做出【1998】通刑初字第78號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永春12年有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王有志有期徒刑1年,兩人提出上訴。這一年的12月29日,劉興民向梅河口市公安局申請索賠64.8萬餘元。據悉,後期該局只給了20多萬,且付款方式是每年給1萬。
此後,吉林省高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但通化中院在1999年2月7日下達的重審判決中,李永春和王有志的罪名和刑期均沒改變。
判決認定,“在執行公務途中……李上前抓住劉的右臂,同時將其握在手中的卡簧刀打掉在地,此時王有志也趕上來抓住劉的左臂,二人往上拉劉時,李永春用隨身攜帶的警匕刺劉腹部一刀,劉掙脱跑至衚衕盡頭周某家附近倒地死亡。”
法院判決書中,李永春是兇手。
王有志的包庇罪,是因為“明知李永春刺死劉忠,卻多次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
判決書還稱,李永春、王有志雖在庭審中不供認,“但有二人偵查階段的供述與目擊人郭某、冷某的證實吻合,還有證人郭長存、劉某、楊某、耿某、劉某的證實,以及吉林省司法醫學鑑定書及屍檢照片,被害人死亡時卡簧刀樣本等證據在卷為憑足資認定。”
證人劉某、楊某、耿某、劉某,分別是劉忠的弟弟、生前好友、母親和姐姐。
李永春不服,再次選擇上訴。而王有志因在判決下來前兩天又被取保候審了,所以沒有上訴。
這次,吉林省高院未開庭審理,於1999年6月25日作出“(1999)吉刑終字第203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法院的判決邏輯,梅河口市公安局當年的“自殺結論”就存在造假,但無人因此被追責。
入獄多年一直喊冤
雖然關鍵證據“殺人兇器”丟失、沒有現場證據,也未調取勘查材料,李永春還是入獄服刑了。他説自己根本沒作案動機,可劉忠“自殺”的動機,似乎也有些牽強。而是否可能是追擊過程中劉忠手持的刀子意外自傷了,也並沒有證據能證明。
李永春被投入監獄改造後一個月時,妻子與他離婚,兩個孩子也被妻子帶走,人生跌到谷底。
入獄後,12年的刑期,通過多次減刑實際服刑7年6個月。2005年6月出獄返回家中,等待他的是滿地狼藉的生活。在家調整了段時間,他找了之前的同事和領導,大家也都愛莫能助。李永春每次都説:“我沒殺人。”
李永春從警時的證明。
一邊準備申訴材料,一邊得為生計忙着。這些年,他幹過船工、建築工以及裝卸工等,只能靠出賣力氣過活,收入甚微。
15年來,只要有空閒,李永春就往返於通化與長春之間,像劉興民之前 “為兒追兇”一樣,執着地為自己申冤。他把蒐集到的材料,投遞給各個單位,但沒收到任何反饋。
看着很多冤案平反的新聞,李永春只能乾着急。他自己當過警察,知道翻案難度有多大。 而面對困苦,只有堅持。
李永春內心最柔軟的地方是兩個孩子,“老大偶爾聯繫,老二情況一點也不知道。”出獄後,他和前妻也幾乎沒來往。10年前,他認識了現任妻子。當初見面時,李永春就告訴對方:“我這人就一個特點,窮!”女方沒介意。至今,兩人沒有孩子,住在鄉下的房子裏,閒暇時,就各自外出打工。
出獄打工的李永春。
多年來,李永春像祥林嫂一樣,給很多人講過自己的案子。因為太過冗長,很少有人願意耐心聽完。他還跑到河北邯鄲找到聶樹斌案推動人之一的鄭成月,尋求幫助。落了一身病的鄭成月,也無可奈何。
王有志的生活相對還可以,這些年主要和家人經營小藥店。李永春偶爾與他聯繫,對方態度都很積極,説會全力配合申訴。
當年為兒追兇的劉興民,如今已經去世三四年了。李永春也58歲了,他常常想,如果沒有劉忠之死,自己現在可能還沒退休呢。
也有人説,李永春就是兇手,梅河口市公安局當年集體為李永春造假。他聽聞後笑笑説:“這是一起命案,誰會拿政治前途開玩笑?”
今年4月1日,他想想再試試運氣,將《刑事再審申訴狀》寄給了吉林省高院,並在信的封面上備註了:對“(1999)吉刑終字第203號”裁定的申訴。4月3日,這封未被打開的信件被拒收,原樣退回。一個四菱形的紅色印章顯示:“郵寄材料不予受理。”
4月7日,李永春決定外出打工了,這次準備和工友到延吉和敦化,把20個收費站的電纜溝回填原狀,再修好破壞的水槽。
“早就沒警察氣質了,現在就是個蹲過監獄的打工者。”李永春説,“酸甜苦辣都是營養吧,不忍不咽無奈何。”
(文中劉忠、劉興民為化名)